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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
“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2、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
四、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一項兜底性規定。工傷條例第十四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逐一進行了列舉,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會出現新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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