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市聯社直屬企業、單位、各科室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會上傳播或散布,與事實不相符,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市聯社機關依據行政職責,負責澄清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責任。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市聯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聯社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市聯社機關負責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對涉及本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市聯社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聯社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市聯社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條 市聯社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聯社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廣西壯族自治社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聯社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自治社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市聯社機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市經聯社黨組批準。
(二)以市聯社機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聯社主機關批準。
第九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聯社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市聯社直屬企業、基層供銷社、機關各科室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適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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