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管理制度
1、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要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
2、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要履行村黨支部會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的“四議兩公開”程序。
3、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4、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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