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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公司考勤制度范本
為保證公司各部員工工作的高效運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參照公司《考勤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考勤
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時間如下(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上午時間08:00——12:00;
午休時間12:00——13:30;
下午時間13:30——17:30
若因工作需要,各部門調整安排員工上、下班時間,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但時間應與規定時間相符。
(一)員工應自覺遵守上下班時間,若有事、因病缺勤或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假期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二)員工病假應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告知本部門經理,并應在休假后上班當天(24小時之內)將有效病假條交到人事行政部;
(三)員工事假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行政部批準;部門負責人的事假由執行總經理批準;
(四)員工續假,由本人親自辦理手續。如本人確有困難,無法親自辦理,可由其直系親屬代辦。經批準后,方可續假,否則以曠工核算當月工資;
(五)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臨時有私事外出,應事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六)各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直接向人事行政部匯報考勤或核實打卡記錄,每月23日以前人事行政部完成與各部門負責人核對情況;
(七)人事行政部將核實后的考勤情況制表,每月24日前報送財務部;
(八)出勤情況作為考核員工工作表現的一項重要內容記錄在冊,實行獎懲并與年終獎金掛鉤。
第二條 病假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指定醫院診治,需要治療及休養的時間,即為病假;
(一)當急癥或慢性病急性發作時,應及時和本部門負責人取得聯系,并持指定醫院所開據的假條及醫生處方底聯一并交人事行政部,復核簽字后方能生效。病假不滿4小時按半天計算,滿 4小時不滿8小時按一天計算。
(二)女員工懷孕保胎,依據醫院證明按病假處理;
(三)員工依據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享受的醫療期亦做病假統計,醫療期自本人病休之日起計算;
(四)員工因探親、公務等離開本市發生急診時,一周以內病假憑鄉級以上醫院急診病休證明,由人事行政部簽字有效,一周以上或慢性病癥一律無效;
(五)病假證明必須隨當月考勤報送人事行政部,非本人責任將證明丟失,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核查無誤后方可確認病假;
(六)員工因病住院期間或病休假期跨兩個考勤月,交假條時應在考勤表上注明;
(七)病假證明批準時間以公歷時間為準;
(八)病休期間如遇產假、婚假、喪、探親假等假期時,應合并計算;
(九)連續病休期內遇有公休日或法定休假日時,不另外計算病假;
(十)急診需到住家附近縣級以上醫院就診,所開假條必需加蓋急診章,人事行政部只承認一天急診病假,兩天后應到指定醫院就診,否則病假證明無效;
(十一)當班時間需外出看病,應提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外出時間在半日內可按病假處理,超過半日的按事假處理;
(十二)開具人情病假、偽造病假證明者,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事假
員工家庭有困難或辦理個人事務須占用工作時間,由本人親自辦理事假請假手續。其它對發生下列情況均按事假處理:
(一)因打架受傷在治療休養期;
(二)停職檢查期間;
(三)因本人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留期間;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而需要休假的時間;
(五)因培訓不及格被要求停職補習的時間。
第四條 遲到和早退
(一) 遲到:超出上班時間30分鐘以內者視為遲到。
(二) 早退:提前下班時間30分鐘以內者視為早退。
第五條 曠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一)未按規定手續請假或雖提出辭職申請但未獲得批準而不到崗;
(二)無故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擅自不到崗;
(四)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三十分鐘以上);
(五)假期已滿無故不到崗;
(六)各種假期無證明或證明無效;
(七)偽造或涂改各種假期證明;
(八)假期證明丟失或未按時上交而責任在本人的;
(九)委托他人打卡,或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者,將視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年假、探親假
(一)休假原則:各部門有資格享受年假、探親假者,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應安排好員工的休假。休年假或探親假期間,薪酬發放參照公司的薪酬制度。由員工提出休假申請,部門負責人批準,報人事行政部審核。部門負責人休假,應由人事行政部直接報執行總經理批準。經執行總經理批準,
年假、探親假可以頂替病、事假。年假和探親假最多分兩次使用。已休年假或探親假者,一年內中途離開公司時,需按比例扣繳年假或探親假費用;
(二)年假和探親假標準: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和探親假期。首次享受年假或探親假的,按來公司滿一年的次月起半年內提出申請,申請獲批與開始休假應距離半個月。
未轉正或實習未正式錄用期間不計算時間。
(三)休假天數:每年度年休假5天(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探親假7天(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四)下列情況不享受年休假或探親假:
1.休病、事假累計超過10天以上者。
2.休產假60天以上者。
3.脫產學習累計30天以上者。
4.員工休完假期后,出現上述情況時,取消第二年的休假資格。
(五)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
第七條 婚假
(一)員工婚假為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另給獎勵婚假3天,共計6天。
(二)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
第八條 喪假
(一)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給予3天喪假(含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
(二)員工休喪假均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三)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
第九條 妊娠假
(一)女員工懷孕后,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妊娠假,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批準,報人事行政部審核,同意后方準休假。
(二)根據分公司崗位特點,一線女職工懷孕4個月、二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后,可安排其休假。
(三)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
第十條 產假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另有獎勵假30天,此項獎勵假中的15天,女方不休的,可由女方單位出具證明給男方使用,用于護理產婦。
(二)產假期間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
第十一條 哺乳假
女職工產后的哺乳期為1年,每天給1小時的哺乳假。具體時間安排應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假
計劃生育假,按國家生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
第十四條 公假
經公司批準從事社會活動,或以下特殊情況而需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公假:
(一) 已婚女員工懷孕定期檢查,每月一次,每次不超過四小時;
(二) 孩子父母開家長會,憑學校、幼兒園開會通知,可申請四小時公假;
(三) 任何法院證明文件而需出庭作證的可申請四小時公假。
第十五條 法定休假日
第十六條 外出學習
外出學習,原則上采取自費、業余形式學習,不能影響部門工作。如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學習前必須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自費脫產學習的員工應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 工傷
員工從事本崗位工作或領導指定的其它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治療期間的休假,薪酬待遇按政府及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工傷造成傷殘和死亡時,按政府及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員工發生非工傷意外事故,應積極向有關部門聯系索賠,因此而造成的休假,按事假處理。
第十八條 加班
員工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一般不準加班。如確需加班,須提前由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報人事行政部審核,并征得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加班。
一般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最多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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