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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暫行辦法
為讓大家了解清遠市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清遠市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低碳綠色建設,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生態城市,推動綠色建筑的普及推廣,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3〕1號)、《廣東省建筑節能“十二五”規劃》、《<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我省城市化發展水平的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等相關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土地供應、立項、規劃、建設、運營、改造、評價標識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使用空間及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促進本市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使發展綠色建筑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通過大力發展綠色建筑,轉變城鄉建設增長方式,調整建筑業產業結構,提高建設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減少資源消耗,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筑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工業園區、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綠色建筑發展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及發展綠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職,共同推進我市綠色建筑發展。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確保綠色建筑工程質量。
第五條 下列民用建筑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綠色建筑:
1.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2.新建(改建、擴建)單體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3.城市標志性建筑;
4.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按不少于小區總建筑面積30%配建綠色建筑;
5.燕湖生態新城、江北新區、省職教基地、銀盞新市鎮等城市發展新區及納入舊城改造范圍內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項目。
鼓勵其他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應遵守國家和廣東省綠色建筑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至少達到廣東省綠色建筑一星A級標準,其余應建綠色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安置房項目)應至少達到廣東省綠色建筑一星B級標準。
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和標志性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二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50378-2006)、《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2011)對建筑物進行綠色建筑等級確認。其中“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應按有關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取得,“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請。
第二章 綠色建筑職責分工
第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中介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應設置綠色建筑專篇,提出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對擬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綠色建筑成本費用列入投資估算。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后按規定給予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
第九條 各級規劃主管部門將綠色建筑理念納入各層次城市規劃編制中,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規劃控制,貫徹節能、節地、節水、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各級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方案審查時應對項目規劃設計單位提出的綠色建筑指標體系、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及其他涉及綠色建筑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符合標準后方可審批。
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明確項目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
第十條 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在土地供應環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合同等供地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級別標準等建設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編制綠色建筑發展指導政策并組織實施。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綠色建筑內容進行審查,在辦理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時對綠色建筑設計內容進行監督檢查,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符合綠色建筑的級別要求。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對綠色建筑建設過程實施監管,并強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或建筑節能工程驗收備案時,應對綠色建筑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項目監督報告應包含綠色建筑監督情況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財政投資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資金,對相應項目工程概算及預算進行審核。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對相應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要求對綠色建筑進行環評審批。
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要求對綠色建筑進行竣工環保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委托勘察設計。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應一并對綠色建筑內容包括節能與室外環境、節地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以及室內環境質量等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確定達到綠色建筑級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依據相應綠色建筑等級標準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注明對綠色建筑施工與建筑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確保設計質量。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綠色建筑專項審查,出具的審查合格書應明確項目具備綠色建筑的級別和內容,在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的同時,進行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如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涉及綠色建筑設計內容和太陽能應用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將變更設計圖紙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經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并按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變更。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規范、設計圖紙制定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筑施工組織方案,確定施工控制流程,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專項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環境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標準、規范,結合施工單位的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監理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出具審批意見,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三章 綠色建筑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專項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進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時,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建筑節能專項驗收,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綠色建筑標準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或不符合質量規定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 運營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予以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設計指標、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物業管理部門應按照綠色建筑要求負責建筑的日常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能水平較高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筑,應當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對既有建筑物進行節能改造的同時進行綠色改造。鼓勵對舊城區進行綜合整治的同時進行綠色改造。
第二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應當實行綠色物業管理。
鼓勵既有建筑實行綠色物業管理,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改造,降低運行能耗,最大限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第五章 技術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應通過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和節約程度。合理規劃住宅、配套公建、小區道路、停車、公共綠地等項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過采用科學、實用、新型的建筑體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積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墻體、地面等立體組合的綠化體系,并合理配置綠色植物,提高小區單位面積的綠化率?茖W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實現城市開發集約用地。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應當選用適宜于本市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產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外遮陽、太陽能、雨水滲透與收集、中水處理回用及規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筑工業化、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術,選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設備及節水型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具備太陽能系統安裝和使用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術經濟合理原則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納入綠色建筑實施范圍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酒店賓館等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產生熱水量應不低于建筑生活熱水消耗量的10%。鼓勵12層以下(含12層)新建居住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能耗較高的商業、酒店賓館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解決部分照明或空調制冷用電,優先采用用戶側并網方式,實現光伏發電自發自用,推廣微電網并網技術,提高光伏發電對現有電網條件的適應能力。
納入綠色建筑重點實施范圍的新建公共建筑項目應積極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項目具備太陽能應用條件但未按有關太陽能標準設計建造的,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鼓勵公共區域采用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
鼓勵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新型墻材,推廣使用高強鋼筋及其機械連接和焊接技術、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勵開發利用本地建材資源。
建筑物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指定工程部位,應當使用綠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等應當鋪設透水性綠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九條 鼓勵綠色建筑按照建筑工業化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整體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
鼓勵新建住宅一次性裝修或者菜單式裝修。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型器具,采用雨污分流技術。
綠色建筑應當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使用非傳統水源應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綠色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鼓勵建筑物設置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三十二條 綠色建筑的居住和辦公空間應當符合采光、通風、隔音降噪、隔熱保溫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鼓勵采用綠色建筑創新技術,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預測綠色建筑節能效益和節水效益。
鼓勵綠色建筑設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數字化模擬施工全過程,建立全過程可追溯的信息記錄。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達到二星A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項目,各級政府應予以獎勵。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從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的發展。對綠色建筑發展的支持和獎勵措施由各級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對達到相應標準級別的綠色建筑向中央申報財政獎勵資金。
第三十六條 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享受該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單位從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內符合相關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探索制訂高星級綠色建筑在土地供應、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鼓勵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本市建筑物提供節能改造。各級政府應相應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辦法。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合綠色建筑的綠色技術和綠色產品納入政府優先采購推薦目錄。
第七章 執法和宣傳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綠色建筑牽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環保等部門定期開展綠色建筑的監督執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綠色建筑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推廣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應用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措施、科學技術的綜合水平和能力,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深化和推進綠色建筑的推廣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辦法施行后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民用建筑。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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