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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賬務審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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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使委內部財務管理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發揮所有資金的效能,更好地為委內部建設和發展服務,特制定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條 堅持財經工作基本原則,依據國家制定的各項財經法規和制度,強化本委財務管理,使之做到公開、公正、透明,防止財經工作中的腐朽現象,保護和調動干部職工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堅持開源節流、增收增效原則,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促進委的各項事業健康協調發展。
第三條 加強內審工作組織領導,成立內部財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委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機關副主任、紀檢組長擔任。委監察室和辦公室具體組織并協調熟悉財務的人員實施內審工作。
第四條 實施內審的范圍是:委機關及經費獨立核算的所屬單位。內審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國家、省和市財務制度的情況;
(二)執行委內財務管理制度和規定的情況:
1、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2、爭取項目資金收支情況;
3、委及所屬單位房屋租賃、水電費、辦公經費等收支情況;
4、機關房改和評估房補交款收支情況;
5、差旅費和公務接待費開支情況;
6、按照相關規定發放各類獎金情況;
7、機關及所屬單位購置辦公設備開支情況;
8、委基本建設投資及開支情況;
9、黨費收支情況。
第五條 內審的時限和要求
1、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必要時,可隨時審計;
2、財務室和涉及到的科室,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提供真實的憑證、數據等相關情況;
3、審計專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審計相關信息;
4、審計結果經審計領導小組核準,提交委辦公會或黨組會審定后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5、實行責任追究,對審計中違規違紀的責任人,將依照黨政紀和相關財經法規,按組織程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制度由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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