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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思考
財務總監制度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駐到企業,或由國有集團公司董事會派駐到企業,對企業各項活動實施監督控制的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該項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實施的目的在于規范國有企業經理人的行為,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規范信息的真實披露。財務總監制度在深圳、浙江等地經過試點運作后已在全國推廣。試點結果表明:該項行政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管理經驗,但也暴露了運作中的一些缺陷和。一、財務總監委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總監制度與總會計師制度本質特征被混淆。財務總監制度與總會計師制度的目的都是對企業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都是為了規范企業行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總會計師制度的建立源于《總會計師條例》和會計法規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總會計師的提名和任命都由總經理(廠長)來決定,其職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負責企業的財務組織工作和領導本單位的會計工作,以加強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工作;其二是協助經理人對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做出決策,即為經理人實施重大經營決策提供財務支持。
財務總監是獨立于被監督單位和企業,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企業集團董事會派駐的,財務總監并不接受總經理的領導,其職責主要是以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監督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其監督活動是全方位和全過程的。財務總監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沒有任何直接關系,與企業經理人沒有從屬關系,從而確保了工作的獨立性。
但目前有些地方在委派了財務總監后不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甚至以財務總監替代企業的財務主管管理企業財會工作。他們認為,企業財務總監是我國企業總會計師的方向,財務總監完全可以勝任財務主管的職能。倘若如此,則財務總監既是企業廠長、經理等經營者的監督者,又是廠長、經理等經營者的助手;既要代表企業所有者——國家,又要代表企業經營者,這必然使財務總監無所適從。其結果,要么財務總監完全聽命于企業所有者,干預企業正常經營,違反兩權分離的基本原則;要么完全傾向于企業經營者,與他們站在一個立場上,甚至串通一氣,從而不能夠向所有者負責,不能對經營者實施監督或約束,其結果必然造成企業財務管理混亂。
2.財務總監的業績難以衡量。對經營者可以用稅后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有關指標來衡量其經營業績。但是,對于財務總監,其監督的目的是為了得出真實的利潤數據、現金的高效合理使用等指標,若仍用一些利潤指標來衡量顯然不能反映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反而會加大財務總監作假的可能性。從上講,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的意志,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似乎可以用國有資本的增值程度來衡量其業績。但是,國有資本的增值狀況難以,這就導致了難以衡量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難以合理確定其報酬方案。
3.財務總監委派工作發展不平衡。一是少數部門和單位對財務總監委派有抵觸情緒。財務總監委派是對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一種深層次改革,也是對財務管理體制的一種根本變革,必然會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特別是制約和限制了企業負責人的財務審批權力,觸動了一些單位小集體利益。他們認為人、財、物的管理是單位內部的事,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削弱了他們手中的權力。二是個別財政部門的領導對財務總監委派存在糊涂認識,認為財務總監委派制既不財政收入,又不涉及財政支出,無足輕重,可有可無;或是認為財務總監委派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怕捅“馬蜂窩”,因而尋求一種所謂的“平衡和穩定”。這樣就導致部門間、地區間財務總監委派工作發展不平衡。
4.財務總監的素質有待提高。一是業務技能有待提高。雖然委派財務總監是優中選優,但客觀上講,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業務技能參差不齊,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完全適應工作要求的不多。二是財務總監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雖然上級明確了財務總監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但一些接受委派的財務總監受人情等因素的影響,對企業違規違紀等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愿履行監督職責。
二、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幾點建議
l.建立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雙軌運行機制。如果仍沿用總會計師單軌運行機制,那么隨著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者缺位、經營者失控等問題就很難解決。如果我們用財務總監制完全取代總會計師制,勢必會出現以下尷尬局面:要么是無論財務總監怎樣盡心盡責,也將因其“欽差大臣”的身份而無法得到企業領導的接受和重視;要么他事實上又變為總會計師,難以擔負起代表國家對企業經營者實行財務監督的重任。無論哪種結果,都違背了國家派駐財務總監的初衷。因此,建立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雙軌運行機制無疑是明智的選擇。
2.把握財務總監的角色定位,正確處理好各個層面的相互關系。①財務總監是由董事會聘任的,首先要對董事會負責,確保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董事會有權向財務總監提出質詢、提出建議,財務總監有責任和義務定期向董事會匯報資產運行和財務狀況。②財務總監應是企業總經理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兩者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共同設計高效的理財方案,共同追求企業財富的最大化,保證所有者的資產安全有效地運行。由于財務總監的特殊地位,在參與經營決策和實施具體目標時,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特別是當總經理實施的具體目標與董事會制訂的終極目標發生碰撞時,必須及時加以制止、糾正。對可預見的經營風險做到事先防范,協助總經理避免產生重大經營失誤。③財務總監負責組織審核企業計劃、財務報表以及日常財務審計活動,但是不能代替企業財務主管的角色。企業財務總監要充分發揮財務人員的積極性,規范企業財務人員的操作行為,從嚴執行會計監督,使其提供及時、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
3.財務總監要適應企業制度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素質。賦予了財務總監新的使命,也對財務總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財務總監應具有堅定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有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善于,敢于負責,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保持敏銳的觸角,捍衛所有者權益。其次,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具有扎實的企業財務知識和現代企業管理基礎知識,熟悉、財務等方面的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豐富的實務操作能力,熟悉審計規范和技巧。再次,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善于應變。財務總監既要堅持原則,又要不失靈活機動;要對董事會負責,也能與經營者相容;要實施嚴格監控,更要保證經營業務的有效開展。優秀的財務總監不僅能處理、平衡復雜的財務數據,更要善于處理、協調方方面面的矛盾關系,這樣才能使財務總監的監管作用真正實現。
4.加強對財務總監的再監督。加強對財務總監的再監督,不僅可以使財務總監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得到切實履行,而且可以使財務總監管理機制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加強對財務總監的再監督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獨特作用。注冊會計師作為獨立、公允的公共審計人員,通過提供真實、合法的審計報告,不僅僅對企業財務報告實施了約束,同時也對財務總監是否發揮監督職能給予了證明,所以借助于注冊會計師對財務總監實施再監督是非常必要的。財務總監委派制產生于國有企業的改制時期,服務于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國家。它是現階段國有企業強化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防范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一項重大舉措。我們堅信,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財務總監委派制將會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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