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刑事賠償確認程序的存廢
【內容提要】刑事賠償確認程序是刑事賠償的前置程序,是刑事賠償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對刑事賠償程序進行重構的核心,筆者論述了確認程序存在的缺陷,主張廢除該程序! 娟P鍵詞】刑事賠償 確認 程序 刑事確認是指確認機關對賠償申請人提出的賠償申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應予以賠償的法定程序。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回責原則是違法回責原則,所以確認就是審查刑事司法機關行為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侵權情形。刑事確認是刑事賠償的前置程序,是刑事賠償的第一道關口。現行國家賠償法對刑事確認的規定僅僅體現在國家賠償法第20條,該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本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薄皣屹r償法對該程序僅作了簡單、粗糙的規定,對確認主體、確認程序、確認期限、確認的形式、確認的法律效果以及對確認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等都缺乏相應的規定,這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不同一,也導致了申請確認的困難。”因此各賠償義務機關為解決實踐中碰到的題目,對確認題目各自進行了規定。比如最高人民***于2000年12月6日公布的《人民***刑事賠償工作規定》對確認程序作了明確規定。2005年11月9日又印發了《關于人民***辦理刑事賠償確認案件擬作不予確認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批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8日公布《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題目的規定(試行)》,規定了法院系統辦理確認案件遵循的程序。但是由于檢法兩家對刑事確認上的不同一性,致使法律效力相同的司法解釋對該題目的規定存在不少不協調的地方。一、刑事確認程序存在的缺陷 “可以這樣說,假如行政賠償程序尚存在著種種不足的話,那么司法賠償程序則存在著致命性的缺陷,而缺陷的根源正在于賠償確認程序。因此,確認程序是整個司法賠償程序重構的核心!贝_認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賠償義務機關為維護自身聲譽,不愿重視職權行為違法和給予賠償的“擋箭牌”,從客觀上看,約有44%的請求人卻因各種原因未能提供確認文書而無法進進賠償程序。正由于如此,確認程序稱為理論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熱門題目,甚至成為學者們口誅筆伐的眾矢之的。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以為,確認程序舉證責任不公道,先行處理程序是與虎謀皮,申訴程序形同虛設,確認程序只能讓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失往了平衡對話的可能性。更有甚者,有的學者干脆稱確認程序為缺德程序! ⌒淌麓_認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確認程序明顯違反自然公正原則!叭魏稳瞬坏米鲎约旱姆ü佟笔亲匀还瓌t的基本內容,而確認程序對確認主體的設置卻恰正是自己對自己侵權行為的確認!度嗣***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對于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進賠償程序!备鶕䴔z察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確認由檢察機關刑事賠償辦公室根據相關部分的審查意見決定,并制作《刑事確認書》。為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機關以不予確認阻礙受害人進進賠償程序和避免外界的指責,200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又印發了《關于人民***辦理刑事賠償確認案件擬作不予確認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批準的規定》,規定侵權機關不予確認決定必須報上一級***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題目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申請確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鶎尤嗣穹ㄔ核痉ㄐ袨檫`法的確認權上提一級,回屬中級人民法院。從有關這些確認程序的規定來看,檢法兩家都熟悉到了確認程序確認主體設置的不公道性,試圖從形式上進行掩飾,但無法改變其本質缺陷,欲蓋彌彰。 二是確認的內容與決定的部分內容重合,增加受害人的負擔,且不符合效率原則。賠償決定應當包含三方面的內容,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和決定結論,任何一個賠償決定,既要查清行為、情節、后果等案件事實,也要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只有在事實和法律相結合的基礎上,才能作出終極結論。確認,是確認侵權行為違法或符合應當賠償的情形,這些內容在決定作出過程中需要重復進行,否則決定就是不完整的。因此確認程序與決定程序必然重合,有畫蛇添足之嫌。 三是確認程序嚴重阻礙受害人申請賠償權利的行使,人為造成上訪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確認程序作為前置程序,不予確認,就不可能進進賠償程序,加之確認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往往受害人在申訴不成的情況下就無任何法律途徑可循,導致受害人“狀告無門”,不得已采取法律以外的上訪途徑謀求權利的維護。特別是一審二審判有罪,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基層檢察機關和市級檢察機關對法院改判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確認基層檢察機關刑事司法行為違法,對受害人來說難度可想而知。
二、筆者對確認程序的態度 學者對修改確認程序一般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廢除,另一種在現有基礎進行修正!秶屹r償法》實施情況調研報告,提出了兩個建議方案:一是完全廢除確認程序,由法院在同一的訴訟程序中一并確認和判決,不再保存專門的確認程序;二是廢除現行的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自己行為違法的制度,改由法院確認。筆者以為在民事侵權糾紛訴訟中,侵權事實的審查在進進訴訟程序之后,同樣是侵權糾紛,只是由于侵權機關是公安司法機關就設置一個糾紛處理的前置程序極不公正,同時考察其他國家刑事賠償立法,也鮮有確認前置程序一說。像刑事賠償回責原則部分分析的一樣,我國刑事賠償立法將來采用以結果回責原則主的回責原則,因確認是確認違法,那就更無確認程序立身之地。加之對確認程序缺陷之分析,該制度本身就違反自然公正之原則,其存在的條件缺乏正當性,程序設計存在重復性,增加受害人訟累,不符合效率原則,理當徹底廢除。
注釋與參考文獻 馬懷德主編:《國家賠償題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225頁! ●R懷德主編:《國家賠償題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225頁! ⒁娦祆o村主編:《國家賠償法實施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28-29頁! ⒁婈惔糊垼骸吨袊痉ㄙr償實務操縱與理論探討》,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344頁! ≌聞ι骸秶屹r償、公民權利與程序正義》,載中國公法網,2003年4月3日。 參見楊小君:《國家賠償法法律題目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02頁! 》芍毁x予受害人申訴權!秶屹r償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薄 ⒁妵屹r償法課題調研組:《〈國家賠償法〉實施情況調研報告》,2005年9月1日。
【論刑事賠償確認程序的存廢】相關文章:
論工傷行政確認案件的司法審查03-24
論程序理念與程序會計03-25
論固定資產減值的確認與核算03-18
論民事庭前審查程序的改革03-25
經濟法程序理念論12-06
論會計確認標準的創新03-18
論電子商務企業收進確認的影響因素03-20
論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01-11
論新準則下無形資產的確認與計量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