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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稅一般以預征為主,符合條件的進行清算,,不符合條件的就不需要進行清算。那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么呢?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么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场⒅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础⑹。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限
對于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于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中央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規定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ㄈ┲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規定: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ㄒ唬┮芽⒐を炇盏姆康禺a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ǘ┤〉娩N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ㄈ┘{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ㄋ模┦。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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