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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精選7篇)
緊張而又充實的大學生活即將結束,畢業論文是每個大學生都必須通過的,畢業論文是一種有準備、有計劃、比較正規的、比較重要的檢驗學生學習成果的形式,那么優秀的畢業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1
【摘 要】由于企業自身在發展的過程中將絕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業生產經營方面,忽視了企業法律事務風險的管理,從而使得企業的管理結構與運行模式難以滿足實際發展的需要,阻礙了企業了健康發展。因此認清企業法律事務風險工作的防范與注意點,對于實現企業運行機制的健康運作有著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本文旨在從現階段施工企業法律事務風險工作的現狀出發,在相關科學理論的支持下,探討新形勢下施工企業增強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途徑與方法。
【關鍵詞】法律事務風險;施工企業;防范;注意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全球化的深入進行,我國施工企業在創造更多經濟價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自身管理體系與運行機制在企業發展的實際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法律事務風險管理作為企業管理體系的核心構成,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雖然近些年來企業在自身法律事務風險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舊存在不足,滿意實現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價值的實現,很難保證企業的正常合法經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要充分重視起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
1、法律事務風險認識在施工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1、1、未充分認知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風險
由于在市場經濟下從事商業經濟活動,任何活動的進行都存在著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來說,最理想的狀態就是涉及到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對外部的經營行為,即使由于某種原因達不到此種理想的狀態,也應該事前對各種經濟活動做好風險防范。一些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風險的認識不足,并沒有十分清晰的認識到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發展的影響,沒有從企業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重視法律事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了解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風險
在施工企業現實工作的經營活動管理發展鏈條中,直接進行事務風險管理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企業只是單純的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風險工作就是解決矛盾糾紛風險,并未正確的區分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和社會律師之間的區別,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單純的整理企業案件、擬定起訴文書、討債、打官司等,并未認識到企業法律顧問對于企業管理的深層意義,為企業擬定各種管理文書、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務。
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包括企業的事務經營管理,并非單純的落在法律的層面之上,也并非單純的解決法律風險。
2、法律事務風險在施工企業中的防范對策
2、1、施工企業要立足于自身發展的實際,進行法律事務管理結構的科學構建
施工企業法律事務風險管理機構不同法律事務所,其本職工作在于針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所面臨的各類法律風險問題,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為企業的未來發展提供更為專業的法律意見。因此企業要針對自身法律事務風險管理的特點,企業高層管理者要著眼于企業長遠發展,重視企業法律管理機構的建設,進行法律事務風險管理機構的建設。同時引進專業的法律人才,聘用專業律師,借助于專業的法律知識構建法律事務預警機制,增強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效率,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2、2、加強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
做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對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并將法律事務管理貫穿到每個施工企業工作的環節當中。法律事務的工作主是以預防性質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決已經發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所以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一定要加強認知度,加強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改變企業目光短淺的制約因素,允許法律事務管理參與企業內部管理和企業外部經營活動,這就使得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前瞻性能大大增強。
2、3、進一步提升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人員數量與素質
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否與從事風險管理事務工作的人員數量與質量密切相關。為了實現企業法律風險事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3],一方面要進一步引進更多的專業法律事務人才,進一步充實管理部門的人才數量優勢,另一方面企業在組織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也要鼓勵法律事務人員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法律資質考試,提高法律風險前瞻性的認識,實現法律風險事務管理人才專業素質的提升,從而大大提升法律風險事務管理的科學性與高效性。
3、結語
目前隨著我國的施工企業快速發展,施工企業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將法律風險事務工作與企業內部管理相結合。對于企業的法律風險工作來說,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防范和提高前瞻性的認識,這就需要各相關部門加緊配合,不斷的完善防范點和注意點。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2
【摘 要】在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校的戰略背景下,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要充分認識法治化對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提升學生事務管理者的法律素養,在具體工作中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對協調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和諧校園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
S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黨實施的“四個全面”發展戰略的內容之一,其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戰略的實施,對我們國家有著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對于教育工作者來說,依法治國的另一層含義即為依法治校。 曾經的高校是法律訴訟的凈土,而如今大學生因為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而狀告母校的案件屢見不鮮。因此,對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來說,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培養自身的法治思維,用法治的精神處理學生日常事務,迫在眉睫。
高校里的學生事務管理者, 是學生管理規定的制定者與實施者,是與學生們直接接觸、面對面解決問題的人,也是對學生產生較大影響力的人。 如果學生事務管理者有較強的法律素養,日常事務中能夠用法治的精神來處理問題,勢必會對學生們今后處理問題、解決糾紛的方式產生一定的影響。
1、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內涵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學生管理機構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體系,用以調整學生事務管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用民主法治的觀念構建合理的學生事務管理工作的權利結構形式和制約機制,調解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各種矛盾,在大學生的學習、生活等各個方面實現規范化、合法化、民主化,使高校的指導、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合法有序進行。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在處理學生事務中,通常的工作依據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自身的經驗判斷。 實際操作中,由于人為的影響因素較大,會導致同一件事情,因不同的人處理,出現不一樣的結果,往往還會出現侵犯學生權利的事件。 因而在學生事務處理方面,急需一種統一、規范的標準,這就是法治化的管理模式。
高校學生事務工作法治化,從國家層面上說是依法治國和培養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國際化的必然趨勢;從學校層面上說是高校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創新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模式的迫切要求;從公民個人層面上說,是提升師生的法治素養和法治思維的重要途徑。 法治化的管理學生日常事務能夠有效的促進和諧校園的建設。
2、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構建法律素養的重要性
自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后,專家學者們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梳理,多數人認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學生事務管理者自身的法律素養,也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學生工作能否法治化管理。樹立法治觀念是構建學生管理法治化體系的前提與基礎。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依法辦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使管理者明確行使權力的職能、范圍和運作程序,防止權力的濫用、逾越和無序運行,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避免對學生的侵權。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的構建,可以有效的規范自身的工作模式,避免經驗式、權力式、隨意性的處理學生日常事務。 學生事務管理者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這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也是創建和諧社會、和諧校園的必然要求。 具體說來就是要實現管理意識向服務意識的轉變,樹立“以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學生的基本權利,將學生的權利追求、保障與實現放在首要位置。在設定大學生義務時,必須考慮與該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用權利至上的理念對一些傳統行為方式進行重新審視。
3、學生事務管理者如何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
首先,管理者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只有充分學習并掌握了與學生事務管理方面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等, 才能在日常事務的處理中做到游刃有余。 一方面,從宏觀層面把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提升學生事務管理者開展工作的視野高度。 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條文與學生管理工作密切相關,是學生事務管理者在工作中經常需要用到的,充分理解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于管理者開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增強學生事務管理中的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 傳統的中國教育一直強調尊師重教, 在校園里學生的基本權利屢屢受到侵犯,學生即便去申訴往往也不了了之,權大于法的思想在不少管理者的腦海里根深蒂固。 當法治教育普及后,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逐漸被喚醒,民主和法治的意識也逐步提升,重學生責任、輕學生權利的做法逐漸被依法治校取代。 在日常管理中,既要強調學生的責任,更要突出學生享有的權利,特別是與學生利益相關的重大決策,都要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將管理中的民主與法治落在實處。
再次,增強學生事務管理中的證據意識。 日常工作中管理者經常會遇到一些棘手的事和人。 在處理這些問題學生時,管理者一定要培養證據意識,以便后期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與問題學生談話時,至少有 2 名教師在場,做好談話記錄,條件允許的話做好錄音;學生在校期間如有處分、學業警告等重大事情時,不僅電話告知家長,還要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郵寄給家長;處理突發事件時,事情進展的每個步驟都記錄下來,方便后期的分析、總結。 學生事務管理者要勤動筆、勤思考,做好每日工作的臺賬記錄。 管理者證據意識的培養,既是對平時工作的梳理、總結,也是對日后出現糾紛的一種防范。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法律素養已經成為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知識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培養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的目標在于管理者能夠在工作中具備法律意識, 自覺運用法律知識,促使管理者自身和大學生的行為都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提升學生法律素養的同時化解高校與學生的矛盾,進而有效的推進和諧校園、和諧社會的建設。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3
摘要:企業法律顧問是律師一項重要的傳統業務。律師為企業提供常年的法律顧問服務對于預防企業的經營法律風險,減少各類糾紛和構建高效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諧的勞動關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律師顧問工作在方式方法和服務內容上沒有與時俱進,該項業務并沒有取得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發展。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關鍵在于對自身的定位、服務內容、方式等進行創新,形成鮮明獨特的服務,更積極主動地介入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當中,不但要為企業預防風險,減少損失,還要為企業創造效益。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創新、服務內容、效益、法治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一項傳統業務,并且曾在某時期取得突破式發展,卻未能持續的壯大,至今也沒有取得與社會經濟高速增長和企業數量逐年劇增這一形勢相適應的發展。近幾年,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停滯不前,遭遇瓶頸。這其中,有企業主對律師作用認識不足,不知如何使用律師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單一,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看得見的工作成效和經濟效益。作為律師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并不僅是意味著能收取多少的顧問費,而且在擴大律師的業務范圍、發掘潛在客戶群體和提高社會影響力等各方面均有重大意義。因此,律師要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內容和方式進行創新,贏得更多企業的認可。
相較傳統的律師顧問工作,結合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的發展和社會對法律的認識、需求的不斷變化,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轉變和創新。
一、服務定位的轉變
律師的定位決定了律師服務的內容、方式方法和效果,作為企業法律顧問,律師應當在身份定位上轉變傳統,同時服務理念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和企業需求的不同進行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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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師是因為與企業的老板相熟后擔任法律顧問,也有的是經人介紹或自己上門推銷而成為企業法律顧問。相對應的,很多律師的定位就產生偏差,有的自然而然成為了企業老板的私人顧問,企業里只認識老板一人,與其他人無任何往來,為企業做的事也都是老板層面的事;有的則成了企業的普通員工,事無巨細參與其中,兢兢業業為企業做了很多事,但往往無法對企業法律工作進行高屋建瓴的規劃,在對企業整體服務上體現不了律師應有的價值。
正因為律師在顧問服務中對自身定位的錯誤,使法律顧問服務陷入誤區,工作偏于某一方面,導致企業對律師顧問工作認識不足,無法感受到律師顧問的服務價值。這也是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續簽率不高,企業經常換聘律師的原因。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絕大部分是兼職的,無法也不可能將大部分精力投入某一企業的服 務。因此律師應把自己定位為查找問題、解決問題的專家,要在一定高度、廣度上為企業進行問診下藥。一般律師應要求企業指定一位業務主管作為企業與律師的聯系人,律師經過與業務主管的常態化溝通,融入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去,以此發現企業在生產經營以及企業管理過程存在的問題。律師要憑借專業素養,就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診斷,并提出預防或解決的方案,保證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如此的定位和工作方式,首先有助于提升律師的專業形象和威望,成為企業可以依賴和信賴的專業人士;其次還有助于提升律師工作的效率,律師通過專家式的問診,企業會整理出各類問題,律師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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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律師在對企業服務時,都以法律“風險”的防范為核心。這種側重風險防范的法律服務理念,導致律師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時容易使企業家陷入兩種誤區:一種是謹小慎微,無所作為,企業的手腳被捆綁住。奉行風險管理模式的律師,往往開口閉口一大堆風險,這個“不行”那個“不行”,搞得什么生意都沒法做,做了夜里睡不著覺。有老板說,聽你們律師的,我生意就不要做了!律師也自嘲“不能做生意”。另一種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交易雙方無法實現合作共贏。法律風險管理說到底是希望把風險轉嫁對方,把自已風險降到最低。這種思路其實是以鄰為壑、把別人當“傻子”的法律服務思路。奉行這種這思維的企業,路肯定走不了太遠。
律師的這種思維,已經不能適用這個每天都有無數創新的社會。因為法律有滯后性,而社會的創新等不及法律的變更。現代企業,特別是一些新興行業的企業,他們的運營模式永遠走在法律的前面,并且機會可能稍縱即逝。這類企業需要的是律師評測風險并提出盡量降低風險的解決方案,而不是只談風險卻沒有解決辦法。
律師服務理念就要從注重風險的防范向注重提供解決方案轉變。現實中,各行各業都在創新發展思路,對經營模式、管理方式進行大膽的探索。而律師如果囿于現有法律的束縛,不能從基本法理判斷新事物的合法與否,不能從社會發展的方向預測到法律的發展,也必然被企業摒棄,被社會拋棄?傊,律師在服務企業時,不能一味注重風險防范,而應跟上企業發展的需求,對新的經營模式進行制度的創設,提供解決方案。這一點,律師要從各種法律制度的更迭上得到啟發,比如對合同無效認定法律法規的`變化,比如對某些行為是否犯罪的變遷。
二、律師服務模式的創新
中國的律師服務,大部分還停留在就事論事、事后補救、單打獨斗的層面,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也是如此,并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特色鮮明的法律服務模式。這也是制約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對于企業法律顧問來講,服務模式不同,為企業提供顧問服務的效果也就不同。律師的服務模式創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服務類型化
服務類型化是指對同類型的法律事務總結出一整套的解決方案,
能普遍地使用,以達到服務的規范化、效率化。類型化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相同的法律事務和相同行業類型企業兩個方面。相同的法律事務主要是指普遍存在于企業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勞動關系和知識產權等事務,律師可以針對該類事務創設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進行模式化的服務。另外可以針對不同的行業,如房地產、建筑施工、金融、制造業等,根據行業固有的特點,學習已有的各種先進管理、經營理念,幫助企業創設制度。類型化的法律服務,不僅有助于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更因為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已經吸收了各類先進的經驗和制度,有助于企業的運行模式能緊跟行業的發展步伐,推動企業的發展進步。
(二)服務定制化
服務的定制化是指針對企業,根據其實際情況,度身定做適合企業現實要求和發展規劃的法律服務內容。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企業,對法律服務的要求是不一樣的,甚至同一企業,在其不同的發展階段,對法律服務的要求也會發生變化。新興行業的企業,在創業之初,對法律服務的要求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盡量降低風險的情況下,提供一套解決方案。而對一些傳統行業的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往往對風險的防控要求更高。
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要提供定制化服務,不僅應當對行業的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深刻的認識,還要求對該企業的歷史、管理模式、生產經營方式有深入的調查了解。要根據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發展戰略、規劃確定不同的法律服務的側重點和具體內容,以此適用企業的需求,推動企業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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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部分律師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還限于單兵作戰。單兵作戰雖然有工作方式靈活,時間調配及時,反應迅速等優勢,但劣勢也是顯而易見的。單兵作戰的劣勢主要表現為力量有限、工作效率不高和知識能力的局限,F代社會的發展趨勢是專精化,律師業也是如此。由于法律體系的日漸龐大和律師服務范圍的擴大,任何一名律師都不可能對所有法律事務都精通,而只能專精于某一二個專業領域。特別是現在企業面臨綜合復雜的法律問題時,需要各個行業領域的知識儲備和思維方式,要綜合全面地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這是單個律師無法完成的。
團隊化的律師服務模式就是根據被服務企業行業的特點,由對企業經常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法律事務有專長的幾名律師組建一個團隊,律師在各自的專長領域各司其職,而對綜合性的法律事務則共同出謀劃策。團隊化律師法律顧問服務既是一個分工、協助、團結、配合的概念,也是一個領導、服務、組織、知道的概念。②服務的團隊化可以避免律師個人知識的局限,可以形成合力,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效率和競爭力。
三、服務內容的突破與創新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內容的突破與創新主要包括服務內容本身的廣度和服務內容的深度兩個方面。服務內容的深度與廣度決定了律師服務企業的終極目標是什么,是限于為逐一企業解決存在的問題,還是幫組企業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將法律服務和法律思維植入公司體質,成為公司運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實現企業的“法治”?顯然,企業的需求是后者,律師的服務只有在滿足企業的需求后,才能獲得認可,取得經濟和社會的雙重效益。
服務內容的突破和創新要求律師更主動地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去,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能積極地運用法律思維進行思考,從法律專業角度提出更多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問題解決方案。服務內容的突破和創新包含了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兩個方面。
。ㄒ唬 服務內容廣度的創新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服務要在服務內容廣度上進行突破,需要把握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服務手段、形式的拓展。除了較常見的為企業起草、審核合同、制定規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詢、勞動用工和員工法律培訓外,律師還要拓展服務的范圍,從企業的設立、治理結構的構建到采購銷售、合同管理、對外融資等。服務內容廣度的拓展,要求律師的服務能覆蓋企業運行的每一個環節,但這并不是要求律師事事參與其中,而是要求律師參與其中制度的設計和風險評估。
同時,律師的服務內容要擺脫單純的法律事務,提供更寬范圍的服務。律師可以聯合財會、稅務、金融、企業管理咨詢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供全方位的咨詢服務和問題解決方案。
在對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中,律師還要借助各種形式,提供多樣化和常態化的法律服務。比如要定時向企業發布法律服務資訊,收集與企業有關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理論動態和司法判例,并由律師結合企業進行點評和提出建議。對企業突發的事件,可以采用發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對企業面臨新型的事務,可以主動要求參與其中等。這種體貼入微的常態化服務,能使企業感受到律師的存在,增強企業對律師的依賴和信任,讓律師工作深植于企業,成為企業運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ǘ 服務內容深度的創新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深度主要是指對企業主和工作人員進行法治理念的灌輸,使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成為每個人的行為準則,推動公司治理的“法治化”。同時還包括律師運用法律制度來構筑企業經營模式,解決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是公司運行法治化的基礎。公司治理一直是個普遍存在的難題,小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大股東治理公司陷入僵局等事件時有發生。律師的服務就要從股東的投資協議、公司章程、公司規章制度著手,構建一套公平合理、高效順暢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體系。
律師要通過自身的法律服務,讓服務企業的每一個人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更要讓企業管理人員認識到將法律根植于企業的管理、運行當中,不但能預防風險,降低損失,還能夠產生額外的經濟效益。律師通過規章制度的制定,把企業的運行納入到“法治”的軌道。
律師要善于用法律制度來為企業構筑經營模式,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比如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無法破解的難題,律師就不應當局限于現有的向銀行借貸或民間借貸等單一的模式,而是要運用法律制度,同時針對特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大膽建議采用信托融資、債券融資、私募股權融資和企業拆借等方式。比如對企業設立之初需要融資購買設備,可以根據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甚至對一些在經營中要經常用到大型設備的企業,直接建議將融資租賃作為一項運行模式。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4
內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政黨、正義的精神。分析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確定現階段我國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目標取向。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睘榱诉_到該憲法原則所設定的目的,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無條件的,F階段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有:
一、司法機關的行政化傾向
現代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以行政為中心的思想觀念和司法傳統的制約,我國的司法體制運行過程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審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主動的積極的干預,而司法機關則不應該采取主動的方式行事。從內部結構看,司法行政化表現為從檢察長(院長)、副檢察長(副院長)、處(科、庭)長到普通檢察官、法官形成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是按照行政官員的職級套用的。凡是能和辦案檢察官法官的上級掛上鉤的人都可以對檢察審判結果產生影響,獨立審判制度受到嚴峻挑戰。法院行政機關化的另一個特征是按照法律規定,法院的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這種監督,也僅僅是審級范疇上的監督。但是,目前的狀況卻是上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領導機構,評比、考核、聽取匯報、部署工作,所有“上級機關”所具備的權力幾乎都具有。下級法院有什么疑難案件,也要向上級法院請示。殊不知,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組織法和程序法,影響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權力的地方化傾向,影響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能
從1949年以來,我國法院的設置就與行政機關一樣,實行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法院,每一級法院要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受同級人大的監督。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設置使法院成了另一種意義上的“地方法院”。在地方與地方的沖突之間,地方與中央沖突之間,當地黨委不可避免地指揮屬下的法院要為本地“服務”或者“保駕護航”,這就產生了地方保護主義。即使沒有上述沖突,當地的黨委也會從本地利益或者所謂的“政治利益”出發,指揮法院如何審理案件,如何“為改革開放的大局”服務,其背后就隱藏著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的因素。再談獨立審判,只能流于形式了,由此司法公正不可能不受到影響。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有可能受到地方行政機構的壓力。后果就是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威信,也和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相沖突,這也就是俗稱的地方保護主義。
三、傳媒對司法權的監督沒有法制化
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來自傳媒的監督,這是人民群眾、社會輿論監督的必然載體。現代傳媒的高速發展使得輿論的力量空前的強大。在歐美國家甚至稱之為“第四種權利”。如今的中國媒體對司法監督的重大效能也逐漸顯現出來。我們在肯定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的正面作用的時候,也應當看到過濫的渲染性報道的負面影響。要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正面作用,必須使其規范化起來,F實情況是,一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另一方面過濫的渲染性報道又可能造成對司法活動的不公平影響。所謂社會影響大幾乎成為衡量當事人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標志。一個好人違法犯罪很多人會同情,一個貪官被抓,人們恨不能立誅而后快。特別是對有些案件形成一邊倒輿論的情況下,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報道實際上嬗變成為另一時空的審判案件活動,這種情況的結果只能是損害司法獨立和司法活動的中立性。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良藥是通過立法使傳媒監督成為一項規范性很強的監督活動。
四、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制度不健全
人大和檢察院對法院、公安機關的法律監督在憲法和三大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規定得比較明確,但是問題在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權有著不受監督的一面。憲法強調了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但是在具體的訴訟法典及相關的法律卻缺乏極具可操作性的關于具體司法機關間的監督,即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的法律監督,F行法律賦予的監督手段太過匱乏,規定的監督范圍也很狹窄。對于許多即便是不公正的事件,檢察機關也無權監督,對于求助的群眾而言,這也自然使司法權威、司法公正大打折扣。最高法院的一紙批復,讓檢察機關對即便是錯誤的民行裁定、執行,也不能監督,即為明證。公民在遭遇上述不公時便無法通過必要的司法途徑,尋求獲得權利救濟,這也反映出監督機關對于此類糾紛的公正解決的無價值性。從檢察院對司法權的監督實踐來看,它本身存在體制性矛盾,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具體參與者,前受享有龐大無比的行政權、司法權的公安機關的掣肘,后有對其訴訟行為作最終評價的法院的制約。被監督者無處不顯示比監督者更為強大,因而指望檢察院現在的地位和權力去實現約束司法權濫用的目的是很難的。
五、法院審判執行不分,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司法公正
人們在討論“執行難”的原因與對策之時,卻忽略了體系設計上審判權與執行權同時由法院承擔帶來的弊端。司法判決是一種司法行為,代表的是國家法律的公正和正義。而執行判決則是一種行政權,代表的是國家強制力,并為司法判決提供堅強的后盾。但現實卻是本應由警察、軍隊為法院提供的國家強制力后盾不得不由法院自身來提供,此“后盾”也就名存實亡了。對于當事人而言,對一家法院或一名法官的評價標準側重于其執行能力是否強,而不是其是否公正。一位法官盡管法律知識豐厚,裁判案件公正,但由于執行能力不強,往往被當事人認為“工作能力不行”。這種審執不分的局面,導致的后果就是在雙方當事人心目中,法院的公正地位已經傾斜了。申請執行人認為,法院就是“給我作主的”,被執行人認為“法院是幫著對方討債”的。判決本身是否公正已經被忽略了。
六、檢察官、法官的必要待遇也存在著不足
實現司法公正、拒絕,就要保證法官、檢察官這一群體維持體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備的基本物質條件,這一條件對保證作為法官、檢察官的尊嚴和責任感是很重要的。以如今的差旅、住勤標準,很難想象當他們從住宿的簡陋、有時甚至是骯臟的小旅店出來,在街頭小攤處吃完大餅、油條,走上莊嚴的法庭,坐上審判席、公訴席與剛從星級賓館出來的乘著小轎車來到法庭的辯護律師相對而坐,其內心的公正性、與職業的尊嚴感會絲毫不受影響。
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反映社會的文明程度,也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在一個國家中,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正最重要的一道關口。同時也是最后一道關口。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從改善機制入手,同時也必須從觀念上轉變過來。制度建設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然而,在建設法制國家的進程中,司法公正作為目標與價值所在,從制度上加以保障,使之不斷完善起來的工作不能停頓。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5
一、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中,權力與義務都是相統一的。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受權益的義務,權力與義務總是相伴相生的。大學生要樹立這種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在遵守法律,享受相應權利的同時,也要注意履行與此相對應的義務。培養大學生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首先應該培養大學生依法行使相應權利的意識,要不斷增強大學生依據法律法規享有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當自身合法利益收到損害時,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自覺維護自身利益。當身邊的親朋好友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要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主動幫助他們維護利益。其次,還要不斷培養大學生的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要自覺維護國家安定統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等,此外,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因此還應該自覺意識到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最后,還應該樹立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行使相應權利之后要自覺履行相應義務。履行相應義務之后,要主動維護相應權利不受侵犯。只有做到權力與義務相統一,才是真正樹立了法律主體意識。
二、改進高校法制教育
(一)轉變教育觀念
法律教育應該成為全民教育,不僅僅只屬于法律專業的教育。在我國今后的法律教育當中,要將法律教育作為一項常規的、普遍的教育推廣下去,徹底改變以往教育中把法律教育作為“工具性”教育的錯誤理念,把法律教育作為一門常識性教育在各個門類學生中進行普遍開設,改變長期以來科技與人文、專業與“非專業”不協調的局面,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創造良好的氛圍。
(二)改進教育方法
現代教育要求把學生作為教育的主體,充分發揮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積極主動性。法律教育也應該遵循這個發展規律,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積極發掘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變單純教師講授的“單人獨奏”為師生雙向平等交流、探索的“合奏”。此外,課堂教育也不應該繼續沿用以往的“填鴨式”教學方法,而是應該探究“自主式”學習方法,學生通過自我學習、自我探究學習新知識,深化對新知識的認知與感悟。
三、優化社會法制環境
。ㄒ唬┙∪蛇\行機制
法律的制定、執行與監督都應該有一套完整的運行機制,要做到立法的民主化、執法的程序化以及監督的常態化與規范化,在完整的法律運行機制中培養和強化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奠定基礎。
(二)營造法制輿論氛圍
良好的法制輿論氣氛對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日產生活行為中,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現代的傳播媒體,不斷宣傳法律內容、宣揚知法守法行為,樹立監督法律執行過程的意識,以提高大學生對法律地位的認識。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6
【摘 要】目前隨著施工企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開始關注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發展,對于其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問題的解決措施都有著密切的關注。本文針對現如今法律事務工作在施工企業的發展背景,探究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為我國的施工企業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開展打下基礎。
【關鍵詞】法律事務工作;施工企業;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近幾年個行業的不斷發展,施工企業也隨之發展開來,發展后的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越來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合理的處理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可以有效的進行施工風險規避,提高施工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做好保障工作[1]。
1.法律事務工作在施工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1.1、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
由于在市場經濟下從事商業經濟活動,任何活動的進行都存在著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來說,最理想的狀態就是涉及到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對外部的經營行為,即使由于某種原因達不到此種理想的狀態,也應該事前對各種經濟活動做好風險防范。一些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并沒有十分清晰的認識到法律風險對于施工企業發展的`影響,沒有從企業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重視法律事務管理的重要性。
1.2、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深
在施工企業現實工作的經營活動管理發展鏈條中,直接進行事務管理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2]一些企業只是單純的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就是解決矛盾糾紛,并未正確的區分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和社會律師之間的區別,認為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單純的整理企業案件、擬定起訴文書、討債、打官司等,并未認識到企業法律顧問對于企業管理的深層意義,為企業擬定各種管理文書、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務。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包括企業的事務經營管理,并非單純的落在法律的層面之上。
1.3、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
為了使防范風險的措施達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各個環節的把握,避免常規的風險反復性的發生。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能力不強,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對于未來風險的決策性不強,不能很好的進行宏觀風險把控,對于現有的風險不能采取及時的措施進行規避。這樣就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政策的進行,對于施工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也會有致命性的影響[3]。
2.法律事務工作在施工企業中的發展對策
2.1、完善法律事務的相關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務工作的相關制度,使法律事務工作的進展可以有制度進行指導和約束。與此同時,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從而加強法律事務參與企業的管理經驗,為企業的未來發展做好相應的規劃和決策。
對于施工企業來說,要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的總法律顧問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的,有施工企業親自聘任的對企業實施全面的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設立,對于企業為了法律事務的發展具有基礎的奠定作用[4]。
2.2、加強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
做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對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并將法律事務管理貫穿到每個施工企業工作的環節當中。法律事務的工作主是以預防性質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決已經發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所以施工企業對于法律事務工作一定要加強認知度,加強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改變企業目光短淺的制約因素,允許法律事務管理參與企業內部管理和企業外部經營活動,這就使得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前瞻性能大大增強。
2.3、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風險的產生是由于施工企業經濟活動類型多種多樣以及涉及面廣等多種因素造成,但其中最為主要的影響因素是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缺乏正確的法律作為引導造成的,包括企業的項目決策風險、企業的內部管理風險、外部經營風險等。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針對企業的生產技術、生產項目活動,以及外部多種經營活動共同影響產生的,所以對于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來說,必須要將法律事務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個監管保障的作用[5]。
3.結語
目前我國的施工企業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將法律事務工作與企業內部管理相結合,使其更好的為企業發展服務。對于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來說,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修復,這就需要各相關部門加緊配合,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段茂勇.新常態下石油施工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2]張波.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4(05).
[3]饒曉燕.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2(01).
[4]廖敏.論新形勢下施工企業法律合規工作的難點和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5(04).
[5]崔吉順.建筑施工企業基層工會工作面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J].企業導報,2012(17).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中的不足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五大險種之一,又稱年金保險或老年社會保險,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别B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覆蓋人群范圍最廣的險種。
1、農民工參保不積極
在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相應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臺的現狀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依舊低迷,參保率持續走低。數據顯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其中,有2416萬人為農民工群體,22978萬人為外出農民工。農民工參保率約為10。SI0k。明顯低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率。目前,初級發展階段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廣大農民工群體養老的真正來源,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效果并不良好。因此,謀生于城市的農民工,游離于城市主流社會,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更有甚者,毫無相關概念,種種原因造成了這一群體對社會保障的猶豫態度。
2、保險關系轉移困難
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區域壁壘的存在,造成了養老保險模式過多而各地標準不一的局面。諸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獨立保險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為農民工群體加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獨立養老保險制度。各地的政府出臺不同的保護政策,地方保護色彩濃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及其困難。
3、退保率居高不下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近3億的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覆蓋率小于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為又一不可忽視的問題。雖然,持積極態度的各地政府前后出臺各種政策欲盡量維護農民工群體的基本權益,然而,收效甚微,企業與農民工群體的反響并不積極。據統計,“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的企業主為80%:拒絕自我購買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占83。2%;從未買過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占比90%以上。”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護主體模糊
作為一個社會學概念,法律意義上并未對“農民工”做出具體界定,農民工群體的各項權利義務、勞動法律上的概念,均沒有相關依據。執法、司法及各種社會機關在處理農民工的相關問題時無法可依。因而,對“農民工”這一社會科學的概念予以法律意義的界定,對于農民工相關問題的解決為必要之步驟。再者,時代產生“農民工”是這個概念,這一我國戶籍制度存在的所下產生,法律領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于其“法律意義的缺失,助推了這一特殊群體遭遇不平等待遇時往往選擇隱忍,面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平時無處維權。想要落實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在當下城鎮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范圍內的.含義必不可少。
2、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參保方式的問題
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多元化并不能彌補參保方式單一所帶來的缺陷,具體來說,大多數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于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會保障意識淡薄的農民工群體,金錢給付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對其本身就不積極的參保態度雪上加霜。物價上漲、個人和家庭開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問都面臨困境時,農民工群體幾乎沒有剩余的金錢用于養老方面。單一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另一重大癥結。
3、制度救濟的不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業不愿意并采取各種方法拒絕或逃避為其所雇傭農民工繳納保險。鑒于經濟發展、推動就業以及改善經濟環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采用了“不告不理”“不作為”等方式來處理農民工的維權問題。追求權益的法律成本亦為這一弱勢群體的一大負擔,長時間的信訪程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疊加,致使放棄自己的權利成為應對不公的常態。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共同組成養老保險費用,作為個人賬戶組成部分以外的社會統籌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資金去向的不明確、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資金分配背后的行政權利干預等等問題均為社會保障資金實現保值增值目標的障礙。資金的管理控制權是行政權限界定體制,城鄉統籌對接問題的核心。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的責任不明,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劃分不清、地方色彩濃厚的資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養老保險基金面臨不斷增長的退休人員入不敷出。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法律完善
1、農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勞動者是法律概念上農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享有與其他勞動者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之外,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特殊群體,法律應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護。欲有針對性的保護這一群體的權益,厘清其法律概念是當務之急。這里,參考各位學者對于農民工這一概念的有關界定。陸學藝認為農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受城鎮居民的各種補貼,不享受公費醫療等勞保待遇,離土又離鄉,在城市的廠礦、機關、企業、商業、服務業勞動”。余紅認為農民工“這一社會群體介于市民和農民之間,也介于工人和農民之間。從出生地和戶籍制度上來說,他們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經商人員、個體服務人員!惫P者認為,可將其定義為:擁有農業戶口,長期或短期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有城鎮居民各種補貼等待遇的群體的總稱。
2、打破一元化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方式
(1)抵押財產參保以“以物養老”為參照,當農民工群體所累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年限在退休時已然未達到標準,用自有的房產或財產作為抵押,銀行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資金作為養老保險費用,以滿足資金的供給。這樣,為資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個出口,同時,農民工群體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響。
(2)勞務出資參保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某類為地方基礎建設、安全做出持續貢獻的人員(例如清潔工、社會保安人員等)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養老保險于在工作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員。這里,以勞務作為參保的必要條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實現性。然而,如何在勞務出資參保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間找到平衡,這這一參保方式的一大難題。
(3)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參保據資料顯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于江蘇省臺州市實施,農民工群體參與社會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條件。然而,當農民工群體與社保部門處于民法上的平等主體地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必須一法律制度為基礎。在根據農民工群體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權為參保條件無疑為當下單一的參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項監督機制
。1)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的企業拒不繳納,責令其繳納并加相應的收滯納金;與之對應,相關法律也多采取對于違法企業處以罰金的出發措施。這一違法成本與企業的利潤相較而言顯然不足以阻礙企業違法的腳步。此處,可參照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的直接管理人員予以處罰,或限制企業進入相關市場的資格。只有違法的成本遠遠高于所獲收益,才能有效減少相關企業的違法現象。
。2)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資金的財政監管。農民工養老保險事業以養老保險金的安全和增值為其健康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其管理包括主要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資金收支和運營,主要是指資金募集、投資運營、資金支付等;二是資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資金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監督等。資金管理各個環節相輔相成、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資金管理系統。目前,由于社會各類中介機構發展程度較低,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規范以及制度環境尚未具備,所以要采取嚴格限量監督的模式。獨立的監管機構,對資金運行和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規定和監管,包括資金的征繳、資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環節進行財政監督,并在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績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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