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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博士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
為使博士學位論文評定的學術標準客觀化,保證學位論文的學術質量,學位申請人須將其博士學位論文的有關內容公開發表后,方能申請博士學位,具體規定如下:
一、學位申請人在申請博士學位前,必須按其學科所屬院(系、所)的規定發表學術論文。
二、各院(系、所)制訂博士生申請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具體規定時,應參照《華中科技大學期刊分類辦法》,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理、工、醫等學科發表B類以上期刊(含B類)論文1篇;或發表C類以上期刊(含C類)論文2篇;或發表C類期刊論文1篇及E類期刊論文2篇。文科及管理學科發表B類以上期刊(含B類)論文1篇;或發表C類以上期刊(含C類)論文2篇;或發表D類期刊論文1篇及E類期刊論文2篇;或發表CSSCI期刊論文3篇。
三、理、工、醫等學科應明確規定學位申請人發表的學術論文,至少有一篇是以外文全文在C類及以上刊物上發表(建筑學在D類及以上刊物上發表)。文科及管理學科可不做硬性規定。
四、學位申請人發表或被接收發表的學術論文必須是其學位論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位申請人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華中科技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與導師共同發表的論文,導師為第一作者,申請人可為第二作者),對于“同等貢獻作者”排名的認定,參照《華中科技大學期刊分類辦法》(校人[2008]28號文)執行。
五、各院(系、所)制訂或修訂的規定,經本單位學位審議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提交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
六、各院(系、所)制訂或修訂的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后,自行發文公布執行,研究生院每年匯編一次。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華中科技大學申請博士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校學位[2007]7號)廢止。
八、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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