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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時間:2023-04-04 23:10:03 制度 我要投稿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14年2月3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度舾梢庖姟饭卜制邆部分: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充分認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艱巨性;

          二、準確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三、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五、建立健全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的長效機制;

          六、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七、加強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完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

          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基石。我們已經制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政策,確保制度建設到位、政策落實到位,有效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堅持共同發展、共享成果。倡導勤勞致富、支持創業創新、保護合法經營,在不斷創造社會財富、增強綜合國力的同時,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

          堅持注重效率、維護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創造機會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勞動收入的主體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縮小收入差距。

          堅持市場調節、政府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要素配置和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

          堅持積極而為、量力而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突出增量改革,帶動存量調整。

          關于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的規定,對這次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套改年限的計算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套改工資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簡稱學習年限,下同)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及以上畢業生在大專及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于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工作年限與學習年限不得重復計算。在這次工改期間,任何地區、部門、單位一律不得更改參加套改人員的工作年限。

          (一)工作年限。從本人參加工作當年起計算(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參加工作的人員,如實際工作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為11年。

          1.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工資的工作年限。

          2.如工作年限有間斷,按規定合并計算的,其當年只計算一次,不重復計算。例如,某工作人員,于1968年7月參加工作,該同志工作后,因其他原因,按規定應扣除不計算工作年限的間斷時間3年零8個月,從1968年7月向后推算,其計算工作年限的起算時間為1972年3月,按當年起算,工作年限為35年。

          (二)學習年限。工作人員的學歷和在校學習年限,均以檔案記載為準。其中:

          1. 按國家規定因組織原因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大學?萍耙陨袭厴I生,其延長的學習時間,計算為學習年限;由組織抽調提前參加工作或在校學習期間應征入伍,按規 定取得了畢業證書的大學?萍耙陨袭厴I生,應將抽調或入伍前在校學習的時間,計算為學習年限;因冤假錯案離校的大學?萍耙陨袭厴I生,應將離校前在校學習 時間,計算為學習年限。

          2.因休學、留級、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大學?萍耙陨袭厴I生,其延長學習的時間,不計算為學習年限;經過預科班學習后直接轉入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學習的畢業生,其在預科班的學習時間,不計算為學習年限。

          3.大學專科及以上結業生不計算學習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學?萍耙陨袭厴I證書后,再進入高一學歷層次學習未畢業的結業生,按原已取得的大學?萍耙陨袭厴I證書的學歷及規定的學制計算學習年限。

          4.出國(境)留學并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計算為學習年限。其中,實際學習時間短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5. 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和自學考試的畢業生,其學習年限,大學專科畢業生按兩年計算,大學本科畢業生按四年計算,如實際學習時間短于上述年限的,按實際學 習時間計算。參加工作前已在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學習和進行自學考試的人員,參加工作后經繼續學習考試而取得大學專科、本科畢業證書的,其學習年限分別 按?苾赡、本科四年減去參加工作后至取得畢業證書時已計算的工作年限計算。例如,某工作人員參加工作的當年取得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其學習年限計算為一 年。又如,某工作人員1998年參加工作,1999年取得大學?飘厴I證書,不計算學習年限。

          二、套改工資的職務及任職年限

          套改工資的現任職務(崗位),以2006年6月30日本人所任(聘)的職務(崗位)為準。任職年限,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按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聘用)通知的時間或任命(聘用)通知、文件明確的任職(聘用)時間開始計算;專業技術人員按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時間開始計算;技術工人按任現技術等級起薪時間開始計算。

          (一)工作人員現任職務(崗位)低于原任職務(崗位)的,其原任較高職務(崗位)的年限合并計算為現任職務(崗位)的任職年限。

          (二)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三)在任職(聘任崗位)期間,工作年限有間斷的,其間斷的時間不計算為任職年限。

          (四)任職年限有間斷,按規定合并計算的,其當年只能計算一次,不重復計算。例如:某副處級干部,曾在1990年12月至1993年10月任過副處級職務2年零11個月,因降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副處級職務,后又于1998年12月任副處長至今,從1998年12月向前推算,任副處級職務的起算時間為1996年1月,按當年起算,任職年限為11年。

          (五)曾被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現任職務為科員的,將原聘任為助教(助理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與任科員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此規定只限于這次套改工資時使用,下同);現任職務為副科級的,將原聘任為講師(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副科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正科、副縣(處)級的,將原聘任為副教授(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正科、副縣(處)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正縣(處)級的,將原聘任為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正縣(處)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

          (六)在這次工改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擔任機關“三定”方案或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設置的領導職務的,執行領導職務工資標準,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執行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其中:

          1.擔任人大常委、政協常委或政協委員職務的,按機關原任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2.按管理權限明確享受上一職級待遇的,按享受待遇的職級對應的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擔任非領導職務又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按現任非領導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4.因任期屆滿、機構改革、班子調整、任職年限或年齡限制的原因,由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未明確職務的,以及轉任下一級職務,任免機關明確保留原職級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確定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

          (七)經批準在機關外兼職的公務員,按機關所任職務套改工資。

          (八)機關中經組織批準在機構改革時離崗待退目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本人離崗待退時的職務套改工資,其離崗待退期間計算為任職年限。

          (九)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內調的干部,如現任職務低于內調時職務的(不含內調后受處分低任職務的),按其內調時原單位所任職務套改工資,任職年限按內調時職務的任命(聘任)時間起算。其中,公務員執行內調時職務對應的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

          (十)2006年6月30日仍在下派、掛職鍛煉期間的人員,按在派出單位擔任的職務套改工資并計算任職年限。

          (十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2〕40號)規定,連續工齡滿一年及以上的人員受聘到事業單位,2006年7月1日仍在試用期的,按單位擬聘的崗位套改薪級工資和崗位工資。

          (十二)事業單位中兼任專業技術和管理崗位的人員,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由批準的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并按主要任職崗位確定工資。

          (十三)按照川辦發〔2002〕40 號文規定,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后,按人事管理權限由工勤崗位聘用到管理崗位的人員,按所聘崗位套改工資,從聘用的時間起計算任職年限。

          (十四)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時,由較高等級(崗位)受聘到較低等級(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崗位)滿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符合定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按原職務(崗位)套改工資。

          (十五)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崗位)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按原職務(崗位)套改工資。

          (十六)從企業單位調入和復員退伍安置到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現執行初級工工資待遇的,其初級工的任職年限,按事業單位同學歷、同崗位、同期參加工作的工人轉正定級的時間起計算。

          (十七)按照川辦發〔2002〕40 號文規定,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時離崗待退的人員,其離崗待退期間計算為任職年限。

          (十八)曾受開除處分、判處有期徒刑處罰或自動離職后,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其任職年限均從任命(聘任)現職務(崗位)的時間開始計算。

          三、工資套改的其他問題

          (一)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的工人,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為六個月,熟練期為六個月,學徒期、熟練期的執行期限不得縮短或抵扣。

          (二)直接從各類學校錄用(聘用)到艱苦邊遠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的鎮)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仍實行一年試用、見習期(工人為學徒期、熟練期)制度,從到工作單位報到起薪之月起執行轉正定級工資。

          (三)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06 年7 月1 日前試用、見習期(工人為熟練期)已滿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在工資套改的基礎上適當高定工資。其中:在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機關工作人員高定一個級別(崗位)工資檔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高定一級薪級工資;在三類區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機關工作人員高定兩個級別(崗位)工資檔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高定二級薪級工資。既屬艱苦邊遠地區,又屬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按艱苦邊遠地區執行高定工資后,不得再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復高定。

          (四)在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2006年7月1日前已調到省內其他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由調入單位按川人工〔1996〕37號和川人工函〔1997〕1號文件規定確認高定了一至二檔職務工資的人員,在套改工資基礎上相應高定工資。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相應高定一至二個級別(崗位)工資檔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應高定一至二級薪級工資。

          (五)2006 年7 月1 日仍在試用期的新錄用公務員,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改按新工資制度規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執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按錄用后的擬任職務套改工資,級別工資在套改的基礎上低一檔執行。

          (六)軍隊轉業干部按規定以技術等級對應的軍隊行政職務確定工資待遇的,如現任職務低于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層次(不含轉業后受處分降低職務的),按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套改工資,其中,公務員執行對應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任職年限從軍隊正式任命技術等級通知的時間開始計算。

          (七)公務員所任職務低于原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但按原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確定級別、級別工資的(如低職安排的內調干部、軍隊轉業干部等),晉升職務到原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及以下時,級別、級別工資不變。

          (八)在國家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出臺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暫不核定。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按規定暫予保留的特殊崗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和原按川府發〔1994〕34 號文第二條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保留的超四個月獎金額度,由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總量,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自主分配。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繼續按四川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通知》(川人發〔2001〕86 號)規定執行,以工改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為基數計發。待新的分類辦法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出臺后,一并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九)小學校、幼兒園的小學三級教師,按國人部發〔2006〕59 號文規定的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套改工資。

          (十)這次工改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國家未作出規定前,暫按《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川人工〔1994〕38 號)規定執行。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本人工改后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數計發。按照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印發〈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工作問題解答意見〉(二)的通知》(川人辦發〔2004〕230 號)第七條規定,事業單位中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而緩簽聘用合同的人員,2006 年7 月1 日仍在緩簽聘用合同期的,在套改工資的基礎上,按病假待遇重新計發工資。

          (十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2006年7 月1 日仍在處分期的,暫緩套改工資。

          (十二)已經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不再實行合同制工人10%的工資性補貼。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改后按規定比例計算的工資、津貼、補貼(如中小學教師、護士工資標準提高10%、合同制工人10%工資性補貼等),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按“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

          四、離退休人員待遇

          (一)1993 年9 月30 日及以前退休的既無行政職務,又無專業技術職務的干部,按照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費。工作年限不滿20 年的,增加180 元;滿20 年不滿30 年的,增加210 元;滿30 年的,增加275 元。

          (二)2006 年6 月30 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干部增加退休費金額低于同工作年限無職務退休干部增加金額的,按同工作年限無職務退休干部增加金額執行。

          (三)1993 年9 月30 日前依據國務院《關于頒發〈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 號)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退職前既無行政職務,又無專業技術職務的干部按照工作年限增加退職生活費。其中,工作年限不滿20 年的增加125 元,滿20 年不滿30 年的增加145元,滿30 年的增加195 元。2006 年6 月30 日及以前退職的干部增加退職生活費金額低于同工作年限無職務退職干部增加金額的,按同工作年限無職務退職干部增加金額執行。

          (四)事業單位中1985 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的國家技術6級及以上的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按教授級職務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國家技術9 級及以上的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按副教授級職務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以上規定只限此次工改增加離退休費,不涉及專業技術職務的變動。

          (五)事業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及以后離退休(職)的人員,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的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的部分,暫不計入離退休(職)費,待國家政策明確后再作規定。

          (六)已實行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方和有條件的地方,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養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按照同職務層次公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增加退休費的標準,從2006 年7 月1 日起增加退養生活費。個別經濟條件較差的地方,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養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按照不低于同職務層次公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增加退休費標準2/3 的原則,增加退養生活費。

          (七)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信訪局等單位〈關于解決我省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簡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川府發〔1989〕25 號)規定由原精單位按月發給原工資標準100%生活費的精簡退職人員,從2006 年7 月1日起每月增加100 元生活費。

          八)按照四川省人事廳《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退休干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能否增加退休費問題的函〉的通知》(川人退函〔1997〕3 號)規定,工作人員離退休(職)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并按規定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2006 年7 月1 日仍在緩刑期間的,此次暫不予調整離退休(職)費。緩刑期滿不再收監執行刑事處罰的,從緩刑期滿次月起恢復享受此次工改增加的離退休(職)費,但緩刑期間的差額不予補發。

          (九)計發退休(職)費比例的工作年限包括從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身體健康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過去與此規定不一致的,從2006 年7 月1 日起改按本規定執行,不涉及補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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