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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民事判決書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的寫法
改革再審民事判決書,進步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質量,是全國審判監視工作座談會確定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審判監視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在實踐和探索過程中,普遍以為難寫的是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部分。對此,筆者結合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略抒管見。一、對存在爭議的事實,特別是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沒有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了哪些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列明。
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審判公然、公正的必然要求。證據是訴訟的核心題目,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或者請求,需要用證據來證實;法官查明事實的過程,也就是運用證據證實的過程。故有的學者以為,審判和訴訟的實際是運用證據證實案件待證事實的活動;有的學者指出:“審判是一種把一片一片證據拼在一起的工作!痹賹徝袷屡袥Q書不僅應作為裁判的載體存在,更應成為裁判權公然、公正行使的有力證實,因此,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完成這種證實的出發點,是審判公然、公正的出發點,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必須完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嚴格執行《若干規定》為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提供了可能!度舾梢幎ā返谑臈l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實對象和內容作扼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職員簽名或者蓋章!鄙鲜鲆幎ǖ膱绦惺姑袷略賹徟袥Q書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變得輕而易舉。
證據的列明應體現再審特點。再審對事實的認定是在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因此,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在進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認定,而不必列明有關證據。除該部分事實外,用以證實爭議事實的證據,特別是導致改判的、證實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證據,不論是新證據還是舊證據,不論原審判決是否采信,不論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還是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也不論本次判決是否采信,再審民事判決書均應無一遺漏地列明。在證據的排列上,應將不服原判確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排列在前,將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排列在后,依次進行;同一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原則上應按當事人提交證據時的分類編號排列,必要時,法院可以按爭議事實順序分類編號排列,但不得遺漏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則應單獨列明。
二、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全面地敘述。
審判公然、公正原則不僅要求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且要求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只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不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證據的列明就失往了意義。
根據《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關于證據質證內容、順序等方面的規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正當性、證實力有無以及證實力大小,所發表的質疑、說明與辯駁意見。在順序的排列上,一般應當按照列明證據的順序,依次敘述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在敘述對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前,應當根據舉證人的舉證說明對證據的形式、內容、證實對象作必要的說明。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當事人申請情況、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及進行證據調查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不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的,也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依職權調取證據的依據、證據調取等情況進行說明。上述兩方面證據均應交付當事人質證,并在判決書中客觀、全面地載明當事人質證意見。
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當事人質證意見的敘述應以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的筆錄為依據。當事人發表的質證意見過于繁雜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進行回納、整理,但應當保持原意,并不得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存在舉證人對質證意見進行說明等反復質證情況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反復質證情況。在證據質證過程中,法官應當依據《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規范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行為。
三、對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提交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闡明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
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表態或者固然表態但不說明理由,是現行判決書的最大缺陷,也是當事人意見最大之處。隨著《若干規定》的施行,這一有看獲得解決。根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占有無證實力和證實力大小獨立進行判定,并公然判定的理由和結果;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表述。
再審民事判決書闡明對有爭議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按照爭議事實順序或證據排列順序,重點圍繞當事人質證意見中存在的分歧和爭議進行,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正當性、證實力的有無以及大小等表態。當事人未提出的異議,再審民事判決書一般不主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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