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市財政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第一條為監督本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和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昆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的投訴受理范圍:
(一)認為本局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執行不合法、不適當的;
(二)認為本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不按照規定程序行政執法的。
第三條凡已進行行政復議或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果不服而投訴的,不予受理,其投訴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由預算科受理,在核實和調查后,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有關執法機構執行。
第五條對投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諉或刁難,對口頭投訴,受理單位應作規范的記錄,所有的投訴要登記整理入卷。
第六條受理的追究行政執法過錯及要求賠償的投訴案件,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并按照《昆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局各執法機構要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認真辦理投訴案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并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本制度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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