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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貿公司授權由總經理負責“XX商貿有限公司”“XX商貿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財務會計負責“XX商貿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財務出納負責“公司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業務部負責“發貨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 商貿公司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領取并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 商貿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五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條 商貿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蓋章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七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八條 在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九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條 業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發票專用章”無須經上述程序,使用前由財務人員、業務主管批準即可使用。
第十一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歸檔。
第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攜帶空白合同的,合同專用章保管人可預先在公司統一印刷的空白合同上蓋章后交商務人員使用,但必須辦理合同領用手續,并要求在合同簽署后立即將合同返回,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五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違紀者予以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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