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規避經營風險,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企業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企業的運營。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求真務實”的方針,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強化內控、立足服務”的原則,在公司范圍內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審計。
第四條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內部審計的下列風險:
(一)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組織架構不科學、不合理,或職責分工不清,可能導致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
(二)內部審計未經適當授權,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導致內部審計失敗。
(三)內部審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內部審計方法滯后,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和效率低下。
(四)內部審計人員不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可能導致道德風險。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負責開展整個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
-1-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公司應確保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和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
第六條公司下屬各單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營業收入達到公司總收入10%及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達不到公司總收入10%的生產型企業或從事貿易業務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單位領導,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公司審計部的`指導和監督,并向公司審計部報送年度內審計劃、年度內審總結及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章審計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公司的審計范圍包括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以及根據有關約定需要進行內部審計的公司的聯營公司和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八條公司審計部對屬于內部審計范圍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分別采取直接審計、委托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
(一)直接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為主,組成審計小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二)委托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三)聯合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國家審計機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審計組進行審計。
第四章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公司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地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十條公司審計部的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規和公司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二)制訂公司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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