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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新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其中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與新稅法有哪些差異?如何正確處理這些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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