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各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為管好用好人民防空工程,發揮人防工程戰備、社會和經濟效益,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定期檢修保養。人防工程主體和防護、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及照明等人防專用設備設施,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每季保養一次,每年檢修一次,確保性能完好、運轉正常,使之達到《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技術規范要求。
二、做好消防管理。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系統應進行日常監視和維護,消防設備設施定期保養和檢修,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汛期巡檢。汛期應制訂防汛預案,做好防汛物資準備,落實抽排水設施,并設專人值守,防止雨水倒灌人防工程、地面塌陷等現象。發生險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并報告人防主管部門。
四、建立健全檔案。人防設備設施檢修保養時要及時記錄,與人防工程圖紙資料一并歸檔,并接受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檢查,年底前將檔案資料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人防工程隸屬關系變動時應及時報人防主管理部門備案。
五、開發利用工程。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大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使用人防工程,應到人防主管部門及時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許可證》,不得無證使用。
六、做到五個“禁止”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通道;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損壞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鋪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發現有以上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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