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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民事訴訟上的主詢問規則
一、主詢問概述主詢問(examination一in一chief)又稱直接詢問(directexamination),作為英美法的傳統,它是開庭審理詢問證人的第一階段。主詢問通常是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通過其律師進行的。當事人將通過詢問自己提供的證人。借助于證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把自己主張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來源明確地反映出來,以取得事實審理者的理解和同情。“在主詢問中向證人發問的目的,在于獲得證據以支持傳喚證人的那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在許多方面,主詢問比反詢問有更多的限制。誘導性問題不能隨意提出,并且。雖然證人在所作證言時與證據相抵觸而顯得不盡人意,但是。除非他被證實具有敵意,否則,不能被認為喪失信用!盵1]在英美法中,證人證言是一種極為重要的證據方式。當然。這種證人應作為廣義上的理解。既包括僻通證人(laywitness)。又包括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由于對詢問證人制定有諸多的規規則,這些規則與英美法中的對抗辯論式訴訟模式緊密關聯,因此,對證人的詢問成為莢美法庭審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證人誦常由當事人自行傳喚,通過主詢問就在于向法庭證實詢問方的主張。是當事人切實履行舉證責任的必要形式,由于主詢問是反詢問的前提和基礎,因此。主詢問進行的如何都可能給反詢問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在進行主詢問之后,進行主詢問的一方可以就對方進行反詢問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項進行再主詢問(redirectexamination)。也就是說,在交叉詢問結束后,進行主詢問的一方根據情況需要,可以決定再次詢問其傳喚的證人。要求該證人就同一主題所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必要的補充說明,其目的在于恢復證人證言中被對方反詢問所削弱的有關內容。從而,有利于澄清證人在交叉詢問中所暴露出的矛盾之處以及仍被質疑的部分。這種再主詢問是作為整個詢問證人過程的第三階段,被稱為再詢問(re—examinatian)。
實際上,從程序設置的規則本意而言,主詢問與反詢問是相對的。因此,再主詢問發生之后。并不排除再反詢問以及此后反復循環的延續過程。如果當事人認為確有必要,這樣的再主詢問可以反復若干次。直至無話可問或無必要再問為止,與此相應,相對方也可以再次進行相應的反詢問。
三,主詢問的程序功能直接詢問的目的在于引發興趣、懸念以及在法庭上創造一種奇妙無窮的感染力。最大限度地贏得陪審團的同情與支持。[2]為了使直接詢問獲得這種最佳的效果,律師應預先設計好如何組織詢問。并妥當安排詢問的次序。為了增加陪審團的理解與信任,律師可以詢問證人的職業、年齡、家庭情況及有助于加深陪審團良好印象的其他背景情況!爸髟儐栕鳛橐环N程序。是由一方當事人傳喚證人出庭就對其有利的方面作證,從該證人處椰出的證言與事實爭執點具有關聯性且能夠使案情朝著有利于詢問者的方向發展!盵3]詢問證人還可起到直接或間接印證有關涉及案件的書證、物證等其他證據材料的情況,同時,詢問證人作為英莢法對抗式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詢問證人的效果如何,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相當的影響。
三、主詢問的主要規則依據英美法的詢問規則,所有證人都必須借助問答方式提供證言,而不得由證人僅僅宜讀一份書面證言而了事。同時。根據英美法詢問證人的規則,當事人的律師必須采用問答方式進行。
對于在主詢問中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而言,對于己方證人的直接詢問中,應嚴格遵循這樣一些規則:
。ㄒ唬┲苯釉儐枒獌H限于與案件具有關聯性的事實;
。ǘ┊斒氯瞬坏靡苑丛儐柣蚱渌绞劫|疑或攻擊自己的證人;
(三)不得進行誘導性詢問;
(四)詢問不得以導致答復的問題為依據等。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根據一些英美法國家的證據法規定,如證人為來成年或膽怯受驚者時?梢詫ζ溥M行誘導性詢問。
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法官認為通過誘導有助于有效地完成直接詢問,且于對方也無害處時。可以該種情形加以斟酌后。決定是否準許律師對由己方提供的證人進行誘導。例如,美國聯邦證據法第611條規定,在對證人進行直接詢問時,除非為展開證人作證所必需,否則不得提出誘導性問題。這也就意味著通常在反詢問人超越了直接詢問的范圍時。他必須避免誘導性詢問。聯邦證據法第611條給予法院對審判進行的方向享有極大的控制權。法院可以控制對證人詢問及傳喚的順序和模式,其目的在于為確定真實性而使證據的提示更有效,避免時間的浪費以及保護證人。顯然,對確定真實有幫助的認定,通常也會導致法院寶貴時間的消耗。更可能使證人陷入困窘的境地。[4]
律師對專家證人采取的主詢問,適用于對一般證人詢問的規則。構成專家證人意見的信息來源主要有:
其一,系專家證人能夠據他親自觀察的事實后發表的有關看法和作出的結論。例如,一位醫學專家可以依據一份X射線檢驗報告的結果提出自己的意見。當他在意見或結論中所依據的該項報告結果。已被該領域內的專家們在專門性問題的意見或結論中證實是合理,有效的,那么該項報告結果本身無需再經專家證明其可采性。
其二,在法庭上出現的專家證人,可以依據曾被引證的證據作為意見的根據。只要該證據在法庭上并來引起爭議的話,因為專家不能瞞著任何人來權衡一項具有爭議的證據份量。
其三,專家證人可以將審判或聽證前獲悉的資料作為其意見的根據。傳遞給專家的有關資料其本身無需作為證據被接受,如作調查的精神病學家根據醫療儀器作出的圖譜,精神病學家的會診報告和其他觀察當寥人、專業人員的報告,對當事人的精神狀況問題提出的意見等等。因此,專家的意見中并不排斥有關的傳聞證據,在法庭上。對此應享有獲得信任的權利。
其四。專家證人能以在詢問期間由證據引出的一個假設性問題傳達給他的信息資料作為意見的根據。
由此可見。在英美法國家,專家證人就案件事實所捉供的窟見與一般證人證言不同,它可以包含有傳聞證據,因為,專家證人只是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能和特有的經驗對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予以證實、發表意見,而并非對案件事實曾有過親身感覺和經歷。為此,根據這一特點,律師可以借助對專家證人的詢問,把在其他情形下不能提出的詢問證據作為專家意見的根據。以此說服陪審團相信某一案件事實的可靠程度。
再詢問采用的方式與主詢問基本上相同,只是較為放寬了對誘導性詢問的限制。
主詢問的規則主要有。
。ㄒ唬┓瞾磉M行交叉詢問的。不得進行再詢問。未經法官許可。當事人或律師不得在再詢問中提起在主詢問或交叉詢問中遺漏的問題。
(二)再詢問應限于反詢問中出現的事項。來經法官的許可,不得引進新的事項,除非由于對方的反詢問引出了新的事項,造成了這樣做的必要。
。ㄈ┎坏锰岢稣T導性問題,但就同一事項,在主詢問中已允許提出誘導性問題的。不在此限。
囤、有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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