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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時間:2023-03-20 14:31:58 財稅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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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財政部2005年8月12日公布的《準則第X×號——所得稅》(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準則”),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94]財會字第25號)及1995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二者以下簡稱“舊準則”)相比,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將在對其比較的基礎上,剖析新準則隱含的,并據此提出建議。  新舊準則的比較  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及其相關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1.計稅差異的不同  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部分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即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或負債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如:流動資產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應收賬款,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對此項應收賬款不需要再納稅,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元,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0.再如:流動負債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預收利息收,由于稅法規定相關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予以征稅,該預收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是0,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100.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和時間上的不一致,將根據會計準則確定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于當期,以后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時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轉回,如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廣告費等。  2.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  新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即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首先根據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然后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計稅基礎確定的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最后通過倒軋的方法來推算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舊準則中企業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用納稅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不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也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而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必遞延到以后各期,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也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但在核算時,首先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然后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應交所得稅款,最后根據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納稅款之差,倒軋出本期的遞延稅款。  3.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差額的含義不同  新準則將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因為暫時性差異產生于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來源于資產負債表,所以據以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必然更加符合負債和資產的定義。  舊準則中使用應付稅款法時不確認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異。使用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時,雖然也將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額確認為遞延稅款,但該遞延稅款項目來源于損益表,只是一種純粹的遞延項目,既非資產,也非負債,有的稱之為“隨叫項目”。  4.所得稅項目在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和披露不同  一是資產負債表中區別于其他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的,新準則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舊準則是“遞延稅項”,并在“遞延稅項”下設“遞延稅款借項”或“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余額。二是企業在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新準則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舊準則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三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入權益項目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項目單獨披露,內容方面的列報和披露,新準則更詳盡、完整、規范。  對新準則的與建議  雖然新準則能較好地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新準則在計稅差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計稅差異上  雖然暫時性差異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了其他原因導致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如:資產被重估;合并時產生的商譽或負商譽;對子公司、分支機構和聯營企業的投資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等方面產生的差異。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稅法與準則之間的差異,有些差異是其無法反映的,如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口徑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異(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等)。此外,企業債務重組而獲得的收益,會計準則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權益,而所得稅法要求列入收入總額繳納所得稅;稅法中規定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鼓勵政策,新準則對此未做出規定! 」P者認為,應仔細尋找暫時性差異可能造成的缺漏,并專門在新準則中做出詳細規定。  2.所得稅會計核算上  較之應付稅款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完全克服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容易造成企業每期稅后凈利潤的波動,因而不能滿足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要求的缺點;較之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遞延稅款”的定義更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標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能更好地表示企業未來應付(應收)的債務或資產,從而使資產負債表能更為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和有用性! ‰m然與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相比較,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有較為明顯的優越性。但如果直接過渡,并且在各類企業直接推行,筆者認為條件尚不成熟! ∈紫龋惙ㄅc會計準則之間差異的大小會對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產生。我國小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同。小企業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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