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13市均獲地方立法權 3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1月15日上午,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連云港、淮安、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時間的決定》。
決定公布之日起,3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3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始制定規(guī)章。
至此,江蘇13個地級市全部獲得地方立法權。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qū)的市。
此前,除了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外,只有“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
江蘇省內只有南京、無錫、徐州、蘇州這4市擁有立法權。
當年7月31日,經(jīng)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揚州、常州、南通、鹽城、鎮(zhèn)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獲得地方立法權。
鎮(zhèn)江在2015年底出臺擁有地方立法權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規(guī)。
地方立法權會不會被濫用?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臘生說,有“四重閥門”把關。
一是權限控制,立法邊界在哪里。
對此,《立法法》明確地方立法事項只有3項: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
二是批準程序。
市級的立法項目要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且不能與上位法沖突,不能與省里沖突。
三是要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要充分論證,把好條文的質量關。
重大、有爭議的立法項目,要開聽證會。
四是地方性法規(guī)還要報國務院、全國人大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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