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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時間:2024-11-08 08:49:36 偲穎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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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精選12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精選12篇)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1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上級關于創建“農機安全鎮、村”工作的指示精神為指導,以依法管理農機、全面提高農機駕駛人員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為重點,全面落實農機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和改進農機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逐步建立農機長效管理機制,有效扼制各類農機事故發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創建目標

          全鎮各村均要完成創建工作,100%達到“農機安全村”標準。

          三、創建標準

          (一)健全村級農機安全組織。成立農機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村委主任主要領導具體負責農機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有落實農機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的專兼職聯絡員。

          (二)完善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農機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健全并公布上墻,農機安全生產責任人、聯絡員職責及任務明確。

          (三)農機安全生產工作臺帳齊全、準確。建立農業機械和駕駛人員臺帳,建立農機安全宣傳教育、農機安全檢查、農機駕駛人員安全學習記錄簿。

          (四)村內農業機械和駕駛人員牌證管理率達標。農業機械掛牌及檢驗率達到95%以上,農機駕駛人員持證率及審驗率達95%以上。

          (五)村內農業機械作業全年無重大傷亡事故。

          四、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依法整治

          各村要組織力量對本村的農業機械和駕駛人員進行詳細調查摸底,仔細摸清農機掛牌年檢情況、駕駛人員的持證情況以及農機主要用途等基本情況,特別是做好各類違法違章情況的匯總、整理,認真梳理出創建工作過程中的重難點。根據掌握情況,對無牌無證、不按時年檢年審的農機和駕駛人員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綜合治理、依法整改。對各類違法違章行為要限期整改,主動上門、耐心說服,促使農機戶合法駕駛操作。

          (二)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各村按創建工作要求,建立起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全村的農機安全生產監管機制,明確分工,明確職責,認真制定符合實際的各項規章制度,內容主要有:農機安全生產檢查、農機安全學習、農機安全宣傳教育、農機安全責任追究等各項制度。

          (三)鞏固提高,檢查驗收

          各村在創建任務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對創建工作標準,認真組織自查、互查活動,查找不足,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徹底解決,進一步鞏固和提高創建成果,并進行總結,迎接上級的檢查驗收。

          五、措施與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開展“農機安全村”創建活動,有利于建立健全基層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機制,有利于普及農機安全生產知識,既是維護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各村應充分認識開展創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確立“以人為本、服務為民”的工作理念,把創建工作擺上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村要充分利用村務公開欄、自然村黑板報、標語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開展“農機安全村”創建工作的重要意義,宣傳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廣大農民特別是農機駕駛人員對創建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主動參與創建的自覺性。宣傳教育工作要緊緊圍繞創建工作各階段的重點,有針對性地展開,貫穿始終。鎮將給每個農機戶手送一封創建“平安農機”倡議信,向每個村送一套農機安全警示圖片,給每個農機戶送一本農機安全手冊,各村要積極配合好宣傳教育工作,至少組織一次創建工作宣傳動員會議。

          (三)加強檢查,確保實效。鎮將整合安監、公安、交通、農機等部門的執法力量,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和專業執法部門的作用,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實行綜合治理。將嚴格把握機械檢驗及駕駛人員考試考核關,在大忙季節開展田間場院的農機安全生產檢查,整治無牌無證,糾正違法違章行為。在重點地段和重點地區實施路檢路查,及時糾正拖拉機違法載人、無牌無證、擅自改裝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使農機安全生產形成長期嚴管的態勢,確保創建工作取得實效。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事故、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增加對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補貼,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農業機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維修技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組織,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條國家建立落后農業機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報廢制度,并對淘汰和報廢的農業機械依法實行回收。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十條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農業機械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依據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

          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其生產者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照許可的范圍和條件組織生產。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對生產的農業機械進行檢驗;農業機械經檢驗合格并附具詳盡的安全操作說明書和標注安全警示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在出廠前應當標注認證標志。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在出廠前應當標注認證標志,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條進口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我國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并依法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入境驗證。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銷售者對購進的農業機械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驗明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標志。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說明農業機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并依法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銷售服務體系,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時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者停止使用。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不履行本條第一款義務的,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農業機械,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農業機械。

          第十七條禁止生產、銷售下列農業機械:

         。ㄒ唬┎环限r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

          (二)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取得許可證的;

         。ㄈ┮婪ū仨氝M行認證而未經認證的;

         。ㄋ模├脷埓瘟闩浼蛘邎髲U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

         。ㄎ澹﹪颐髁钐蕴。

          第十八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應當有必要的維修場地,有必要的維修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有相應的維修技術人員,有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維修質量安全技術規范和維修質量保證期的規定,確保維修質量。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零配件;

         。ǘ┢囱b、改裝農業機械整機;

          (三)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

         。ㄋ模┓、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可以參加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的技能培訓,可以向有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獲取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證件。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安全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ǘ┎僮魑窗凑找幎ǖ怯、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使用國家管制的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ㄋ模┗加蟹恋K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ㄎ澹﹪鴦赵恨r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

          第二十四條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前,應當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查驗;作業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農業機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以外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操作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害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告;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接到報告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

          第二十七條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農業機械鑒定的,應當自收到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

          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在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請求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當事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等后續事宜提供幫助和便利。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機械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五章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1次。

          實施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安全檢驗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時排除隱患。

          實施安全檢驗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檢驗情況進行匯總,建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檔案。

          第三十二條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狀況進行分析評估,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生產行業運行態勢進行監測和分析,并按照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要求,會同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第三十五條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停止使用,予以報廢。農業機械的報廢條件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達到報廢條件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應當書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達到報廢條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實行回收。農業機械回收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督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第三十八條使用操作過程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問題的,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投訴情況并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訴情況和農業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的安全鑒定和重點檢查,并公布結果。

          第四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蛴嘘P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

         。ㄈz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并進行維修;

         。ㄋ模┴熈钷r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第四十一條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退還被扣押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隱患前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察車輛應當在車身噴涂統一標識。

          第四十三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不得為農業機械指定維修經營者。

          第四十四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拖拉機登記、檢驗以及有關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發放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報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及處理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ν侠瓩C、聯合收割機實施安全檢驗、登記,或者不依法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的;

          (二)對未經考試合格者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或者對經考試合格者拒不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的;

         。ㄈ┎灰婪ㄌ幚磙r業機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四)在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等過程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ㄎ澹┢渌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生產、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并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認證認可管理、安全技術標準管理以及產品質量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第五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第五十四條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第五十五條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告知拒不排除并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

          事故隱患排除后,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農業機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是指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損害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農業機械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式樣,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制。

          第五十九條拖拉機操作證件考試收費、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和牌證的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3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保障全區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降低和減少農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實加強對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落實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領導具體負責,任務到單位,責任到人的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目標責任,使農機安全各項規章制度及目標責任落到實處,為確保農機安全生產奠定堅實基礎。

          二、嚴格執行登記管理制度,確保操作人員素質準入關。按照國家“五整頓、三加強”要求,堅持從源頭上抓起。在拖拉機及駕駛人登記、檢審驗、考核發證、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等工作中,要嚴格管理,規范程序,切實做到“誰辦理、誰簽字、誰負責”,“誰檢驗、誰簽字、誰負責”,“誰考核、誰簽字、誰負責”。嚴格培訓質量,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辦理駕駛證的'“誰辦理、誰負責”,嚴格實行過錯追究制和責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確保農機執法的嚴肅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在農機安全生產檢查、事故處理過程中,要規范程序、依法行政,嚴禁徇私枉法,說情求情,特別是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職權,以確保農機執法的公正性、嚴肅性。

          四、規范管理,嚴格執行事故上報制度。發生農機事故必須按程序及時準確上報,發生一般事故,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先報告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經批準后按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嚴禁瞞報、漏報或隱瞞不報,凡隱瞞不報或知情不報的,嚴格按干部管理權限對主管領導和事故統計人員進行處理,凡造成社會重大影響和后果者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五、認真學習,切實加強干部業務素質。堅持經常性組織職工干部開展業務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學習,使廣大干部職工熟悉業務,弄通弄懂法律法規,在安全檢查執法過程中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隊伍,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是指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履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職責,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包括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滿足崗位設置要求,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職責和條件

          第四條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簽署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負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掌握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標準;

          (三)掌握正確使用安全技術檢驗裝備(設備)的方法;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并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五條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簽署考試成績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業機械駕駛人考試系統軟件及考試設備;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并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六條事故處理員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章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機事故的報案受理、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簽署農機事故處理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機事故勘察設備;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熟悉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及預案程序;

          (六)熟悉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并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七條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熟悉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知識;

          (三)掌握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四)掌握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領取農機安全監理證(以下簡稱監理證)后,上崗從事相關監理業務工作。監理證應當載明可從事的業務崗位。

          從事農機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考核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統一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核大綱、考核辦法。

          第十條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試和監理證核發。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負責編制培訓教材,組織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師資培訓。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證件

          第十三條監理證式樣和規格按農業行業標準執行,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制作、核發、審驗。

          第十四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申請辦理監理證應當填寫《農機安全監理證審批表》(見附表),經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同意后,逐級報至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機監理人員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考試員、檢驗員、事故處理員所持監理證,每4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工作考核情況、違法違紀或重大工作過失情況等。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監理證,不得損毀或者轉借他人。監理證遺失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申請補證;監理證嚴重損壞或者載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向發證機構申請換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換證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七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收回監理證,并逐級上繳發證機構注銷:

          (一)調離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

          (二)辭去公職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第五章監督

          第十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二)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

          (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

          (四)不公正處理農機事故;

          (五)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依法收取農機監理費或實施罰款時,不開具統一收費或罰沒票據;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八)推諉刁難、態度惡劣;

          (九)偽造、變造、倒賣牌證;

          (十)不履行農機安全監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有第(一)、(二)、(三)、(四)、(十)項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并吊銷監理證;有第(五)、(六)、(七)、(八)項行為,予以吊銷監理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第(九)項行為,涉嫌犯罪的,吊銷監理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遇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監督,定期了解轄區內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對在農機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5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6

          一、機務區管理員負責場、庫設施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潔,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二、指導車組人員,使農業機械達到制度要求的停放保管狀態,并有權制止未達到要求的機具進入場庫。

          三、農業機械入場、庫長期停放和離場、庫,參加作業時機務區管理員要同車組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對場、庫內長期停放保管的農業機械,機務區管理員要保證安全的責任。

          五、管理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并及時向機務隊長報告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于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導致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直至行政處罰。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7

          1、協助領導做好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

          2、模范遵守操作規程,并督促、檢查車組遵章作業。

          3、經常檢查車組安全生產,遇有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4、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5、指令車組做好安全生聲工作。

          6、督促領導按時給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指導、檢查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7、協助領導制訂預防事故及防止職業中毒措施,并在生產中落實。

          8、協助領導總結車組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8

          一、要認真做好農具場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樹木,使農具場達到夏無雜草積水、冬無積雪,全年干凈整齊。

          二、凡是進場的.農機具,必須清掃干凈,并檢修好達到技術狀態完好后方可進場.

          三、不準隨意拆卸農機具配件,違者按規定處罰。

          四、農具場停放的機具要按擺放圖、分區進行有序的定點停放,達到擺放整齊,涂油墊起。

          五、不經領導批準,嚴禁各種車輛和無關的人員進入農具場。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9

          一、修理人員必須提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及業務素質。

          二、做到隨到隨修,農忙季節修理不過夜,晝夜值班。

          三、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各項修理、改裝任務。

          四、負責修理所安全防火工作,保養間和修理間,必須有滅火器和沙箱防火工具。

          五、各種電器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沙輪有防護罩,修理工工作時要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持室內外衛生清潔.

          六、修理設備齊全清潔,保持完好無損、丟失按原價包賠。

          七、修理制度上墻,修后實行簽字手續,及時結算。

          八、不經領導批準,不堆干私活。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10

          為了保證機械技術狀態完好,達到標準化作業要求,特制定農機具保養制度。

          一、動力機械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技術保養規程,定期進行技術保養,不按時進行技術保養的機車不準投入作業。

          二、機械工作時間達到保養要求時必須按時、按號、按項進行技術保養,保養結束后,必須經技術員驗收合格,方可參加作業.

          三、動力機械必須保證其工作條件符合技術要求,不準在不良條件下長期超負荷工作。

          四、機車作業前必須進行徹底的班次保養,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五、機車不準帶病工作,如發現機車工作不正常,立印停止工作,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11

          一、合作社需要機務人員時,必須通過考試錄用,考試成績好的優先安排,在崗位考試和培訓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安排上崗,不合格者不準上崗或開除機務隊伍,成績較好在合作社為前三名者,合作社要給予物資獎勵和榮譽證書。

          二、合作社每年召開農機工人崗位技術練兵,每項獲前三名者,年工作量上浮1%作為獎勵。

          三、合作社通過定期不定期下田間檢查、抽查,甲級車取標準代耕費;乙級車工作量下降5%,丙級車不準參加作業。

          四、田間作業車組,機務統計要根據質量驗收單,對質量好,不誤農時的車組,經合作社質評組考評,給予總工作量2%獎勵車組。作業質量不合格車組,要給予總工作量0—-15%下浮處罰。

          農機安全村工作制度 12

          一、為保證田間作業標準化,制定質量驗收制度,田間作業遵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田間機械作業技術操作規程》和《農機田間作業規范》,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化,做到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車組要正確安裝調試作業機具,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并經合作社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參加作業。

          三、為提高田間作業質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術、新措施、新作業方法等,車組必須執行,否則不準參加作業。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間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成立驗收小組。

          五、質量驗收小組要嚴格執行田間作業標準、規范、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要嚴肅處理。

          六、質量驗收單必須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由質量驗收人和車長簽字,機務統計憑此匯總車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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