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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受益人的實質及其所產生的題目
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假如填寫不正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希看的被保障者可能得不到保險金,這就違反了投保者的本意,也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保障作用。人壽險保險公司在業務承攬過程中,投保人對受益人一欄中只寫“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的情況比較常見,保險公司對此一般也予以認可。但結合有關規定,這種寫法是不明確的,在理賠時會有很多,F結合筆者在理賠實際工作中碰到的案件對此題目進行分析。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8月2日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人壽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額6萬元,投保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投保時李某與妻子王某已結婚5年,生有一子,2周歲。2003年8月李某與王某離婚,兒子由王某撫養,2004年5月李某與蔡某再婚,蔡某與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撫養。2004年10月李某因車禍死亡,經保險公司調查情況屬實,屬保險責任,應給付6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F王某、蔡某都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王某稱李某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寫為“法定”,依李某投保時的意思表示和業務員的解釋,受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時的法定繼續人,只有自己和兒子才能領取李某的身故保險金;蔡某則稱保險單既然約定受益人為“法定”,就應根據繼續法的規定分配保險金,自己和腹中已3個月大的胎兒應得到保險金,與前夫所生女兒因與李某形成了繼父女關系,也應享有繼續權。保險公司理賠職員在分配這6萬元保險金時也產生了較大的分歧,致使案件遲遲不能了結。
相關法律對受益人的有關規定 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這個名詞在我國的《保險法》中并無規定,在《繼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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