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鄉低保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制,促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潔、高效、公正、透明,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政府令第98號)、《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政府令第102號)和《酒泉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及相關紀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城鄉低保工作出現違法違紀問題,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方式包括:問責;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檢察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條 責任追究對象包括:縣、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人、從事低保工作人員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人。
第五條 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城鄉低保政策,確保城鄉低保政策公開。
(二)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低保對象日常申請受理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村委會(社區)申請低保的家庭進行調查核實,指導并主持開展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通過民主評議,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進行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對象不能享受的原因。
(四)堅持低保工作政務公開、對象公開、標準公開、救助金額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五)建立健全城鄉低保對象個人檔案資料,完善檔案要素,實行一戶一檔。
(六)負責并監督本轄區城鄉低保金發放工作,確保城市低保金按月發放,農村低保金按季發放。
第六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申請、審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者,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檢察機關進行處理:
(一)接待群眾來訪以及申請對象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的;
(二)對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解釋政策法規的;
(三)對符合保障條件、材料齊全應予受理的申請,推諉拖延,無故不辦理或辦理不及時的;
(四)對申請對象進行調查、核實時,不實事求是,或核算收入不準確的;
(五)對不符合保障條件,審查核實不認真或擅自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
(六)對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冒領低保金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范圍、提高保障標準、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八)擠占、挪用、扣壓、拖欠低保款物的;
(九)不按條件和規定程序辦理或辦理程序不規范,調查、評議和公示不到位的;
(十)對申請低保的家庭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生活情況和家庭收入情況掌握不清楚,對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未及時調整低保金(增、減、停)的;
(十一)工作失誤,導致發生錯保、亂保、人情保等情況,或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機制未落實的;
(十二)利用職權刁難申請人、保障對象,或收受、索要申請人、保障對象禮金、財物的;
(十三)基層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或糾正、隱瞞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有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行為的;
第七條 單位出現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管理權限,視情節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八條 為低保申請人的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實際生活水平、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
第九條 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自調查核實清楚后的當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領取的低保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將相應人員不良記錄登記備案。
第十條 低保管理工作責任分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具體承辦人對低保工作負直接責任,分管低保工作的領導負領導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處理決定,將以書面形式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二條 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由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各級黨委、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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