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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當代西方比較法學的發展

        時間:2024-09-12 23:28:55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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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當代西方比較法學的發展

          比較法自19世紀中期在歐洲產生后,在一個多世紀里一直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未能取得與其歷史相稱的理論成就與學術地位。在眾多的法學學科中,比較法學往往被排斥于主流的法學學科之外,成了一位很少有人理睬的“灰姑娘”。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后,西方很多比較法學家開始對傳統的比較法進行深入的反思和批判,在此基礎上探尋比較法發展的新思路、新方向。西方比較法開始煥發出蓬勃的生機和活力,呈現出一些令人感到欣喜和鼓舞的發展趨勢。本文介紹當代西方比較法學界三種有較大影響的比較方法,即規范比較、功能比較與文化比較。

          在對法的理解上,規范比較方法比較接近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立場和觀點。規范比較方法認為,比較法就是對不同國家的規范體系的比較(宏觀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微觀比較)。在規范比較中,比較的單位是法律規范或法律規范體系。規范比較的基本步驟是,首先在被比較的各個國家的法律淵源中尋找對應的或對等的法律規范,然后對這些對應的或對等的法律規范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方法是德國學者茨威格特和科茲等人在批判規范比較方法的過程中提出來的一種新的比較方法。在對法的理解上,功能比較方法比較接近社會學法學的立場和觀點。功能比較方法認為,“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務、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較的”。在功能比較中,比較的出發點和基礎是社會所面臨的各種問題或社會需要。比較的基本步驟是,首先在所比較的國家中找出人們共同遇到的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然后是研究所比較的國家對這種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決方法,即有關法律規范、程序和制度,最后是這些法律解決辦法進行比較。

          在近一二十年,隨著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研究的不斷升溫,文化比較已成為越來越多的比較法學者所倡導或支持的比較方法。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文化比較方法把法律視為是一種文化現象。每一個民族的法律都反映著該民族在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上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思想。一些從形式上或功能上看似乎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可能實質上隱含著深刻的文化差異。因此,要理解一種法律體系,必須深入把握其背后的文化底蘊。從這種法律觀點出發,文化比較方法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

          在比較法的發展過程中,早期的比較法學家大都具有強烈的普遍主義傾向。在1900年法國巴黎舉行的第一屆比較法國際大會上,這種普遍主義情緒達到了頂點。在這次大會上,很多學者都認為,比較法的目的是“從各種法制中尋求共同基礎或近似點,以便從各種不同的形式中找出世界法律生活的根本性質”,比較法的任務在于發現或創立“文明社會的共同法”。近年來,一些比較法學家開始對比較法中盛行的普遍主義傾向提出了質疑,強調法律的多元性、特殊性和地方性。關注比較法研究的美國人類學家吉爾茲指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識;地方在此處不只是指空間、時間、階級和各種問題,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對所發生的事件的本地認識與對可能發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聯系在一起。

          比較法中的特殊主義思想與后現代主義思潮有著密切的關系。后現代主義強調文化和社會領域的差異性、多元性、異質性。特殊主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克服普遍主義的缺陷,但它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存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困難:首先同法律的可比性問題。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世界法律的協調和統一問題。事實上,無論是在全球的范圍內,還是在某些 區域(如歐洲)內,(自愿意義上的)法律協調或統一的趨勢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強勁。

          在傳統的比較法中,比較法通常被理解為是一種純粹的法律比較活動。按照這種比較法概念,只有對各種法律體系及其規則的比較活動(以及對此種比較活動中的方法論問題的探討)屬于比較法的范疇。而探討法律的性質等基本問題、建立法律的一般理論等,都不屬于比較法的范疇。比較法被認為沒有自己獨立的研究目的,只是一門工具性的、輔助性的學科,其存在價值在于為其他學科法律實踐服務。這種工具導向、技術導向的學科定位,導致傳統的比較法一直處于一種理論匱乏的局面。

          在認識到傳統比較法在理論上的種種缺陷后,一些比較法學者開始積極地尋找比較法的理論發展之路。美國佐治亞洲大學教授沃森通過對法律移植問題的研究提出了一種法律發展理論。他認為,法律是自主發展的,法律與社會的其他因素(如政治、經濟、文化)沒有必然的聯系。意大利都靈大學法律教授薩科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薩科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立法機關的成文法、學者的學理解釋、法官的判決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學者、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的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其他成份稱為“法律共振峰”。在同一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共振峰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是有可能發生沖突。英國肯特大學法學教授薩繆爾提出了“作為認識論的比較法”,以取代傳統的“作為方法論的比較法”。薩繆爾主張建立一種以認識論研究為特色的比較法,把比較法研究、法律理論、法律推理和法律史結合起來,既為比較法提供理論基礎,同時也為法理學提供法律認識論的基礎。這種比較法的目的是揭示法律知識的內在結構或模式,即能夠從法律范疇、制度和觀念的歷史中抽象出來的結構或模式。這種結構或模式在法律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傳統的比較法追求純粹的法律比較研究,不關心這種純粹比較之外的其他事情,因而表現為一種封閉式的研究。在20世紀下半期,整個科學領域普遍興起多學科、跨學科的研究,一些橫斷性、交叉性的學科或研究領域產生。但是,比較法學家對這種趨勢的反應相當遲鈍。直到近些年,一些比較法學家才明確提出比較法的跨學科研究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國際法與比較法教授馬太是這種跨學科研究的積極倡導者與嘗試者。馬太認為,比較法的命運取決于它能否充當聯系法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領域,跨學科研究是比較法生存下去、走向成功的唯一機會。近些年來,馬太一直在從事以“比較法與經濟學”為主題的跨學科研究。他認為,比較法與經濟學(包括法律與經濟學)是兩門可以相互促進的學科。在比較法研究中引入經濟分析能極大地豐富比較法的理論觀?鐚W科研究對比較法的發展的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值得大力提倡和踐行的研究模式。

          傳統的比較法學主要關心對各種不同法律體系及其規則進行比較研究。20世紀70年代以來,比較法學家逐步從單一的、純粹的法律比較研究中擺脫出來,嘗試利用比較法的學術優勢和方法,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如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比較法研究主題的多樣性標志著當代西方比較法開始擺脫理論困境、開始走向繁榮局面。

          自從沃森在1970年代明確提出法律移植的理論后,法律移植開始成為西方比較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一些學者不僅觀察正在發生的移植現象,而且將這一理論推向前進。到80年代,法律移植已成為比較法學術中的經典主題。1990年,國際比較法學科學院第十三屆大會將其確定為主題之一。法律文化問題傳統上是法理學(法哲學)、法社會學的研究主題。近30年來,比較法學家逐步認識到文化問題對于比較法研究的重要意義,而開始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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