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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利用資質進行稅務籌劃節稅
一、利用資質改變納稅人的身份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如果納稅人具備建筑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并且在簽訂建設合同總包或分包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則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例如某酒店建筑工程總造價6630萬元,其中各分項工程構成為:樁基工程造價900萬元(其中管樁800萬元、打樁費100萬元);土建工程造價4000萬元;空調工程造價500萬元(空調器400萬元,空調安裝及配套100萬元);水電工程造價680萬元(水電材料600萬元,水電安裝費80萬元);內外墻裝修工程造價550萬元。此項合同管樁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19萬元。
1、有管樁資質承擔管樁工程的稅負:
銷售管樁增值稅=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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