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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內容提要】本文作者在對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進行了分析解讀,結合司法實踐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制度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不同熟悉從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屬性、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關系、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的實現途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并提出解決題目的辦法及建議。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 【關鍵詞】優先受償權優 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 實現程序 抵押權 其他債權 消費者對抗權 拖欠工程款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是最常見的糾紛。這種拖欠行為也是造成大量拖欠民工工資現象的主要根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暗@種優先權的范圍以及實際操縱中的具體事項并不明了,為了明確對這一條款的理解與適用,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批復的形式,下發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復》①(以下簡稱《批復》),對《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的范圍、期限等具體內容作出了進一步解釋! ∩鲜鼋ㄔO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制定,為解決建設工程發包人長期拖欠工程款造成爛尾樓工程及拖欠施工工人工資的題目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保障,對建筑業市場的良性發展和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題目理解和規定不具體的題目。本文通過對立法本意及法理的闡述,針對在理解與適用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權經常碰到的法律題目進行分析,在保護承包人優先權的同時公道解決與及發包人的權利沖突,及承包人優先權與其他債全人的正當權利的關系。一、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屬性 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屬性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留置權說和優先權說。留置權說以為《合同法》第286條是新增加的關于承包人行使不動產留置權的規定!稉7ā分械牧糁脵鄡H限于動產,《合同法》在本條文中擴大了留置權的范圍,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對不動產同樣可以行使留置權。優先權說以為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是一種特別優先權。優先權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平和秩序的宗旨而賦予債權人對某種特殊的債權享有優先于一般債權人而優先受償的權利,其目的在于對某種特殊的債權加以特別的保護。針對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現象嚴重的情況,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優先權,有助于切實保障承包人的正當權益! 」P者以為,優先權說更為正確。假如定位為留置權說,那么對于承包人來說就必須在建設工程交付發包方之前行使這一權利,然而,《合同法》及《批復》中并沒有這樣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這一權利的行使不以留置建設工程為條件。顯然留置說限制了這一權利的行使。優先權是指特種債權人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其債權的權利。優先權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是指存在于債務人全部財產上的優先權,是針對某一債務人而言,如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養老保險等優先于一般債權受償的優先權。特別優先權則是存在于債務人特定財產上的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對與債務人特定動產或不動產有牽連關系的特定種類的債權,債權人可于債務人特定的財產,直接優先受償的排他性的權利,留置權就是優先權的一種。優先權不以對擔保物的占有為條件。優先權的的優先順序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同一物上存在數個優先權或者發生優先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競合時,優先權人之間或者優先權人與其他擔保物權人之間的受償順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從《合同法》及《批復》的規定看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符合上述特征。
二、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 (一)程序要件 《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明確了承包人應首先給予發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一定寬限期。只有在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給付義務時,承包人才可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或申請法院強制拍賣。這里的公道期限應如何確定呢,筆者以為,這要根據具體案件中,拖欠工程價款的多少,發包人的給付能力,等情況酌情確定,但沒有一個一般的標準很難讓當事人把握這個標準,《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條規定的公道期限為56天(八周),參考《擔保法》第八十七條2個月是一個相對公道的期限。 。ǘr效要件 《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必須在法定的實效期內行使,超過了六個月該權利將因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而回于失效。這里的竣工之日應理解為實際竣工之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不符的應如何應如何確認這個起始時間呢,假如實際竣工之日在約定竣工之日以后的,應以實際竣工之日為準,反之應以約定竣工之日為準(合同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ㄈ、實體要件 1、優先權的標的物須為發包人所有 建設工程承包人施工的標的物,不僅包括新建的建筑物,還包括在原建筑物上所作的增建或修繕等。同時,鑒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可相分離性,某一建筑物可能被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租賃人、典權人)實際使用并占有。而在承租人或典權人與建設工程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對已建成之工程進行局部性施工或修繕而產生工程欠款時,發包人是債務人,由于發包人對該建筑沒有所有權,承包人顯然不能對所建設的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即便是在該建筑之上所做的增建、修繕也不能改變該建筑的所有權,而此時的所有權人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確當事人,其與工程承包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并不需要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假如要以其所有的不動產來擔保此債權的實現,無形中把所有權人也追加為連帶債務人,也有違債權相對性原則和法律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原則。據此,承包人享有優先權的標的物,應僅限于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2、建設工程價款應屬合同之債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昂贤ǖ倪@一規定,明確了只有在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產生違約行為時,承包人方可就承建工程折價或拍賣款優先受償。即工程款這一債權須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發包人與承包人! τ诜且蚝贤畟膫鶛,如侵權、無因治理等原因所生之債權,即使與建設工程相關,也不能在建設工程上享受優先受償的權利。 3、建設工程的性質需是適合出售的 《合同法》第286條明確了承包人并非對所有的建設工程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是對該優先受償權的適用對象設置了條件條件,即“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只有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是適合出售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才可對其行使優先受償權。至于哪些工程不適宜折價或拍賣,《合同法》未予明確。但應該理解為是具有特殊用途的,不適宜出售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如公路、橋梁、防洪工程、市政設施等公共利益工程,以及政府辦公樓等重要工程。當然為維護私法自治和充分保護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認定性質不宜出售的建設工程應予以嚴格限制。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一個建設工程項目,除發包人與工程總承包人之外,還涉及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以及項目分包人等主體。那么哪些人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權利主體呢,這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也有不同觀點。有人說勘察、設計人作為承包人不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權利主體,理由是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設工程之中,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法》286條的立法目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應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筆者以為: 。ㄒ唬⒔ㄔO工程勘察人與設計人應當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根據《合同法》第26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與施工合同!坝纱丝梢,建筑工程承包人不應僅指工程的施工人,還應包括工程的勘察人、設計人。沒有前期的勘察與設計,也就無從談起施工?辈、設計的勞動作為一種技術勞動也應該是物化到了工程之中。可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人與施工人一樣,其合同價款是工程全部價款的組成部分。而且《合同法》286條也沒有把承包人具體到施工承包人,《合同法》286條所說的承包人應該理解為《合同法》里規定所有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所以,發包人對勘察、設計人與施工人的工程欠款,應當列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欠款。 。ǘ、建設工程的分包人不應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承包人有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勘察、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辈、設計承包人和施工承包人還可以把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在經過發包人答應的情況下分包給第三人,這就引出了一種分包人,分包人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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