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廉租房注意事項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清遠市廉租房注意事項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清遠市廉租房注意事項
保障對象應當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辦或其委托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住房保障辦或其委托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泴徍朔媳U蠗l件的,繼續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ǘ┙泴徍思彝ナ杖搿①Y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標準、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標準、方式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方式調整;
(三)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報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ǘ┵徺I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ㄈ┏霈F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市住房保障辦不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條不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時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市住房保障辦暫停發放租賃補貼,對享受實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減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辦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住房保障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辦收回房屋,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暾埲松米詫⒆庾〉淖》哭D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ǘo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空置住房3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ㄎ澹┕室鈸p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違反《清遠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取消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第四十二條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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