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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法自治的變遷與民法中“人”的深化

        時間:2023-03-18 14:30:25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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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自治的變遷與民法中“人”的深化

        摘要: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礎理念。但在現代民法中,私法自治出現了國家強制加強與局部適用擴張的趨向。本文對私法自治的形成、哲學基礎進行了探究,并著重從理性人角度分析了私法自治的內涵,指出正是因為理性人的出現,才形成了近代意義上的私法自治,而現代民法由于對“人”的認識的深化,導致了現代民法上私法自治出現的兩種趨勢。

        關鍵字: 私法自治 理性人 國家強制 局部擴張

        私法自治一直是整個近代民法體系的支柱。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私法自治出現了一些令人迷惑的變化。表面上看,私法自治正失去其本來意義,然其實質并非如此。本文試圖從私法自治的變遷過程,揭示民法中的“人”的變化才是其種種變化出現的根本原因。

        一、私法自治理念溯源

        (一)私法自治的定義

        一般認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領域,每個人得依其自我意志處分其有關私法事務。①曾世雄先生則從整個社會資源的角度,認為私法自治為對于生活資源得失變更的個人安排。②究其實質,并無二致,即都認為個人自主意志對于私權利的支配具有法律效力。尤其在契約法領域,私法自治得到了最高體現。

        (二)私法自治的淵源

        1.私法自治的出現與形成。一般認為,私法自治理念濫觴于羅馬法。當諾成契約在羅馬法中產生時,就意味著私法自治的出現!瓣P于買賣、租賃、合伙、委任等契約,債務以當事人的同意而成立”。③這個產生于萬民法中的被梅因稱為羅馬契約法上的“巨大的道德進步”,它孕育了這樣一個原理:契約可僅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④而烏爾比安(Domitius Ulpianus)對于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更是明確了這樣一個理念:私法是任意性的,可以經由當事人的意志而設立。⑤

        這已初步表明了私法自治的本質。但此時私法自治并未抽象成為民法的基礎理念。16世紀法國法學家查理?杜摩林提出“當事人意思自治說”(TheoryofAutonomyoftheParties)后,⑥私法自治得到了進一步抽象,但直到18世紀法典化運動,法國民法典才鮮明地通過對于契約自由思想的闡述確立了私法自治作為民法的一個基本理念。而德國民法典中法律行為概念的出現,標志私法自治發展到了頂峰。至此,私法自治終于成了近代民法體系中高度抽象的理念。

        2.私法自治出現的哲學基礎。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史上最古老的思想,私法自治即源于此種思想。發源于古希臘的樸素自然法思想,傳入羅馬后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其中對于私法自治理念影響最大的,當屬有著其極濃厚人本主義色彩的斯多葛(Stoic)哲學。該哲學認為:宇宙自有公理,即神明的律法;而對于人類而言,人是神圣的,每個人都是一個小宇宙,從而應尊重每個人的自由意志。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可用理性來解釋,每個行為都必須由理性來證成。這種哲學對于羅馬的受教育階層和法律人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進而影響了羅馬法學理論的形態。⑦而且,這種對意志優先性的強調,在形塑具體的法律規則方面產生了較大影響。⑧西塞羅也認為自然是人類觀念的淵源,每個人都可通過理性獲得,這種理性在人類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發展就體現為法律。⑨

        在18世紀的啟蒙運動中,自然法與純粹理性主義進一步結合,出現了古典自然法的復興與繁榮。人們對傳統權威與神學體系進一步懷疑與批判,對人類理性及科學技術懷有強烈的信仰,認為法根植于人之中,人的生命、自由、平等是天生的,即“天賦人權”,每個人有追求財富、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權利。到法國民法典出現時,這樣的一種理性時代的法哲學思想已經形成:每個人都是其私權的支配者,可依其意志創設私法上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為其私法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得為其發生依據。這種思想在德國被進一步抽象與體系化,產生了法律行為的概念,最終形成了法哲學理論上的私法自治。

        二、理性人的出現是私法自治形成的核心

        無論是古代羅馬還是中世紀的歐洲,法律上的人總是屬于一定身份的。如果不擁有一種身份,那么就幾乎不可能擁有任何財產。在這種情形下,私法自治就無法作為一種基本理念存在。從其涵義可以看出,私法自治是通過個人對于國家干涉的排除,保障個人自由在社會秩序中的實現為其本質的:一方面通過當事人自由意志實現行為人雙方間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通過對個人與國家之間互動的協調,實現當事人的私利益。因而在私法自治中,一個最重要的基礎就是作為能夠認識自己私權利的人,也就是理性人存在。這個人必須是普遍的、脫離個體身份特征的。

        而在古羅馬,這個人僅為具有羅馬公民權的家長,在中世紀主要是封建莊園主,只是到了18世紀自然法與理性主義哲學充分發展、在法國民法典中形成私法自治理念時,這個以當時的資產階級(包括市民與商人)為基礎的“類”的人,才真正支撐起私法自治這座大廈?梢赃@樣認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就是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設之上。

        (一)理性概念的發展及理性人的形成

        理性一直是西方法律的傳統概念,并同自然法交織在一起的,其內涵也一直在變化,這個過程體現著對人的認知過程。西塞羅在《論法律》中就如此表述:自然定律(law)就是最高理性,這種理性在人類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發展就體現為法律(law),它的起源遠在任何成文法或城邦之前⑩真正的法是與自然契合的正確理性。[11]這種帶有絕對主義自然法色彩的理性,更多地是指一種神(自然的)或自然法上的理性。

        在中世紀后期,這種以神為中心的自然法概念開始讓位于人類理性的自然法觀念、以及理性與發現的觀念,理性成為自然法的標準。[12]在這個基礎上,圣?托馬斯形成了完整的成文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理性的人對于永恒法的參與,人類法只有在依正當理性的情形下才具有法律的品質。[13]此時開始出現了世俗法(或者稱為制定法)與永恒法(或稱為教會法)的分離,這種分離使得理性主義開始出現。到了16世紀末期,經過了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人文主義興起,自然法不再披上理性的外衣,不再具有高于人類法律的性質。人們稱自然法(thelawofNature)為理性法律(thelawofration),意味著人類本性(nature)可經由普遍理性而被認識為法律,自然法的原則是理性發現,而絲毫不依賴于自然力或神的啟示。這樣,自然法的理性主義進一步得到發展。

        17世紀時,自然法更加世俗化。培根在其未完成的“新大西島”(NovaAtlantis)中說法律純粹就是人類功利考慮的產物,而不是某種高級秩序的反映或應在觀念上與之契合的事物。[14]此時人開始被看作是擁有一切理性尊嚴的人,擁有所有自然平等權利的人。

        18世紀的“啟蒙運動”(被稱為理性時代,ageofreason)建立在對17世紀的反思及世俗法與永恒法分離的發展之上,此時對傳統權威與神學體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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