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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常見銷售方式的籌劃運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銷售產品的方法千姿百態,五花八門,但無論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稅收問題。1.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為達到促銷的目的,在向購貨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因為購貨方信譽較好、購貨數額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價格優惠的銷售形式。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的余額為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無論企業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采取這種方式銷售時,可能會減少廠家和商家的利潤,但由于折扣銷售可以節稅,實際減少的利潤比人們想象的要少。
案例1:某商廈于2001年3月和9月分別推出冬末和夏末大減價,商廈的所有商品在活動期間七折銷售,商廈在這兩個月中分別取得了287萬元和308萬元銷售額(含稅)的好成績。該商廈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試分析折扣銷售產生的節稅效應對彌補該商廈讓利損失的作用。分析:商廈讓利=(287+308)/0.7×0.3=255(萬元)不讓利應納增值稅稅額=(287+308+255)/(1+17%)×17%=123.50(萬元)折扣銷售后應納增值稅額=(287+308)/(1+17%)×17%=86.45(萬元)折扣銷售后共節減增值稅=123.50-86.45=37.05(萬元)折扣銷售后共節減企業所得稅=(287+308+255)/(1+17%)-(287+308)/(1+17%)×33%=71.92(萬元)該商廈實際讓利=255-37.05-71.92=146.103(萬元)由此可見,商廈3月和9月的折扣銷售,可以節減增值稅37.05萬元,節減企業所得稅71.92萬元,節減的稅收可以減少該商廈折扣銷售的利潤損失。
綜合以上分析,折扣銷售商品,使得同樣銷售量的銷售額下降,但同時流轉稅也會相應地減少,隨著銷售收入的減少,所得稅也相應地減少。因此,折扣銷售一方面會產生減少利潤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又會產生促銷和節稅的正面效應。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薄利多銷效應,但是隨著薄利多銷效應的逐漸增強會逐漸抵消降低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
2.代銷方式的選擇所謂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稅。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那么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就要征收營業稅。
常見的代銷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另一種是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這種銷售仍是代銷,委托方只是將商品交給受托方代銷,并不是按協議價賣給受托方。
案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一項代銷協議,由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的產品,不論采取何種銷售方式,甲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都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
。1)采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代銷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甲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即乙公司每代銷一件甲公司的產品,收取200元的手續費,支付給甲公司800元。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對于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為:甲公司: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后,就該項業務的應繳增值稅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中的代理業務應繳營業稅10萬元(200萬元×5%)。甲、乙兩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180萬元(170萬元+10萬元)。
。2)采取視同買斷的方式代銷乙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乙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甲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對于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甲公司: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136萬元(800萬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進項稅額為136萬元(800萬元×17%),應交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款=170-136=34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繳稅金170萬元(136+34)。根據以上分析,將第二種代銷方式與第一種代銷方式相比:甲公司:收入不變,應繳稅金減少34萬元(170-136);乙公司:收入不變,應繳稅金增加24萬元(34-10);甲、乙公司合計,收入不變,應繳稅金減少10萬元(180-170)。
顯然,從雙方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第二種代銷方式,即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這種方式與第一種相比,在最終售價一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繳營業稅。雖然第二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整體利益有些好處,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采取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只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如果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二是,節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納稅10萬元,但甲公司節約34萬元,乙公司則要多交24萬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節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乙公司選擇這種方式的積極,剩余的10萬元也要讓利給乙公司一部分,這樣可以鼓勵受托方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通過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銷方式對納稅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適當的代銷方式,才能降低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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