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襲方案計劃制定(修改)制度
方案計劃是戰時防空襲和平時應付突發事件的`行動依據。各級應根據敵情、上級指示和本級的實際情況制定(修改)防空襲方案、計劃。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擬制防空襲方案、并按規定報批。省(自治區)和國家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防空襲方案報大軍區審批,并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國家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防空襲方案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審批,并報大軍區備案;縣(市、區)的防空襲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審批。在正常情況下,防空襲方案每5年修改一次,當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方案修訂。負有防災救災綜合協調任務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災救災方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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