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辦公室工程建設行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程序和規定,本著分工合作、互相監督、規范程序、廉潔奉公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辦公室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辦公室投資建設的公共人防工程、人防指揮所工程、公用房和宿舍工程、供水供暖供電供氣工程、單位公共設施工程及其修繕和裝飾工程。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應取得計劃、財政、規劃、建設、消防、環保、環衛、房產等有關部門的相關許可手續。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程序除了到當地有關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外,還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及其他國家有關人防建設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經費必須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后方可使用。工程建設經費年度計劃由業務科商綜合科于每年7月31日前擬定,報辦領導批準后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還需要報國家人防辦批準列入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第五條 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和上限控制價編制應按照自治區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辦公室邀請三家單位(含)以上競爭報價,報分管領導審核、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保密工程項目不需公開采購或招標的,必須經市財政局批準后,由業務科組織邀請招標。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及其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由綜合科商業務科實施。政府采購目錄以外或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辦公室采取內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
指揮所及其附屬工程、指揮所維修改造工程以及搶險搶修救災工程依法不實行招標發包的項目,經市財政局同意后由辦公室采取內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
第七條 工程建設施工內部邀請招標辦法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規執行。具體由業務科組織實施。
第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單項金額 5000元以上,并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建筑設備材料采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執行,沒有列入政府采購的其他建筑設備材料采購由辦公室自行采購,具體采購辦法按辦公室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程建設合同條款由業務科和綜合科審核,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竣工后存入檔案。
第十條 工程造價計價與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以及造價變更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相關約定執行,但在施工過程中因不可預見的各種原因造成工程量及費用變更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施工隊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造價變更申請報告以及變更依據,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定額站審核后,報工程處核定,最后由辦公室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撥款應由承包方提出申請并附上價款計算依據等資料,經監理單位、工程現場管理人員、定額站和業務科審核后,由綜合科財務人員核實,呈分管領導及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結算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50萬元以上的人防工程竣工結算由定額站編審或委托有人防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中介機構審計、定額站審核。5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直接由定額站審計審核。
第十三條 綜合科財務人員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以及相關審批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和固定資產明細表。
第十四條 業務科組織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資料存檔。工程檔案按照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和要求整理歸檔,大中型項目存放在工程檔案管。小型和零星工程檔案存放在辦公室檔案室。
第十五條 本規定若有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符之處,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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