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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通程序簡易審的若干問題

        時間:2023-03-19 11:39:15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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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程序簡易審的若干問題

        一、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性質和功能

          普通程序簡易審是在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的大背景下產生的。環顧世界各國,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的措施主要有三種:第一,起訴裁量權。第二,認罪程序(包括辯訴交易或快速審理程序)。第三,簡易程序。大陸法系國家主要利用起訴裁量權的方式迅速處理案件(1997年德國利用起訴裁量權處理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87.7%),英美法系國家主要利用辯訴交易來處理案件(用辯訴交易處理的案件在英國和美國占到90%以上)。如何合理利用這些措施使司法資源合理配置是各國都普遍關心的問題,但是由于法律文化和傳統的不同,兩大法系在具體做法上有所差異,具體原因如下:

          1.大陸法系認為刑事案件損害的更多的是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秩序,因此對犯罪的控制、審判乃國家公權性質之權力。英美法系則受社會契約論的影響,認為法律的制訂是每個理性個人與國家簽訂的契約,如果他為了某種利益而違反,就應受到契約的懲罰,著重對個體的懲罰和矯正,屬于私權性質的權力,辯訴交易就是一種被告行使處分權的行為。

          2.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既要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又履行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職責,不僅僅為當事人一方,因此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地位不平等,談不上“交易”或“協商”。英美法系的檢察官為嚴格意義上的當事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處于平等的地位,更有利于雙方達成協議。

          3.大陸法系重視真實發現,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即使存在“交易”,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是不能為迅速審理案件的目的而改變的(例如,意大利在接受歐洲人權法院關于未能迅速審判的指責后增加了新的程序,其中對不經審判程序的案件明確規定了減刑的幅度,但是,檢察官在指控的內容方面是不能交易的)。

          上述的區別是總體而言。實際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司法理念和具體訴訟制度上都互有融合。我國處于司法改革時期,吸收英美法系的成果固然無可厚非,但考慮到司法的繼受性和成功運作,應將改革與自己的司法理念和訴訟結構相結合,同時必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我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產生的背景是,刑事公訴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多,司法資源難以支撐,若不加以合理分流,必將導致案件大量積壓或草率處理。原有的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以其特有的性質分流了一些案件,但由于其適用范圍較為窄小,難以達到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效果。從審判實踐中看,有相當多的被告人對主要案件事實和證據并無異議,只是關注量刑或早日結束審判等因素,對此類案件如果機械套用普通程序的所有程序將于真實發現、訴訟經濟乃至人權保障皆無益處,因此,訴訟實踐中急需對此做出調整,實現兩個方面的司法資源的分流:

          1.被告認罪的案件進行迅速審理,將更多的司法資源配置到重大、疑難的案件之中。

          2.對具體案件中的程序進行調整,將更多的司法資源配置到被告對事實和證據產生爭議的部分。

          二、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提起

          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由控、辯、審哪一方提起既涉及三方權力配置,也涉及運行機制問題,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英美法系采當事人主義,法官中立裁判,在辯訴交易的提起上并不主動干涉,辯訴交易只需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即可。而我國并無此傳統,控辯雙方在地位上顯然有高低之分,另外,在真實發現的思維模式下,法官應當具有一定的調查權。如果想要達到人權保障、訴訟經濟和真實發現三者之間的平衡,控、辯、審三方都應發揮各自的功能,任何一方的反對都導致簡化審理難以進行。具體來說,有三個方面的內容,簡約概括就是:

         。ㄒ唬┍桓嫒说纳暾埵呛喕瘜彽那疤岷突A。

         。ǘ┛卦V方的同意是簡化審的確認和條件。

         。ㄈ⿲徟姓叩耐馐呛喕瘜彽膶崿F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互相制約的機制可以提供被告人更多的救濟途徑。被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簡化審理,法院如果同意就要征求檢察機關的意見,檢察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是否同意簡化審理的書面意見以供審查。

          三、證據展示與閱卷權

          現在談到簡化審理時,證據展示似乎是一個流行的用語,很多人都意識到辯護方知情權的重要性,但對證據展示則理解不一。有的認為證據展示是在檢察機關進行的控辯雙方的信息交換,有的認為證據展示是在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的信息交換。實際上,證據展示一詞來源于英美法系,是控辯雙方了解對方掌握證據,為自己調整攻防戰略的重要程序保障。英美法系的律師往往利用該程序了解控訴方掌握的有罪證據,從而建議被告是否做有罪答辯。由于控辯雙方為平等的當事人,交換證據應當在法官(不得擔任審判法官)主持下按法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證據展示在英美法系更有利于辯護方,是保障辯護方知情權的重要工具。而大陸法系在解決辯護方知情權時采用更為簡潔的做法,那就是閱卷權的實現。辯方可以在法院了解到控方的一切證據。這是因為在大陸法系,檢察官不僅僅是控訴的一方,他還有義務保障審判正確、公正,即使僅僅為保障真實發現,辯方的知情權也是順理成章的。我國向來采用大陸法系的閱卷權制度,唯一不足之處在于,新刑事訴訟法將審判前實體審查改為程序審查后,全國很多地方在實踐中限制了律師的閱卷權,將律師閱卷的內容限定在移送法院審查的范圍,對此,學界作了很多批評。

          比較證據展示和閱卷權制度,證據展示在法院進行,檢察官和法官都必須出席,耗時耗力。另外,參與展示的法官不得成為審判法官,這在我國一向注重真實發現和未有詳細的內部制度制約的情況下,其可行性殊值懷疑。即使令證據展示在檢察院進行也是一件頗費周折的事:證據展示的基礎是當事人平等,為制約對方,就存在因平等展示而程序拖沓等問題和過多的需要法官裁定的過程。相反,閱卷權更符合我國訴訟的現實構造,更為簡潔、實用。因此,筆者認為,為了更好體現訴訟經濟,完善閱卷權不失為最佳之選擇。當然,為了更好地保護辯方的權利,也為防止辯方偷襲,可以要求辯方提供關于審理狀況的證據。因當前庭審前的法定期限內向控方提供某些證據。對于爭議,法院則有權做出最終的程序性裁決?傊灰_到保障辯護權的目的,程序越簡單越好。

          四、被告人律師幫助權

          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律師的幫助權是至關重要的,沒有律師的幫助,被告認罪的自愿性就受到合理的質疑。首先,被告人可能受到偵查機關或起訴機關的欺騙或誘導而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認罪,在證據不足時這種情況尤其容易發生。其次,被告人往往對法律所知甚少,沒有律師的閱卷,被告人很難找到對自己量刑有利的地方。有可能發生認罪反而重判的情況。最后,在犯罪嫌疑人選擇簡化審理前,如果一個盡職的律師能夠使他更多地了解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從自身處境出發,能更符合其意愿做出決定,如果出于自愿,那么無論選擇什么結果,他都更容易接受,不會有“冤獄”的想法。從上述理由出發,保障簡化審理時被告人的律師幫助權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有人會對此做出疑問: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除被告自行委托辯護和法律規定必須指定辯護律師的幾類情況外,法院為請不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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