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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縣出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近日,竹溪縣政府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竹溪縣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本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任務目標、參保范圍、基金籌集、個人賬戶、待遇計發及調整、領取條件、喪葬補助金、轉移接續、制度銜接、基金管理監督、經辦服務等作了明確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重點內容有四個方面。
增設了繳費檔次。個人繳費標準在原來的每年100-1000元10個檔次的基礎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兩個標準,共設12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建立了參保繳費激勵機制。為鼓勵廣大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建立了“多繳多補”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多繳多補”指:對參保人員選擇100元檔次繳費標準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60元。“長繳多得”主要體現在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面,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1元基礎養老金。
規范了喪葬補助金政策和個人帳戶資金余額的繼承辦法。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標準按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其個人帳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帳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明確了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轉出地和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后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愿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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