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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題目研究
論 文 摘 要 證人出庭作證是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則和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證人證言作為證實案件事實的言詞證據,原則上應當通過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交叉詢問證人之后才正當有效。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庭審方式更加體現直接言詞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仍很嚴重,法庭以宣讀證言筆錄代替證人出庭作證成為普遍現象,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并沒有因作出了明確規定,而得到明顯改善,也沒有如預期的那樣,通過證人出庭使抗辯性明顯增強。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觀的看,必然受國家、、文化大背景的及司法體制的制約;具體,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證人自身的原因。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系統的證人制度是保證證人出庭作證的關鍵。但這需要較長的醞釀、論證過程。當務之急可進行法律的完善補缺,先解決幾方面主要題目:完善對證人保護的規定;增加給予證人作證經濟補償的規定;規定證人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法律后果;制定刑事證據特別法;修改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并提供相應的司法保障:進步偵查職員依法取證的意識和能力;進步控、辯、審三方的業務水平和應變能力;及時依法懲處報復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逐步消除影響證人作證的自身因素,從根本上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題目。關鍵詞:證人作證【證人出庭作證題目研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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