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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車輛使用管理,力求節約,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綜合科為機關車輛綜合管理部門。辦公室領導、機關各部門所有使用車輛相對固定,平時由各部門直接管理,原則上實行經費包干(核定每臺車輛的經費),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每輛車輛由綜合科指定專職司機為維護管理責任人,職責為: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維護,隨時保持車輛整潔和良好車況,定期檢查,有故障時及時送檢送修;按時做好車輛年審保險工作等。綜合科和各用車部門領導負責督促落實。
第四條 車輛部件以及檢修工具裝備齊全,車輛嚴禁裝載危險物品和超載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車輛跑長途應由專職司機駕駛。出車前司機必須對機油、輪胎、剎車等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行駛。
車輛歸隊后要及時進行檢查、加油和清潔維護;如車輛不是由責任人本人駕駛,歸隊后要與車管責任人進行檢查交接。
第六條 車輛用油要本著節約的原則,按照辦公室的規定,由各管理部門嚴格控制,所有公務車輛均在政府采購定點單位加油,實行一車一卡管理。
第七條 購買零配件和維修車輛須經綜合科同意,報分管辦領導審批,到政府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車輛出現故障需維修的,應及時報告。
第八條 超出貴港市市區用車的,須說明用車事由、時間、乘車人數和到達地點,并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
第九條 禁止私借車輛或私自出車,由此造成車輛丟失、損壞和發生事故的,追究行為人責任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條 人防機動指揮通信系統的指揮車、信息采集車等業務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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