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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2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5.2.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5.2.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4.5.3.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5.3.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3.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5.3.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4.5.4.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5.4.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核后,三級吊裝由安全環?曝撠熑伺鷾,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準,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完畢后由安全環?票4孀鳂I證。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T6067-1985.NFE52-122:1975,NEQ)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30871-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
目前公司還沒有吊裝機具,需要時委托使用外部單位的吊裝設施(如吊車等)。
四、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m>100t;
b)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三級吊裝作業:m<40t。
五、吊裝作業的基本要求
1.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4.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六、作業完畢后的`工作
1.清理現場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2.起重器具的維護保養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危險告知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七、《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1.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規范、強化廣西華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火作業等各種特殊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業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施工作業以及斷路作業等八種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圍內開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險作業的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安全規定和要求。
三分工與主要職責
3.1有關部門的職責
安環科是本公司特殊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和檢修過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特種作業操作許可證的簽發單位。 3.2有關人員的職責
3.2.1作業人員,必須經有效的資格認證并持證上崗,開展特殊作業必須持有《作業證》且手續齊全,作業前必須確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實到位,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相應的作業規范,作業結束后應確保不留安全隱患。
3.2.2監護人,應當具備安全監護相關知識和技能,認真落實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現場,有較強的責任心,堅守監護崗位,不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出現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護知識并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作業結束后與作業人員一道清理現場,不留安全隱患。
3.2.3分析人員,依據國家和行業采樣的相關標準到現場取樣分析,對采樣的代表性及分析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3.2.4作業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作業活動,識別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作業風險,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組織作業人員接受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3.2.5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有關工藝處置方案,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措施,開展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的生產工藝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3.2.6作業審批人,審定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到位,協調和解決作業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對作業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四作業內容和要求
4.1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谑褂脟姛簟⒁夯瘹鉅t、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蹮ǹ、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1.2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其中: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存放有產品介質的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氫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車間或單獨廠房、單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5)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1.3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標準
(1)公司有關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應執行質監部的相關分析規程。有關動火分析規程應當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標準
、佼敱粶y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诋敱粶y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蹌踊鹪O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軇踊鸩课淮嬖谟卸居泻橘|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粘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在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儆嘘P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谧鳂I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③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④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菹嚓P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3)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賹υO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趯Ψ派湓床扇∠鄳陌踩幹么胧;
、蹖ψ鳂I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芨g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⑤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迺鳂I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谧鳂I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圩鳂I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茏鳂I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
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道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汽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僭谏a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趹A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蹌踊瘘c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軕谡龎簵l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6)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并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
4.1.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
。2)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機修、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填寫完畢《動火安全作業證》各類事項后,車間主任報批,安環科審批。
。4)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組織制定并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車間主任審查合格,報安環科審批,安環科審批合格后報總經理報批。
。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他補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確認簽字并落實措施。
。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涉及區域的單位有關領導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1.6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1)公司所有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為1年。
。2)《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24小時;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上應清楚列出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
4.2受限空間作業
4.2.1受限空間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2)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2受限空間安全要求
(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2)凡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絕措施:
、偈芟蘅臻g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②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流保險熔斷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芘c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當進行嚴密地封堵。
(3)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傺鹾恳话銥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谟卸練怏w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
、劭扇細怏w濃度應當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
①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诒匾獣r,可采取機械通風;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劢瓜蛟O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定時監測受限空間內的安全作業條件:
①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采樣分析,經分析合格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
②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鄄蓸狱c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茏鳂I中應加強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葑鳂I人員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受限空間,不準留在受限空間內。
、尥克⒕哂袚]發性的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卟蓸尤藛T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本制度第4.2.3條款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⑧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措施。其它特殊作業同時辦理相應作業證。
4.2.3個體防護措施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采用相應的防護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佩戴空氣呼吸器、隔離式或長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在酸堿等腐蝕性受限空間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品;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在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4.2.4照明及電氣要求:
。1)受限空間內照明器具的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3)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2.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當落實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并組織開展作業風險識別,制定相應的的安全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規定對受限空間進行采樣分析,經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時進行動物實驗合格后),經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安環科審批。
。3)當班工長和監護人員持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受限空間內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當班工長確認簽字后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
4.2.6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經驗收確認后交安環科保存。(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4.3高處作業
4.3.1高處作業術語
(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墜落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離(m)1.7 2 2.2 2.5 3 4 4.3.2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其中:
(1)作業高度在2m ≤ 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 ≤ 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 ≤ 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 ≥ 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前
、龠M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谶M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鄹咛幾鳂I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軓氖赂咛幾鳂I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薷咛幾鳂I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吒咛幾鳂I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⑧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a)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b)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岣咛幾鳂I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飧咛幾鳂I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
、俑咛幾鳂I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谧鳂I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圩鳂I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苡晏旌脱┨爝M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迬щ姼咛幾鳂I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吒咛幾鳂I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⑧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嶙鳂I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飧咛幾鳂I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
、俑咛幾鳂I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谀_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鄹咛幾鳂I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芨咛幾鳂I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3.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班長按《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項目逐項填寫,并針對識別的風險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環科安全員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安全員初審簽字后報安環科科長審批。
①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③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④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菰谂R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
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審核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僭陉囷L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谠诟邷鼗虻蜏丨h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墼诮笛⿻r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茉诮涤陼r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⑥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⑦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5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所有的《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交作業負責人,1份交安環科留存。
。3)一級、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天,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4盲板抽堵作業
4.4.1盲板抽堵作業術語
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業是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可靠隔絕的安全措施,凡屬系統停車大檢修、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不同區域進行的檢修作業和單位內部進行檢修作業需與系統隔絕時,必須執行本規定。
4.4.3盲板抽堵作業要求由車間提出,且必須確認作業部位,并按規定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盲板由施工單位負責制作,使用完畢交生產單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4)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
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xx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單位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單位專人共同確認。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盲板抽堵所在單位負責提出申請。盲板抽堵所在車間班長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相關內容,經車間主任審核,報安環科審批。
。3)凡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車間之間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其《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分別報安環科審核后方可進行作業。
。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過程中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4.5臨時用電作業
4.5.1臨時用電術語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的作業。凡屬非正常用電者(指電源線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電設備)均屬臨時用電,包括臨時燈、臨時電源、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及外來施工單位用電等。
4.5.2公司臨時用電分為二類,實行分類審批:
、僖活惻R時用電:大容量(本制度所稱大容量是指用電功率超過30KWH)臨時用電、接用臨時電源(特指配電板、盤、箱、柜等)、在受限空間內接用的臨時用電;
、诙惻R時用電:除一類臨時用電外,其他臨時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燈、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情形。
4.5.3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1)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電氣安全技術標準,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執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X)和《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AQ3009)等國家有關標準及本公司有關規定。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3)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可靠關閉并能上鎖。
(4)動力和照明線路應當分路設置;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用電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6)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和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靜電;臨時用電裝置(如臨時用電電源板、電源箱、電源柜等)設置在露天時,必須加裝遮雨設施。
。8)合理選用電氣設備,保持電器、線路的正常運行。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其危險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質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避免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
。9)根據使用環境采用安全電壓供電,正確選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配備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按規定嚴格檢查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10)架設臨時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電源線,裝設漏電保護器,并采取有關防止踩踏、碾壓和拖曳磨損等措施,用電單位作業完畢要及時拆除。
。11)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申請單位必須立即聯系電修人員拆除臨時電源,并簽字確認。除電氣專業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規私自亂接亂拉,違者,將追究由此造成的責任。
。12)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用電或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臨時用電申請單位發起《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填寫臨時用電事項,開展相關的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臨時用電事項涉及大容量用電的,用電申請單位應當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報安環科有關領導核準。
。2)一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負責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電工組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電工組班長審核、分管技術的領導審批。
(3)二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關事項,電工作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環科負責審批。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電工組負責歸口保管,二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使用后留存電工組,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申請單位,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5天,超過時限應當重新辦理。
4.6吊裝作業
4.6.1吊裝作業術語
(1)起重吊裝作業,是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6.2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重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2)二級吊裝作業:40噸≤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40噸。
4.6.3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在三級吊裝作業中,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作業條件特殊情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審批。其中,一、二級吊裝作業方案,由車間領導進行審核,報安環科審批;在三級吊裝作業中需要編制的吊裝作業方案,由安環科領導進行審批。
。2)安環科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吊鉤、葫蘆等各種機具應確保處于完好狀態,檢查應符合GB 6067;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同時檢查是否與帶電線路接觸,確保在吊裝中能保持安全距離。
。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4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
(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吊裝作業人員(包括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必須遵守安環科相關規定。
。2)吊裝作業時,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任何人不得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時得到現場指揮長的批準。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裝作業時,必須按機具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
4.6.5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10)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贌o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②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壑匚锢墶⒕o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車澜鸬醭摵苫蛑匚镔|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員應遵守安全規定:
(1)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可靠、牢固;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不應裝滿。
。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等輔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4.6.7吊裝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過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4.6.9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吊裝重量小于10噸且不需要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吊裝,由吊裝作業單位與生產車間聯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對于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單位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交吊裝作業單位會簽,需要編制吊裝方案的,吊裝作業單位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兩份),并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兩份)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環科進行審批。
。3)對于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車間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車間主任和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會簽,連同吊裝作業單位編制的吊裝方案一并提交安環科進行審核,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4)《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獲批準后,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向作業人員交待清楚,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實施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單位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不得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6.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24小時,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5天。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術語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7.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動土所在車間提出,由公司安環科審批。
(3)動土作業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還須按公司有關道路封路的管理規定辦理《封路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4)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7)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9)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0)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谠谕谳^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垡曂寥佬再|、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茉诳、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菰诓鸪瘫谥螘r,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⑥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咚腥藛T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3)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14)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作業單位。
。2)作業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業務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會簽,交安環科有關領導審批。
4.7.4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8斷路作業
4.8.1斷路作業術語
。1)斷路作業:是指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道路作業警示燈:是指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作業區:是指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8.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斷路作業申請車間應會同安環科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2)斷路作業涉及動土的,須按公司有關動土作業的管理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3)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4)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
。5)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6)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車間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拆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安環科應及時現場驗收,恢復交通狀態。
4.8.3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在夜間或雨、雪和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倬緹魬辣⒉捎冒踩妷;
②警示燈設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規定,應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劬緹粼O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軕馨l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8.4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逐項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具體作業人員。
。3)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作業人員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交回斷路作業所在車間。
(4)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經所在車間主任會簽意見后交安環科審批。
4.8.5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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