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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09-22 08:16:43 制度 我要投稿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

          20xx年初,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原有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城鄉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加以改進.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ㄒ唬┲贫葘嶋H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鸬闹Ц逗统惺苣芰,不利于發揮基金調劑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數據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說,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說,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ㄈ┤狈ο嚓P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于形式,沒有具體說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區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說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鹬饕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于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ㄋ模┗饋碓辞勒鸱e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ㄎ澹┲醒胴斦c地方財政權責劃分錯位!兑庖姟芬幎ɑA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責,并將基礎養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標準仍然是比較低的,特別是在物價指數年年攀升的情況下,70 元錢更是顯得微不足道,難以起到保障功能!兑庖姟吠瑫r也規定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給予配套補助、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其基礎養老金、建立傷葬補助金制度等,這些都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我國現今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央財政實力雄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意見》中的上述規定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狀況,加重了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的負擔,而中央財政的責任卻沒有得到該有的強化,造成了中央財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財政負擔過重的畸形狀況.

         。┗疬\營效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意見》對城鄉居;鸬倪\營僅指出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而后續卻并未出臺相關投資細則,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省市的城鄉居;鸲际且源驺y行或買國債作為投資手段,投資渠道保守而單一,基金收益率極低、甚至跑不贏通貨膨脹率而出現虧損,直接損害了參保人利益.

         。ㄆ撸┑貐^差異大,各地標準不一.全國各省市在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變動.以基礎養老金為例,上海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領跑全國.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數都在150元以下,黑龍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維持在國家最低標準70元每月的基礎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補貼政策、殘疾人代繳政策、傷葬補助金政策、繳費激勵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雖然各地區確實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但養老政策差異過大亦是不妥的,雖然根據地區差異調整政策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一定要注意調整的度,否則又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ò耍┲贫任Σ粡姡用袢狈⒈7e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群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群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ň牛┡c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項目,各子項目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項目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項目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兑庖姟诽峒俺青l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群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著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復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目前的市縣級統籌造成基金調劑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續性差等惡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邁向更高統籌層次成為現實需要.首先應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突破小團體思想的禁錮,樹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觀念,各地區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再積極推進省級統籌,為最后的全國統籌做準備.

          (二)明確國家財政責任,加大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業這一重要的繳費主體而使得基金積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對居民具有當然的保障責任,所以理應由政府補足這一缺空,現階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財政補助實在過低,增加基礎養老金成為必要,再結合我國財政狀況,地方政府的財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養老金的重擔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負.另外,應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城鄉居保制度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管錢".

          (三)制定政策實施細則,注意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首先,在《意見》的基礎上,對各規定作出必要的解釋,將含糊的字眼具體化,例如針對"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要附上具體的投資規則以說明什么是有關規定;其次,針對實操過程做出詳細規定,例如在政策實際施行過程中會遇到養老保險和低保是否能同時享受的問題,應對其做出明確回答,以免出現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本文認為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實施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注意與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確保配套政策的及時跟進,針對實際情況做出靈活應對.

         。ㄋ模┩貙挸青l居;鸹I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采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鸬闹贫龋唧w說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五)出臺基金投資細則,積極推動基金運營。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多采取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效率極低,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策略勢在必行。首先要明確養老基金入市這一整體趨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準備;然后制定詳細的投資細則,對投資于哪些金融產品、各占多大比例等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專門的基金理事會,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并對整個投資過程實施有效監管,確;鸬陌踩院褪找嫘.

         。┘哟髮ω毨У貐^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采取大學生下鄉講解、制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了解政策實質,打消群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ò耍┘哟髮ぷ魅藛T的培訓力度,引進新生力量。城鄉居保業務辦理人員直接和參保人接觸,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是影響政策滿意度進而影響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其服務群眾的思想理念,盡量簡化經辦流程,讓群眾少跑腿,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優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運行儲存后備力量。

          參考文獻:

          [1]鄧大松,仙蜜花。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經濟縱橫,20xx.9.

          [2]鄭風田。"新農保"面臨的三大挑戰[EB/OL].

          [3]睢黨臣,董莉,張朔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問題的思考[J].北京社會科學,20xx.7.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

          名稱只改兩個字但意義重大

          我市是全國率先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方之一。20xx年1月,我市所有縣(市、區)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截至20xx年8月,全市參保人數156、72萬人,其中60周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60、21萬人;市區參保人數27、63萬人,其中60周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9、47萬人。

          此次調整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體系不變的基礎上,在制度名稱、繳費檔次、政府繳費補貼、待遇領取條件、個人賬戶繼承、制度內和制度間銜接轉移等方面與國家、省政策進行了銜接,同時還對我市原有的繳費年限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疊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長周燕祥介紹,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雖然只改了兩個字,但意義重大。前者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共同構成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改成“基本”后,政府層面承擔責任和義務更大,政府要下大決心確保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市提出到20xx年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個人繳費標準從7檔增至12檔

          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在現有規定7檔的基礎上,再增加了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xx元5檔,共計12檔。具體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xx元。各繳費檔次設置能滿足城鄉居民的繳費選擇,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據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測算,以最低檔100元繳納滿15年,每月可領取144、03元,繳滿30年可領取233、06元;如果按最高檔20xx元繳滿15年,每月可領取358、78元,繳滿30年,每月可領取662、55元。工作人員解釋,這是按現在靜態測算的,還沒有計算個人賬戶利息,到10年以后或更長時間,會因財政收入提高、物價上漲等因素進行上調,也就是說,等你符合條件領取時,肯定會比現在測算的待遇要高。

          文件提倡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有條件的社區可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具有金華市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加大政府補貼提高養老待遇

          按省政府文件規定,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500元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根據以上規定,此次出臺的文件中規定選擇1500元、20xx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增加到120元,體現多繳多得的原則。市區繳費檔次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為:個人繳費選擇100元到400元檔次的補貼30元,選擇500元到1000元檔次的補貼80元,選擇1500元、20xx元檔次的補貼12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繳費,個人繳費部分(按最低檔繳費標準)和相應的政府補貼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全額補貼。

          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市區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于補繳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個人賬戶可繼承繳滿15年可領取

          對原政策中實際繳費年限財政補貼資金不能繼承規定作調整,具體為: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繳費年限養老金計發辦法根據省文件調整為: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同時對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享受對象作了擴大,從原來規定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調整為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死亡時均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倍。

          文件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增加了“累計繳費滿15年”的規定,即:具有金華市區戶籍的,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規定對實施意見前已參保的人員,繼續按原政策規定的領取條件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3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養老保險如何進行轉換?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稌盒修k法》提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xx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出臺,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也坦言,解決了兩種制度銜接問題,對于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基本養老金待遇

          1997年國發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39。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由于1997年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xx]

          38號文件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

          待遇調整

          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調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統籌層次

          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調劑困難,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xx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4

          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xx〕1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實施辦法》的實施范圍

          (一)從20xx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ǘ┞毠ぃêr民工,下同)與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如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企業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ㄈ┦聵I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事業單位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整體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職工原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四)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ㄎ澹┮恢蔽磪⒓悠髽I基本養老保險,已解體、撤消或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當地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按其統籌辦法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

          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髽I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20%。

          企業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ㄆ撸┞毠人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臺帳,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的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

         。ò耍┞毠人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ň牛┫铝腥藛T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

          1、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以后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以后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后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2、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的,按當月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3、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其內退期間工資性收入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工資。

          4、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連續放假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5、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仍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6、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準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7、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8、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上述人員(第5、6項的人員除外)經核定的繳費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ㄊ﹤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xx年至20xx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100%范圍內確定,具體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ㄊ唬┢髽I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或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ㄊ﹨⒓踊攫B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ㄊ┢髽I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由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職工工資期間,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ㄊ模┢髽I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本年底仍未補繳(個體參保人員當年補繳截止時間按參保所在地的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結算繳費情況時,應按規定記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ㄊ澹┢髽I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ㄊ﹤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后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十七)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屬于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ㄊ耍┠心晡礉M60歲、女年未滿50歲,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由個人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補繳后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可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繼續繳費。在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九)兼并、破產等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補繳或處置:

          1、企業實行兼并的,對于實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并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并方負責補繳。

          2、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3、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其欠費不得免除,并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4、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20xx年底以前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經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報省勞動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核銷。

         。ǘ┢髽I破產財產收入,按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屬于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收益、利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告之參保人員按要求核對個人賬戶記載情況。

         。ǘ⿵20xx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5

          摘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仍存在一定問題。本文在文獻搜集、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并認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在制度結構體系、統籌結構、設計公平性以及群體的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制度完善,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初衷。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異;繳費能力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結構體系復雜,政府企業職責不清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結構體系較為復雜,包括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部分?梢钥吹,相較于四部分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目前的制度結構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整合,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實施以及針對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續性較高。但是,目前制度機構體系仍存在一定問題,且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劃分不清;攫B老保險制度,尤其是基礎養老金部分,作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應當為全體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較高公平性的養老保險。但現有制度結構體系,將社會群體進行區分,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構成,為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屬于非強制性的。同時由于主要由個人繳費形成基金積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從制度結構體系角度看,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結構分化,違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兩個不同制度內部,可以看到政府與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分強調企業的責任,使企業負擔壓力過大,沒有明確規定xx補貼的責任。一方面,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于其經營活動之外的開支,過重的養老保險費使得其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可能會出現誤報繳費基數甚至違法不繳費的情況;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企業繳費壓力的增加,使得企業不愿開展企業年金方面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使我國整體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發展不平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基金來源仍以個人繳費為主,xx補貼的額度較小。這兩種制度內部負擔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且劃分標準不一,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以及管理受到影響。

         。ǘ┲贫仍O計欠缺合理性,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為省級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統籌,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造成制度間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時使互助互濟制度設計理念的實現受到阻礙。省級統籌的方式,導致各省的繳費基數不統一、政府企業負擔比例責任不統一、各省基本養老金結余差距過大等問題同時,政府僅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在東西部地區之間xx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在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財政補貼數量相對較小,反之在經濟發展情況較差地區,各級xx補貼幅度則較大。這種xx補貼的方式,為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證。但是,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籌,使政府與企業的負擔壓力畸輕畸重,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設計公平性考慮不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初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需要覆蓋的人群較多,因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更側重效率的實現。現行制度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覆蓋對象不同產生了職工與居民之間保障水平的差異,違背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則。對城鎮職工而言,其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而非職工群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則主要來源于xx。然而,由企業參與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資金要遠高于xx的補貼,因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就業與非就業人員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現象,違背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的公平性原則。事實上,未就業人員的生活狀況普遍低于就業居民的生活狀況。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對未來老年時期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特別是對于處于貧困線以下的群體,僅依靠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的現金與實物救助,仍然不能滿足老年的特殊養老需求。因此,對于未就業群體而言,如果缺失了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他們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將會急劇下降,甚至無法實現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時可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面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與調節功能,通過縮小社會成員基礎保障待遇的差距,減少社會矛盾,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促進公平并進一步提高效率。特別是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應當在社會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給付標準,保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福利性與普惠性,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須的基礎經濟來源。

         。ㄋ模┎糠秩后w繳費意愿與能力考慮不足

          對農村群體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考慮到他們的實際經濟能力,按照不同層級的繳費標準進行了個人賬戶繳費水平的劃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更多居民被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但是,制度在設計時卻缺乏了對這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的考慮,使得制度中出現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現象。對上述兩部分群體而言,當期收入遠比未來收入重要。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當前的基本生活。然而這部分群體的工作不固定,從事職業任務也相對基礎,因而工資水平較低,在短期內無法形成一定的資金積累,有時甚至當期收入無法實現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對他們而言,養老保險繳費意愿較低。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部分,一方面要考慮覆蓋群體的繳費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繳費意愿。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ㄒ唬┙洕l展水平地區差異較大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較大,在整體上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而西部發展則相對較為落后的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第一,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大量年輕勞動力外遷,使得當地的贍養率過高,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相反,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當地的贍養率相對較低。因此,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使得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在各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業與個人的繳費壓力,地方財政的補貼壓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破壞了制度的公平性。對基礎養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數東部沿海地區企業發展較好,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相對較高,使得這部分企業的繳費基數遠高于西部部分企業。對企業而言,多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經營成本,在沒有多余補助或政策鼓勵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虛報繳費基數的現象。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區間的繳費基數存在較大差異,存在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比例以及繳費差距,容易造成企業虛報繳費基數,從而降低整體繳費數額的現象。這幾個方面的影響都不利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ǘ┲贫仍O計理念更強調效率

          與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同的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之初,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以及養老的需求都較低。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存在地區間不平衡的現象,且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這就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我國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根據覆蓋對象不同按照不同標準進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方面,我國在堅持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同時,一直較為強調“效率”的實現。同時,我國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較為重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對農村地區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忽略。這就導致了目前城鎮、農村群體間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不公平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強調“公平性”與“普惠性”,將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進行合并、將城鎮及新型農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設計理念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ㄈ├U費意愿不高導致制度設計漏洞

          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我國居民大多數對當期收入更為看重,對養老保險等未來收入的認識不足,導致居民整體繳費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體可能認為,應當自主選擇是否將現有收入一部分用于養老保險繳納;農村居民則因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費在保證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傾向于獲得當期收入,而非未來預期收入。這些觀點對養老保險在未來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認識不足,均會使部分群眾的繳費意愿較低。因此,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意愿上,我國整體上還存在不足,無法真正調動起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也進而使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ㄒ唬﹦澐终髽I責任,加快制度結構體系整合

          從一定角度上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體系復雜程度,影響著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管理難度。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實現大多數發達國家全覆蓋、高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國可以通過加快制度結構體系的整合,來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最大程度實現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最基礎的就是要劃分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責任。在責任劃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對策建議當中,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整合來實現。具體方式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稅收補貼為資金來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資金納入社會統籌部分,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繳費率;對城鎮就業人員,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對城鄉未就業群體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旨在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養老金負擔責任具體明確化,使政府的負擔比例明確,同時減小企業繳費率。在不同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在不同群體、不同地區范圍內實現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職工與普通居民的個人繳費當中,又滿足了兼顧效率的要求。同時,應當繼續推進原有“雙軌制”的并軌,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并。不斷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加以整合,降低結構體系的復雜程度,實現擁有廣覆蓋性與公平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ǘ┨岣咧贫冉y籌層次,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繼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實現全國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普惠性,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再分配作用;攫B老保險制度做為再分配的一種,應當充分體現社會范圍內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使其上升為全國統籌,可以實現各地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時減小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企業壓力,F有制度統籌層次,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使得部分地區養老金缺口將會繼續加大;同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政府企業的壓力較大。因此全國統籌,能夠實現統籌資金的跨區域協調,彌補一定程度的缺口問題,解決可能出現的“收不抵支”的問題,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全國統籌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再分配,將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全國范圍內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ㄈp小制度間差異,促進制度公平性

          為了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落實,實現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設計時需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覆蓋群體的范圍、群體的經濟實力、繳費能力與意愿等。只有通過全面考慮制度設計的相關因素,才能夠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在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鄉間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較大差異。制度在地區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地區間養老金的結余存在巨大差異,由此而帶來的負擔繳費壓力也相差較大。因此,應當進一步縮小制度間差異,在社會范圍內推進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盡量縮小基礎養老金部分地區間差異。

         。ㄋ模┤婧饬咳后w繳費意愿與能力

          對于我國的制度而言,由于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同,存在針對大量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群體受到思想觀念以及現有收入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最低100元的繳費標準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不愿意參與到個人賬戶的繳費當中,使實際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群眾數量受到限制,妨礙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時,需要對政策覆蓋群體的繳費意愿與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考慮可能阻礙居民繳費意愿的相關問題,并提出相關輔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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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6

          1遼寧省養老保險運行規模分析

          1.1遼寧省養老保險缺口較大

          20xx年起隨著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逐漸深入、遼寧省養老保險收支規模均不斷擴大,基金征繳收入由20xx年的135.4億元,到20xx年增加到727.2億元。但是快速增長的收入卻無法滿足養老保險支出的需要,遼寧省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由20xx年的178.6億元,到20xx年增加到883.6億元。造成遼寧省基金缺口不斷增加由20xx年的43.2億元,增加到20xx年的156.4億元,平均缺口水平可占基金支出的17.4%。

          1.2養老保險替代水平有所下降

          通過收集歷年《遼寧統計年鑒》中關于養老保險的有關指標,并以此指標下的數據為樣本,經過整理得出遼寧省從20xx年至20xx年十一年間的現實養老金替代水平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由20xx年的60.94%,20xx年的57.59%下降到20xx年的44.08%,此后雖然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大,到20xx年為46.91%。其中遼寧省從20xx到20xx年間波動較小,最大值為20xx年的47.47%,20xx年的養老金替代水平處于最低值,為44.08%。這七年間的波動范圍都控制在3%以內,基本維持在45.00%左右。

          1.3國內生產總值保險系數較為穩定

          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同時也決定了社會成員晚年基本生活需要滿足情況和生活質量。根據國際通行規則,一般以一定時期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占該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作為衡量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它反映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資源用于滿足社會成員養老需要的份額。利用遼寧省歷年統計年鑒的相關數據,計算出20xx-2011年養老保險支出增長幅度平均水平為17.5%,比國內生產總值增幅的16.1%要高,國內生產總值保險系數基本維持在4%。

          1.4實際繳費水平不足

          遼寧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人員主要集中在企、事業職工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上遍及省內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但從20xx年至20xx年征繳收入、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對比關系測算出的實際繳費率平均水平為17.59%,未能實現養老保險制度設定的28%繳費率。

          2改進建議

          2.1加大執法和宣傳力度

          由于《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規中對于處罰條件規定不夠詳細以及懲處力度不夠等問題的存在,造成執法力度不強,部分企業鉆政策空子存在著不參保、繳費不及時、不足額繳費等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應保盡保。使得實際實現的繳費率能夠不斷提升,最終達到制度預期的繳費水平,這樣有助于通過提高實際繳費替代率,從而實現制度預期的繳費替代率水平。同時,通過不斷的對養老保險制度及其相關政策的宣傳,使得企業以及企業的職工,其中尤其是第二產業企業及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和繳費的意識得到培養和提升。社會公眾成為主動關注企業為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的監督員,成為監督企業繳費的生力軍。這樣即可通過提高實際繳費率,實現制度設定的替代水平,而且可以增加職工累積的繳費年限,實現社會統籌中32%的代際供養替代率,進一步促進制度設計替代率的實現。

          2.2加強基金的增值能力,減緩替代率水平下降速度

          利用前人的一些研究,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既定的情況下,工資增長率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會出現反向的相關關系;若工資增長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率與替代率會出現正比的相關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如果平均工資增長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投資收益率水平處于較高的層次,個人賬戶的自我保障能力也會不斷強大,養老金個人賬戶能夠實現的理論替代率也會較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遼寧省人均工資水平處于快速增長狀態,平均水平已到達14.4%,致使養老金替代率呈現出快速下降的態勢。在當前工資水平快速上升時期,要求養老保險的積累基金必須能夠實現較高并且較穩定的收益水平。目前提升養老保險基金增值水平比較現實的方式是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金融投資運作部門或獨立的運作單位,強化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專業化的管理。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能夠有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得到提升,從而能夠保證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有較充足的供給。

          2.3建立養老金指數化調整制度

          由于遼寧省老齡化加劇以及制度贍養比例的節節攀升,養老金替代率下降成為必然。保持一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應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既有利于對養老保險制度保持長期穩定發展,還有利于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隨著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退休持續時間必定也會隨之增長,在退休時所確定的養老保險金發放水平必定會因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使得實際購買力不斷下降。為了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在養老保險發放制度中引入指數化調整機制是必然的,從而實現保障退休人員的收入能夠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動而保持適度的增長,從而保障養老金的購買能力。

          2.4采取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的模式

          嚴重的人口老齡化現狀以及國家保障到社會保障所產生的較高轉制成本,僅靠向企業和企業職工收取養老保險費這一條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勢必會產生較大的收支缺口,形成個人賬戶空賬和對政府的財政補貼的過度依賴。因此必須積極從其他渠道來籌措資金,如出售國有股份、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個人所得稅收入全部或部分轉入等方式籌集資金,以維護基金的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

          2.5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政策及自由轉移機制

          目前遼寧省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尚屬于省級統籌狀態,當勞動力出現跨省轉移時不僅需要轉移勞動關系,還需對個人賬戶資金進行轉移。但是各省關于社會養老政策的各項規定還存在不統一的情況,這就使得接續和轉出基金時無法順利交接,常常會出現在勞動力轉移時斷;蛑貜蛥⒈5默F象。建議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全國范圍實現轉移或流動時能夠無條件接續,有助于避免參保率、繳費率逐年下降。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7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20世紀最偉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著推動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貧困率,解決社會風險造成的一部分勞動者退休后無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進社會平等和安全,從根本上為解決社會不平等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下面,我將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應的改進措施等幾個方面來論述我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認識。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先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計劃期間的繳費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職工的養老支出,因而沒有養老金的積累。

          2、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舊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適應新形式的發展,因此必須進行改革。3、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

          4、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城鎮企業的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養老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通常意義上的養老保險主要是指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

          5、這是我國當前養老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雖然改革使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起來,但是個人賬戶空帳、保障水平不同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ǘ┪覈攫B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體城鄉發展不統一,形成“二元格局”。養老保險的對象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然而受生產力水平和國家財力的制約,傳統體制下僅為城市居民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無保障,雖然養老保險體制的覆蓋范圍隨著改革的推進逐步擴大著,但是城鄉居民之間保障權利的嚴重不平衡卻成為了現實。

          2、制度中對政府職能的規定不清晰。由于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帶有隨意性、臨時性和非連續性,養老發展各地區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確區分出和規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控斦,財政靠中央”的局面,責任難以落實,不能及時保障大眾的權益。

          3、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監督和問責機制不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責任制度等問題,因而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缺乏對欠繳保費的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鸬男袨榈貌坏接行Ы鉀Q。因此,必須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眾權益。

          (三)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議:

          1、盡快完善、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即要通過適當的調查,研究制定出恰當的養老保險范圍、項目、費率、水平等具體的養老保險方法,從制度層面上解決體制問題,改善城鄉發展不平衡、保障對象待遇不統一等現象。制度完善才是促進養老保險事業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2、嚴格規范養老保險金領取和使用條件。首先,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條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才能領取養老保險基本;其次,對仍在就業的退休人員,若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應及時停發養老金并繼續上繳養老保險費;最后,嚴格審核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情況,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約機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將“隱形養老金債務”顯化,建設可持續的養老金體系。這一措施,有利于社會公平,也將提升養老保險體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從而提升投保率。顯化養老金債務,能讓民眾清晰地了解到養老基金的現狀,有利于吸納資金。因而,要通過顯化方式來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良性發展。

          4、當然改革措施還有很多,但我認為這三點便是目前最需要進行改革的,也是能促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合理化發展的關鍵環節。

          5、真正公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權利,既要避免同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而另一部分卻享受不到的狀況,也要盡量避免同為公民,相同的狀況下卻因工作崗位、工作性質不同而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差別較大的狀況。這既是我國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鑒的地方。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8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政[1998]22號1998年6月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重要舉措,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意義重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省從1998年7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統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后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二、盡快建立適應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需要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抓緊落實國家提出的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計劃,重點加快三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實現省級統籌,建立基金調劑機制。同時,原經國務院批準的11個行業組織統籌的企業,直接納入省級統籌。省級統籌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省勞動廳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與有關部門協商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統一職工個人和企業繳費比例

          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4%,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要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比例。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以下簡稱費率),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市地企業費率已超過工資總額20%的,需制訂降低費率的具體方案,并附測算資料報送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目前企業費率未超過20%,但今后調整費率時需超過20%的,亦應照此程序審批。

          各地要隨著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努力實現統籌工作的規范化,應盡快改按企業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一個基數繳費。此項工作最遲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征繳。具體征繳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商省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ㄒ唬1995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個別經濟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較高的市地,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職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設立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的1.4%計算。近幾年內退休的人員,

          按上述辦法計算后仍低于老辦法的,可另加調節金予以解決。設立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下發。

          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加上基礎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2個月的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ㄈ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員,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破產企業職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提前退休,僅限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各地均不得自行開口子,將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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