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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體系的構造

        時間:2024-06-21 22:41:53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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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體系的構造

        摘要:網絡空間開放性、無國界等特點突破了傳統商務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導致以因特網為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但是,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對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嚴重挑戰。各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已經無法適應網絡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通過立法手段確保網絡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享有同樣的權益保障,構建一套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是網絡經濟時代人們面臨的緊迫任務。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知情權;安全權;自由選擇權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導思想
          
          在電子商務產生之前的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費者的地位就已經在不斷惡化。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要求法律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必須站在消費者的態度上,對消費者利益給予特殊的保護。而隨著以信息、通訊和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的產生,在互聯網開放性的網絡系統中消費者大范圍地參與電子交易,消費者保護題目在電子商務領域立即凸顯。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發展的新形式,并未改變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之問的勢力對比格式。相反,電子商務中高科技的應用反而加劇了兩者之間的氣力差距,消費者地位更趨惡化。所以,立法應當給予參與電子商務的消費者不低于傳統商務條件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水平,并在此理念的指導下根據電子商務的個性,制定在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殊措施,以適應增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信心的需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二、網絡消費者權利體系的構造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已經就傳統消費關系中消費者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也同樣應當享有這些權利。但由于電子商務新型交易模式的特點,具體到網絡消費中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又有其不同于傳統環境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地方。
          (一)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
          某種商品或服務能否真正滿足消費者的生活需求,即消費目的,必須對其進行適當了解才能得知真實情況,這是消費者作出正確判定選擇和實施正確消費行為的條件。所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網絡交易的一個明顯特點就是在消費者切實接觸到已經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之前,只能通過網絡廣告獲取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信息,而不能像在傳統的消費活動中那樣在購買之前進行實際觀察、挑選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主動行使知情權,知情權的實現與否完全取決于經營者是否基于老實信用原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而實際上,電子商務經營者往往在利益的驅使下,拒盡表露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由此導致網絡消費者在經營者強權的欺凌下權益遭受重大損失。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益的漠視以及在盡對把握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經營者眼前消費者的無助,法律再也不能無動于衷,而應當賦予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給予不低于普通消費者所享有的法律保護,甚至是針對網絡消費的特點賦予其特殊的保護。
          (二)網絡消費者的安全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而安全是消費者在從事市場交易過程中的一種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因此,對網絡消費者來說,其享有的安全權的內容與普通消費者一致,即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首先,關于網絡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商品也可能存在質量題目并對消費者的人身造成損害,同樣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與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在此不再贅述。其次,關于網絡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電子商務所依托的開放性網絡環境增加了消費者財產可能遭受侵害的風險,而這在電子商務流程中主要存在于貨款在線支付階段。隨著電子貨幣體系的發展,使用電子貨幣支付將成為消費者履行支付義務的最主要方式。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將要承擔如下風險: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電子貨幣偽造、被盜或者丟失,電子貨幣支付系統被非法侵進或被病毒腐蝕等。應當如何分擔這些情形所帶來的損失,應當采取何種規則處理所造成的損失,是立法者必須考慮的題目。
          (三)網絡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據此,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選擇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對電子商務消費而言,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更能夠得到充分體現,網上購物就是消費者主導權的體現。但是,由于互聯網開放性的特點,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電子郵件擅自發送貿易性廣告進進消費者的郵箱,令消費者懊惱不已。郵件廣告涉及貿易信息固然廣泛,但卻很少能給消費者帶來實際利益,而且還經常占用信箱空間,更糟糕的是經常會將信箱中重要的信件“擠”走,以至于消費者對信箱里的電子垃圾郵件十分憎惡,但也無可奈何。盡管這些垃圾郵件不能帶來方便而且又在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上網用度,使消費者的財產遭受一定的損失,但是,消費者自己卻無法阻止垃圾郵件的進進,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在此時也無法行使。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擅自發送的貿易性宣傳材料都必須被明確標明,并且不應該導致消費者(接受者)通訊用度的增加。我國目前已經開始著手制定有關的法律規定。北京市已經率先出臺了《關于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貿易信息行為進行規范的通告》,其中明確規定:因特網使用者利用電子郵件發送貿易信息應本著老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同時,應當遵守以下規范:1.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發送;2.不得利用電子郵件進行虛假宣傳;3.不得利用電子郵件詆毀他人貿易信譽;4.利用電子郵件發送貿易廣告的,廣告內容不得違反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郵件廣告的地方性法規,無疑為以后制定保護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相關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四)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網上購物時泄漏個人隱私的隱憂,已經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這就需要人們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規則,以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掃除障礙。目前,國際社會對電子商務環境下應當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已經達成共叫,但對采用何種方式加以保護卻存在很大分歧,突出地表現在以歐洲各國為代表的法律規制模式和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造成兩種對隱私權的不同保護方式的根源在于各國政府對于兩種利益——產業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權衡取舍不同。假如注重對產業的發展以及對電子商務的苛護,自然主張行業自律;假如注重對個人隱私權益的充分保護和尊重,應當主張法律規制。歐盟的單純法律規范模式固然較為穩定和有效,但是,在實踐中也表現出其存在的缺陷,如缺乏靈活性,難以適應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輕易挫傷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積極性,不利于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的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歐盟相比,美國果斷反對采用立法規范模式,主張行業自律,通過營造一個對消費者友善的隱私權保護的社會環境,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固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遭到了質疑:沒有法規的制約輕易導致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出售個人數據獲取利潤后能夠有效逃避法律的制裁。對于網絡隱私權,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涉及此題目的只有***2000年11月7日發布實施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治理規定》,其中規定了“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边`反此規定者由電信部分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目前也主要是通過行業自律對網絡隱私權加以保護,如很多網站都制定了保護用戶隱私權的制度。但是,這種行業自我約束的保護模式很不理想,加之我國網民保護自己隱私權的意識不強,網上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情況愈演愈烈,法律卻對此無能為力,形成了惡性循環。目前,法國、德國以及俄羅斯等國家都已經通過了保護公民網絡隱私權的法案,我國也應該盡快把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納進法制的軌道上來,對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保護進行立法。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在立法方面,首要任務是在制定民法典的時候增加有關隱私權的條款,從根本上明確隱私權的法律地位。同時以此為基本依據,制定網絡隱私權保***,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規范個人數據的使用,保護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   (五)網絡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傳統消費模式中,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但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通常很難找到電子商務經營者。為了維護網絡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設想可以采取如下做法:運用交易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如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和網絡銀行的監視功能。其中,電子商務認證中心能夠提供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正當身份,網絡銀行則能夠把握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譽情況。一旦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則可以由銀行先行賠償消費者,再由銀行向電子商務經營者追索損失,并降低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關系重大的銀行信譽。假如電子商務經營者屢次違規,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網絡銀行還可以取消經營者電子支付的賬號,并可以將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規情況通報給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由該中心將其記進黑名單,情況嚴重時,可以取消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數字證書,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將從此失往從事電子商務的資格。如此設想,既有利于懲戒不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有利于保障網絡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這也只是一種有益的嘗試,相關制度的選擇、設計還有待于立法者的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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