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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水產畜牧獸醫局政務公開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市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精神,推進我局政務公開工作,更好的為發展服務、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特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進一步改進和轉變機關作風,增強全局政務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辦事效率。
二、政務公開的原則
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
三、政務公開的范圍
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水產畜牧獸醫工作中直接面對社會、面向基層,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主要工作事項必須公開;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重大事項與干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也必須在相應的范圍內公開。
四、政務公開的內容
水產畜牧獸醫系統政務公開主要圍繞“職責權限、服務內容、辦事程序、辦事依據、承諾時間、收費標準、監督渠道、辦事結果”進行。
政務公開的項目
(一)本局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二)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審批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處罰事項;
(五)行政服務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六)上級部門及本局制發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批轉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內容。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本單位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進行查詢,要根據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和單位情況變化,編制偃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公開目錄,并及時發布更新目錄和相關內容。
五、公開的形式、方法和時間
1、通過貴港市政府網,向社會公開水產畜牧獸醫局工作職責、職權、審批項目和收費標準等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2、定期在新聞媒體介紹水產畜牧獸醫業務;公布服務承諾;公示專項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3、及時公示新的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序以及政務事項的變化情況。
4、每年結合工作總結對內公開相關內容,在需要時,隨時對內公開有關內容。
六、政務公開的相關制度
1、主動公開制度
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應當在貴港市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服務指南、觸摸屏或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產生或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
2、依申請公開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采用電話、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請。屬于本局掌握的主動公開的事項,將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對于當場可以答復或提供的要當場答復和提供;
不能當場答復和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提供,特殊情況下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政務公開預審制度
擬公開的事項必須經各科室負責人審核后由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重大事項要由承辦科室提出并說明理由,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科室初審,請分管領導審批后再行公布。
4、政務公開公示聽證制度
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實施。重大決策事項,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后再向社會公布。
5、政務公開投訴受理制度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法規科受理政務公開權利人的舉報、投訴、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6、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一)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作風和行風評議體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
(二)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政務公開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四)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機關各科室和局屬二級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五)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六)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取消當年度部門及主要負責人的評先資格,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并于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法規科。
7、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一)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法規科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
(1)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造成嚴重后果的;
(2)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3)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4)違反法律法規,泄露相關機密的;
(5)政務公開中的其他違紀行為。
(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理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處理相對應的原則。
(三)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對責任人提出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科室)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構成違紀的,按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同時違反黨紀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政務公開工作,局辦公室和法規科分別做好審查審核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局辦公室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網絡信息的發布,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現前述政務公開五種違紀情形時,法規科應在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呈報分管領導和局黨組研究審定。
(六)被追究對象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向本級或上級監察機關、法制部門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設立舉報箱和監督電話,監督電話:0775--423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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