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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時間:2024-10-18 14:30:16 曉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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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辦法,是漢語中常會用到的一個詞語,意為“處理事情或解決問題的方法”,現今也指一種應用寫作的法規性公文文件。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1

          一、總 則

          1.1 為增強公司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 “三違”現象,降低事故隱患,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

          二、對“三違”現象的管理

          2.1 “三違”現象是指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及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2.2“三違”現象的主要行為有:

          2.2.1違章指揮的主要行為:

          a 工藝條件不滿足情況下指揮開停工、檢維修等作業;

          b 作業所需設備存在缺陷不備用情況下指揮作業;

          c 作業所需儀表電氣公用工程不完好備用情況下指揮作業;

          d 作業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況下指揮作業;

          e 動火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f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g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h 高處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i 吊裝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j 動土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k 斷路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l 設備檢維修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m 鍋爐點爐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n 未取得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工種作業證的職工安排上崗操作;

          o 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職工直接安排上崗操作;

          p 與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未協調溝通好情況下指揮作業;

          q 作業方案未得到簽字批準或無作業方案情況下指揮作業;

          r 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指揮作業;

          s 其它導致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的作業指揮。

          2.2.2 違章操作的主要行為:

          a 違反國家、地方和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操作行為。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消防法》等;

          b 違反公司健康安全環境有關制度規定操作行為;

          c 違反崗位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操作行為;

          d 不按檢查表要求檢查;

          e 不按作業指導卡、工藝卡片操作;

          f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設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 從事職業禁忌工作;(如:恐高癥的人員,不能登高作業等);

          h 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損壞防爆設施行為;

          i脫水操作產生物料泄漏;

          j 不正確使用防爆工具、穿帶鐵掌鞋、不進行靜電消除;

          k 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l 不按規定巡檢;

          m 未辦理特殊作業審批手續進行作業;

          n 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行作業;

          o 安全檢測不合格進行作業;

          p 作業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行作業;

          q 司機酒后駕車、不系安全帶、私自借車換車;

          r 不按規定執行“三交一封”;

          s 操作時或廢液處理時非正常泄漏;

          t 不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儀器和消防設施器材;

          u 不按要求填寫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記錄;

          v 不按規定啟停設備;

          w 不按儀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

          x 生產區內用油品清洗物件;

          y 影響生產環境和職業健康行為;

          z 其它違章行為。

          2.2.3 違反勞動紀律的主要行為:

          a 脫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

          b 遲到、早退、無故缺勤;

          c 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d 在生產區吸煙、帶煙火;

          e 在易燃易爆生產區打手機或手機開機;

          f 工作期間參與賭博;

          g 工作期間打架、罵人;

          h 故意損壞公物;

          i 在崗位上無理取鬧;

          j 不配合各級人員進行檢查;

          k 其它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3 各部門組織崗位人員結合崗位自身存在的風險,查找習慣性“三違”行為,并將所有總結收集到的“三違”行為進行歸類匯總分析,建立“三違”現象檔案;鶎訂挝幻考径冉M織安全人員向員工至少進行一次“三違”現象的宣傳講解和培訓教育活動,做到人人知道“三違”行為的危害,人人都能夠自覺糾正“三違”行為,并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

          2.4 公司范圍內建立實施“三違”記分卡,每人一卡,記錄違章行為次數。每人都建立“三違”記錄臺帳進行匯總分析,臺帳跟蹤記錄到本人離開本公司。

          2.5 “三違”記分卡實施辦法

          2.5.1 公司員工上崗期間必須隨身攜帶“三違”記分卡,如不攜帶,按違規行為處理,并記錄在“三違”記分卡和“三違”記錄臺帳中;

          2.5.2 “三違”記分卡采用現場記錄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均有權現場記錄,并要及時上報至“三違”人員所在單位;

          2.5.3 公司各單位必須每周對“三違”記分卡進行審查,將“三違”情況及時填寫到“三違”記錄臺帳中。

          2.5.4 “三違”記錄臺帳填寫辦法:

          a 各基層單位“三違”記錄臺帳由本單位安全員填寫;

          b 部室“三違”記錄臺帳由本部主任或指定人員填寫;

          c 公司領導“三違”記錄臺帳由綜合辦公室指定人員填寫。

          2.6對“三違”現象的考核:

          2.6.1 各部門每月25日前根據“三違”記分卡和“三違”記錄臺帳,匯總本部門員工的“三違”情況,將匯總結果報至生產部存檔;

          2..6.2 每次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處罰制度》有關條款或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6.3 違章行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關事故管理處罰制度執行;

          2.6.4 “三違”記分卡累計違章次數的處罰規定:

          a 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3次的人員,扣末次違章月份獎金的50%,由本單位內部進行考核;

          b 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6次的人員,扣末次違章月份獎金,由部門內部進行考核,并對違章人員進行內部離崗培訓;

          c 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9次的人員,待崗兩個月,交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門管理;

          d 職工的'違章次數累計情況與評選先、優、模結合。

          e 每張“三違”記分卡的適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產辦組織進行更換;

          f 生產部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對“三違”現象的考核情況,并把檢查結果上報化工廠安委會,安委會研究后,對認真進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單位,進行獎勵。對不認真考核,隱瞞、推諉的單位,進行處罰。

          三、對事故隱患的管理

          3.1 公司建立“事故隱患發現卡”,由生產部發放到全公司每名員工手中。

          3.2員工隨身攜帶此卡,記載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議,并及時上報到本部門安全管理人員。

          3.3 安全管理人員按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及實際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3.4 公司每名員工都要建立“事故隱患發現臺帳”,臺帳跟蹤記錄到本人離開公司。

          3.5 各部門每月對隱患情況進行匯總統計,記錄在“事故隱患發現臺帳”,并將結果上報至生產部。

          3.6 生產部根據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公司安委會,安委會研究后,進行獎勵。獎勵情況如下:

          3.6.1 對提出好的建議的員工據建議的適用程度及采納后產生的效果獎勵50-200元;

          3.6.2 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員工獎勵200-500元;

          3.6.3 每月對提出好建議和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員工據實際情況獎勵50-100元;

          3.6.4 每季度對各單位上報的情況進行評比,對提出好的建議和發現安全隱患的較多的單位獎勵100-300元。

          3.6.5 每年根據“事故隱患發現臺帳”的統計情況進行匯總、評比,對前3名同志進行特別獎勵;

          3.6.6 當職工調動工作時,公司將根據“事故隱患發現臺帳”的統計情況對職工進行崗位綜合評定并獎勵。

          四、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消除“三違”重點行為

          4.1開展專項整治檢查活動的內容

          4.1.1 對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專項整治;

          4.1.2 對在易燃易爆生產區使用手機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3 對崗位人員在易燃易爆生產區不正確使用防爆工具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4 對在作業時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5 對不執行特殊作業審批手續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6 對不按規定巡檢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7 對崗位人員吸煙、帶煙帶火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8 對脫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9 對司機酒后駕車、不系安全帶、私自借車、換車等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4.1.10 公司安全生產聯合大檢查領導小組每月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活動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化工廠有關文件嚴格處罰。對在活動中表現好的單位,予以適當的獎勵。

          五、附 則

          5.1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 本辦法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5.3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2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3

          為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現象,進一步強化對“三違”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基礎設施事業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三違”行為的辯識“三違”行為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第二章糾正“三違”行為的措施第一條各在建項目或機關部室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查處“三違”行為:

         。ㄒ唬└骷壐刹、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ǘ└骷壣a組織、指揮和協調人員是否按照安全生產“五同時”規定組織生產;

         。ㄈ╆P鍵生產環節和重要生產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ㄋ模┥a崗位、施工作業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守工藝紀律、施工紀律、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第二條各項目部要持續開展反對部分管理人員中容易出現的重生產、重效益、忽視安全的不良傾向,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他們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紀的帶頭人。

          第三條針對部分員工“違章不一定出事故”的僥幸心理,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啟發員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章守紀。

          第四條各項目部要廣泛開展群眾性的自查自糾活動,有針對性的利用現場協調會、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問答、技術練兵、事故案例討論等教育活動,對不安全行為乃至成為習慣的主觀因素進行認真分析,制定糾正措施,認真加以糾正。

          第五條各項目部安全部門要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人事勞資部門組織勞動紀律檢查,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六條各項目部黨群宣傳部門和工會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形成“三違”行為人人喊打的輿論氛圍,促使員工養成自我約束、自我防范、規范操作、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良好習慣。

          第七條基礎設施事業部及各在建項目部安監部、工會、共青團、女工組織在開展的“安康杯”、“安全生產月”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主題和主要內容,組織開展活動。

          第八條基礎設施事業部及各在建項目部要落實“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及時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關心員工的生活,積極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幫助員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避免員工在工作中因擔心完不成任務等冒險違章。

          第三章“三違”行為的查處和考核基礎設施事業部各在建項目在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還可參照基礎設施部《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經濟處罰辦法》以及結合本項目部生產安全考核辦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各級項目部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對各種檢查中發現的

          “三違”行為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條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對出現的“三違”行為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整改。對“三違”現象,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分析,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需要罰款的安全部門開具罰款單,在規定期限上交財務部門。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為導致傷、亡事故的,依據事故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在年度安全考核或者日常檢查中中,發現因嚴重違章和屢查屢犯的頑固性“三違”,扣除本項目安全考核分數。

          第十三條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第十四條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年度先進評選。

          第十五條對“三違”現象罰款財務部門列專項科目管理,用于表彰獎勵安全先進和用于安全活動經費。

          第十六條本辦法中處罰和獎勵低于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的按規定執行。

          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4

          1.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職責

          3.1安全員負責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3.2各部門、班組負責組織本部門、班組“三違”行為檢查,落實本部門“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術語與定義

          4.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4.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4.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員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5內容與要求

          5.1安全員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嚴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等給予處罰。

          5.2各部門對檢查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公司安全員。

          5.3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4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5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入廠三級教育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并對其進行考核。

          5.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 事實有爭議時,由安全員負責核實。

          5.7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員或部門從重處罰。

          5.8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工作人員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6.“三違”行為認定范圍

          6.1“三違”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2、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9、擅自啟用查封或者報廢設備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2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員工作業。

          3、違反規定、規程,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6.3違章作業

          1、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新安裝設備設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4、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5、工作前未檢查設施設備或設施設備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6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7、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8、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9、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0、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1、不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2、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13、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4、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5、隨意拆除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16、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17、檢修設備時未切斷電源。

          18、檢修電器設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20、其它違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6.4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串崗、脫崗、睡崗。

          2、班中打架斗毆。

          3、酒后上崗。

          4、遲到、早退、無故曠工。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敷衍了事。

          7、帶班干部無故不到崗。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其它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7.附則

          7.1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

          7.2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7.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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