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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礦燈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3 16:27:58 制度 我要投稿

        礦燈管理制度【優(yōu)】

          在日新月異的現(xiàn)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礦燈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礦燈管理制度【優(yōu)】

        礦燈管理制度1

          1、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2、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jù)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3、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jīng)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4、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5、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fā)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6、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礦燈管理制度2

          一、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二、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jù)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三、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jīng)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四、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五、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fā)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六、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礦燈管理制度3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交接班制度

          1、嚴格遵守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在崗位現(xiàn)場進行。

          2、交接班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班中發(fā)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交班后出現(xiàn)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4、在規(guī)定交接班的時間內如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有權匯報機電管理人員;

          若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必須嚴格“七交”與“七不交”:

          (1)交清當班礦燈發(fā)放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2)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

          (3)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問題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5)交清設備和室內衛(wèi)生打掃情況,數(shù)量不符時不接。

          (6)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fā)現(xiàn)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

          (7)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員交待情況不接。

          6、交班人員認為未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并及時向機電管理人員匯報。

          7、符合交接班規(guī)定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和性能原理,能獨立操作,才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電壓不穩(wěn)定時,隨時調整電壓,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并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3)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補水和調整電解液密度:

          (1)礦燈使用過程中,一般每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

          補水應在充電9-10小時后進行。

          (2)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密度。

          電解液的密度應

          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電:

          (1)取出透氣蓋、墊圈和膠堵,將電池向后傾斜45,注入密度為

          1.26±0.01克/厘米(20℃)的.電解液。

          (2)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

          (3)采用恒流充電。

          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

          (4)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xù)充。

          電至72小時

          (5)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

          調整電解液密度至

          1.28±0.01克/厘米(30℃),然后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6)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

          三、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fā)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松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fā)放考勤制度

          一、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二、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三、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wěn)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四、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五、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shù),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jù)礦燈現(xiàn)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六、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七、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fā)現(xiàn)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及自救器損壞賠償制度

          一、礦燈及自救器收發(fā)前要嚴格檢查,發(fā)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fā)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shù)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shù)V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若丟失礦燈及自救器,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五、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fā)現(xiàn)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室、班組按價罰款,由科室、班組再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fā)現(xiàn)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六、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七、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

          設備檢修制度

          1、維修人員對所轄設備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確保設備長期運行于完好狀態(tài)。

          2、按規(guī)定周期做好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和隱患應及時排除,做好記錄,不能及時排除的應匯報本單位值班領導。

          3、按時查看所轄設備的交接班記錄和運行日志,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4、按規(guī)定做好檢修工作,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

          5、及時處理突發(fā)故障和修理事故損壞設備。

          6、維修班長應將各種維修原始記錄妥善保存,交本單位存檔備查。

          7、因檢修不當、維護不及時,造成設備事故及損失,包機檢修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礦燈管理制度4

          一、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嚴格遵守礦燈的收發(fā)時間及各項制度,掌握礦燈的數(shù)量和按規(guī)定進行充放電工作。

          二、值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得打鬧睡覺,當班任務當班完成。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收發(fā)燈要嚴格執(zhí)行“三對號”無手續(xù)不得發(fā)燈。

          四、充電過程中,要對礦燈和燈架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修理”,注意電壓和電流表指示或其他有無異常,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五、出現(xiàn)紅燈必須進行充電鑒定,修理或更換充電保護板及電池,確保礦燈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應向班組長請假,不許閑人進入燈房。

          七、對在接班后兩小時未交回礦燈的人員,燈房必須把未交燈人員名單報告工區(qū)(礦)調度室。

          八、堅持文明上崗,服務態(tài)度端正,搞好設備的整潔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準備好保養(yǎng)好維護礦燈所需的根據(jù)、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時填寫好各項記錄。

          交接班制度

          一、嚴格遵守班前會制度,必須堅持班前20分鐘開班前會。提前10分鐘開始接班,要在正點交接完畢。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對口,檢查后簽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況:

         。1)交清充電情況、燈數(shù);

         。2)交清本班檢修情況及存在問題;

         。3)交清工具和記錄本;

          2、接班要檢查充電燈數(shù)及充電架情況,發(fā)出燈數(shù),要注意三相符,檢查根據(jù)是否夠數(shù)或損壞,各種記錄填寫是否齊全。

          3、有下列問題不予交接班:

         。1)發(fā)現(xiàn)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況,應拒絕交接班,并向領導匯報。

          (2)到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到要向領導匯報,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4、交接雙方要經(jīng)口對口檢查后,確認無問題,雙方在交接簿上簽名,下班人員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三、各班互創(chuàng)條件,搞好燈房管理。

          操作規(guī)程

          一、礦燈檢修

          礦燈到礦后,要先對每一盞礦燈進行檢查,礦燈必須外觀光潔無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裝,牢固可靠,轉動件應能靈活轉動,接觸良好,無軸向串動。

          二、充電

          未經(jīng)使用或經(jīng)過大修后的礦燈,必須先經(jīng)過充電。

          1、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法,在整個充電過程中,電壓維持不變。

          2、充電時必須保證每層的充電電壓為5.50±0.10V,充電電流不大于0.8A。

          3、充電時間不少于10小時。

          4、每各一小時調整一次充電電壓。

          5、充電時必須關閉光源,不得開燈充電。

          6、在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個別電池充電電流特別小或無電流,應仔細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充電保護電路板及電池。

          7、充電時間不足12小時的礦燈,不準發(fā)出,用備用燈替補。

          8、長時間擱置不用的礦燈每月應進行一次補充電。

          9、交回的礦燈不得長時間擱置,必須及時充電,保證礦燈的充電時間。

          10、礦燈在正常使用中應避免短路。

          礦燈領用發(fā)放、考勤制度

          一、領用發(fā)放

          1、領燈人員必須在指定窗口憑證、牌(條),后發(fā)燈,無證、牌(條)一律不發(fā)燈。

          2、燈房值班人員要掌握收發(fā)燈時間,做好收發(fā)燈的準備工作。

          3、燈房值班人員要認真掌握,嚴格執(zhí)行“三固定”“三對號”“八不發(fā)”制度。

          4、燈房值班人員發(fā)燈時要叫號,以免發(fā)生錯拿和丟失。

          5、燈房值班人員要準確掌握本班收發(fā)數(shù)量,做到燈、牌相符。

          6、燈房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電線有無破損,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3)有無紅燈、滅燈。

          7、發(fā)現(xiàn)有人故意損壞礦燈,對用燈人員要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賠償。

          8、用燈人員領到礦燈后,要認真檢查并核對燈號,燈號與燈牌不符時要及時要求更換。

          二、考勤制度

          1、燈房值班人員每班按實際發(fā)放數(shù)量認真填寫礦燈考勤記錄簿。

          2、燈房值班人員對每盞礦燈要按班次考勤,必須做到準確無誤。

          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礦燈是煤礦工人工作的眼睛,礦燈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礦工的`生命安全,關系到每個工人的幸福歡樂。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礦燈,特制定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一、凡井下在冊職工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指點地點燈房辦理領燈證供入井領燈用。如領燈證丟失及時向燈房什么作廢,并辦理補牌手續(xù),如不及時申明作廢致使礦燈丟失者,由本熱負責按丟失礦燈處理。

          二、丟失領燈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交補領燈證工本費給予補發(fā),未補領燈證者,調度室臨時借燈證只準借燈一次,再不辦理借燈手續(xù),不予發(fā)燈。

          三、凡是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下井時,實行臨時街燈制,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作廢,如未及時申明作廢造成礦燈被冒領時,由臨時借燈證負責人按價賠償。

          四、因公損壞礦燈時有兩名旁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經(jīng)礦領導批準后免于賠償。

          五、由于個人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礦燈零部件損壞,一律按價進行賠償。

          六、反發(fā)現(xiàn)由于個人隨意打開燈鎖及閉鎖螺釘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損壞礦燈論處。

          七、反無正當理由丟失或損壞礦燈(包括燈房工作人員)者,按價賠償。

          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檢查和維修

          1、每班沒小時對每盞礦燈的充電情況進行一次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2、發(fā)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礦燈不準發(fā)出。

          3、發(fā)燈前檢查電池的充電情況,充電不足的礦燈不準發(fā)出。

          4、每天每人定時檢查礦燈。

          5、每班對充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每年對充電架上的電壓表進行一次校對。

          二、完好檢查

          由班長組織每月檢查兩次,隊長每月檢查一次,并與京津冀責任制考核掛鉤。

          三、正常運行的礦燈使用壽命為500次循環(huán),到期礦燈必須及時更換。

          四、對正常運行的充電架設備,在保證日常維護和檢查的同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檢修,一年一次大修。

          礦燈管理辦法

          礦燈是煤礦工人井下作業(yè)時的眼睛,抓好礦燈維修質量,保證礦燈每盞完好,對煤礦安全生產意義重大,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每個燈房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分工,嚴格考核。

          二、建立微機管理制度,每個燈房都要配備計算機,每盞礦燈的資料都要輸入計算機管理。

          三、礦燈的維護、檢修一定要負荷完好標準的要求,確保礦燈的玩好率為95%以上,失爆率為零。

          四、每班每個窗口的礦燈都要有記錄,實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礦燈發(fā)給礦工。

          五、充電后的礦燈必須達到標準規(guī)定的額定容量,每盞燈的點燈時間不得低于11小時。

          六、每月要定期對燈房職工進行技術業(yè)務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素質。

          七、每月礦對燈房的檢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檢查記錄表和問題表,存檔備查。

          八、公司機電動力部不定期對各礦燈房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礦燈房進行一次同工種檢查,并排出名次。

        礦燈管理制度5

          一、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進入礦燈房,必須服從燈房人員管理。

          二、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必須對架對號取用礦燈、自救器,對存放礦燈和自救器的充電柜要愛惜,發(fā)現(xiàn)損害者由使用人賠償。

          三、進出燈房時,要依次排隊進出,嚴禁擁擠,不得長期滯留。對不服從管理者罰款100元/人次。

          四、取、放礦燈時要輕拿輕放,充電時應對準插孔,順時針旋轉180度擰上燈頭充電,嚴禁用力拉扯、敲打燈頭和充電插頭,如果造成礦燈或燈房設施損害的,按價賠償。

          五、用燈人員應保持礦燈清潔,如礦燈粘有煤灰等,要及時清理干凈,避免長時間附著難以清理。如發(fā)現(xiàn)未清理干凈,視情節(jié)給予50——1000元罰款。

          六、出井后必須將礦燈、自救器及時交回燈房,交燈人員應將礦燈,自救器放置到對應的`充電柜內充電,并鎖好柜門后方可離開(充電指示燈顯示紅色為正常充電狀態(tài))。如因充電柜未鎖造成丟失,使用者按價賠償。

          七、進入燈房人員發(fā)現(xiàn)未鎖的應及時告知值班人員,如私自將其他員工的礦燈和自救器取走的按盜竊設備交保衛(wèi)部門處理。

          八、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出井后,發(fā)現(xiàn)礦燈、自救器損害后,必須及時送燈房維修室修理。如有礦燈、自救器損害未及時送修理室修理的處以50——100元罰款。

          九、沒有特殊原因(如搶險救災等)超過24小時以上不能交回礦燈、自救器者,罰款50元/人次。

          十、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要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嚴禁出現(xiàn)敲打、撞擊、投擲、拆卸等現(xiàn)象。如發(fā)現(xiàn)井下私自拆卸按三違處罰100元/次。

          十一、用燈人員丟失鑰匙后由所在單位開據(jù)證明,加蓋機電科公章后到燈房及時更換鑰匙,每把鑰匙50元,鑰匙丟失不及時辦理更換,發(fā)生礦燈、自救器丟失現(xiàn)象,使用人按價賠償。

          十二、充電柜內只準放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放手機、錢包、飲料、食物等其他物品,出現(xiàn)丟失由個人承擔一切后果。檢查發(fā)現(xiàn)放置其他物品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十三、如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調出或辭職,必須到燈房交清礦燈、自救器、鑰匙后,方可辦理簽字手續(xù)。新入職員工憑調令辦理用燈手續(xù)。

          十四、用燈人員嚴禁轉借,每人限用一盞燈必須專人專號專燈、專自救器,發(fā)現(xiàn)礦燈、自救器轉借他人者罰款100元/人次。

          十五、設施完好而丟失礦燈、自救器的,由使用人員負責;因設施損害而丟失的,燈房值班人員負責。礦燈丟失罰300元/盞,自救器丟失罰150元/臺。

          十六、燈房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巡查,加強維護。發(fā)現(xiàn)沒有及時充電礦燈應及時進行充電工作,并保持充電柜及室內清潔衛(wèi)生。

          十七、各單位應教育職工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并及時將本單位超過一周以上不用燈人員及工傷、長期請假等人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告知燈房,值班人員按照名單將礦燈退出充電狀態(tài),防止過充電。休班人員回礦時及時通知燈房將礦燈處于正常充電狀態(tài)。如因長時間不用造成礦燈過充電損害,使用者按價賠償。

          十八、外單位使用礦燈必須持領燈牌到燈房領取并及時登記信息。

          機電科

          20xx.4.23

        礦燈管理制度6

          1.礦燈充電包括日常充電和新到礦燈的初充電。

          2.初充電采用恒電流并聯(lián)充電法,在符合要求的'充電架上進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2把電瓶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將配好的電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將電瓶靜置2-4小時,然后將其直立起來。(要求電解液與注液孔相平,否則補液)

          2.4注液完畢后,把外殼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擰緊。

          2.5依次將礦燈放上充電架,接通電源,調整電壓,使充電電流為1.0安,并保持1.0安電流連續(xù)充電72小時。

          2.6當充電至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一次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繼續(xù)充電充滿72小時。72小時后,又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使電解液均勻。此時檢查電解液的比重與規(guī)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則應調整。然后再以1.0安電流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2.7礦燈初充電完畢,放置2小時后,作業(yè)點燈試驗,時間達11小時,電池電壓應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法,充電電壓5.0±0.1伏,在充電架上進行。方法如下:

          3.1將礦燈依次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把燈頭充電插座插在充電架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直至固定位置,電路接通,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電流正常。

          3.2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充電結束時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項:

          4.1由于充電電壓高于燈泡額定電壓,易損壞燈泡,應關閉開關。

          4.2初充電過程中嚴禁中斷充電電流。

          4.3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4.4充電過程中,如遇到突然停電,應切斷充電回路,防止放電。

          4.5隨時觀察、調整充電架電壓,保證礦燈處于充電狀態(tài)。

        礦燈管理制度7

          為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注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間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

          二、對所發(fā)現(xiàn)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夠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

          三、對于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后要及時修理。

          四、每周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并隨時處理問題。

          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lián)系廠家整改并返廠檢修,并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

          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

        礦燈管理制度8

          為加強礦燈管理,提高礦燈使用率,確保井下職工安全生產,特制定礦燈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礦燈管理規(guī)定

          1、所有下井人員換好衣服后,到燈房領燈窗口憑燈牌領取礦燈。

          2、無燈人員持礦調度或機電科證明到窗口領取礦燈。

          3、礦燈上架充電時應保持礦燈清潔并注意指針的狀況,表針起穩(wěn)正常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如表針不動或打表),應及時交給值班員處理。

          4、如發(fā)現(xiàn)自己使用的`礦燈出現(xiàn)紅燈或其它故障,及時交給值班人員處理,并向燈房負責人匯報。

          5、礦燈取不下來,不得硬拽,應及時向值班員詢問,否則拉壞燈頭或充電開關,給予30-50元罰款。

          6、礦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拆卸,如發(fā)現(xiàn)隨意拆卸,扣發(fā)礦類并嚴肅處理。

          7、嚴禁在燈房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晚爆物品進入燈房,嚴禁攜帶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機油、潤滑脂)等進入燈房,在走廊內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紙悄等物應及時清理干凈,否則給予責任人5-20元罰款。

          8、丟失燈牌,須持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xù)。

          9、工作變動或調離原單位應先到燈房辦理退燈手續(xù),否則工資部門不予辦理其它手續(xù)。

          二、充電室值班員職責

          1、熱愛本職工作,每班對所有礦燈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2、認真填寫各種記錄。

          3、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現(xiàn)問題,由當事人負責。

          4、班中進行衛(wèi)生清掃工作。

          5、值班人員接班兩小時后,應將未交燈人員名單匯總報調度室。

          三、獎罰制度

          1、丟失礦燈每盞賠償70元;

          2、損壞礦燈造成報廢賠償70元。

          3、損壞燈線賠償15元;

          4、損壞燈頭賠償15元;

          5、私自拆卸礦燈,賠償15元;

          6、私自打開燈頭閉鎖或換燈泡后,不讓值班人員上鎖造成失爆,危及礦井安全罰款200元;

          7、拿礦燈私做他用罰款50元。

          8、上井不交燈,每過一天罰款10元。

          9、無理取鬧,不聽勸阻罰款50元,交保衛(wèi)部門教育處理。

          10、漏充電一次給批評,再次發(fā)現(xiàn)罰款10元。

          11、偷盜礦燈罰款100元,對揭發(fā)、抓獲偷礦燈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12、丟失礦燈,應立即到燈房辦理申補手續(xù),兩天不報者罰款10元。

          13、值班員不嚴格礦燈考勤,每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5元。

          14、值班員服務態(tài)度不好,要認真追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經(jīng)濟處罰。

          15、由于管理不善丟失礦燈,每盞罰當班值班員70元。

        礦燈管理制度9

         。、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场⒌V燈要實現(xiàn)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tǒng)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础⑸蟮牡V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干凈,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xù)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怠⒌V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fā)出。發(fā)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xù)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后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fā)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準執(zhí)行。

         。浮ΦV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周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后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礦燈管理制度10

          一、下井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

          二、燈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

          三、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jīng)燈房有關人員發(fā)現(xiàn),檢查有損壞現(xiàn)象者要照價賠償。

          四、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五、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fā)現(xiàn)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六、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fā)燈。

        礦燈管理制度11

          1、礦燈時工人的眼睛,人人必須愛護,用燈人員要正確使用礦燈,不得拖拽燈線、摔燈或私自拆修,一旦發(fā)現(xiàn)報安監(jiān)處處罰。

          2、礦燈一律憑證發(fā)放。

          3、礦燈管理實行“兩固定、三對號”管理辦法。

          4、發(fā)放礦燈要做到三準確,三不發(fā)。

          5、用燈人員要詳細檢查礦燈完好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當即聲明交換。

          6、礦燈應本人持證領取,不得代領;發(fā)現(xiàn)非本人領燈,燈房有權拒絕發(fā)放。

          7、礦燈一次連續(xù)使用11小時,出井后應當即交還燈房,進行上架充電,不得私自保存,一旦發(fā)現(xiàn)報安監(jiān)處處罰。

          8、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以上時,用燈者應出井后換燈。

          9、無燈牌,用燈者(包括礦領導、上級檢查領導、廠家等)要詳細登記,用燈人姓名和燈號出井后注銷。

          10、用燈者,如丟失燈牌,要及時向燈房報告,否則應按原價賠償。

          11、用燈者,在工作中把燈損壞,出井后應寫出損壞原因報安監(jiān)處。

          12、礦燈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紅燈率確保0.5%以下,消滅失爆。

          13、上崗人員一定要精心負責,提高服務質量。

          14、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執(zhí)行一切規(guī)章制度。

          15、精心操作嚴格執(zhí)行管理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礦燈管理制度12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的礦燈管理工作,提高礦燈的使用壽命,防止紅燈入井和礦燈的丟失與損壞現(xiàn)象,確保入井人員的安全,以滿足井下生產的需要,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礦燈的內部管理:

          1、加強對對礦燈房上崗人員的管理,加強技術培訓,進一步加強職業(yè)道德和勞動紀律的教育,做到優(yōu)質服務,做到紅燈、不完好和失爆的礦燈不入井。(要求持燈人員注意檢查)

          2、由生調部機電組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季度考核。礦燈應實現(xiàn)以下目標:

          A、礦燈完好率達95%以上

          B、消滅失爆

          C、紅燈率低于5%以下

          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礦燈領用牌錯誤,對責任者罰款20元

          4、發(fā)放的礦燈應符合礦燈完好標準要求,如有漏液、亮度不夠、殼線損壞、燈鎖松曠、燈頭卷松動等情況嚴禁發(fā)放使用,入井人員有權拒絕領取,礦燈房人員必須及時檢修和更換,如強行發(fā)放,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罰款50元。

          二、礦燈損壞、遺失賠償:

          1、燈頭部分

          A、燈頭殼損壞不能使用的賠償30元

          B、玻片及其它零部件損壞賠償10元

          2、燈頭繞線損壞的賠償10元

          3、礦燈電池損壞的賠償70元

          4、整個礦燈損壞的(包括丟失)賠償200元

          5、凡損壞部分,屬個人責任的,均按賠償部分價格加15%管理費一并執(zhí)行。

          6、私自拆卸礦燈更換電池、盜賣礦燈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查實罰款300元。

          三、礦燈牌的管理:

          1、凡丟失礦燈牌,失主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員擋燈。如通知遲緩,礦燈已發(fā)出,則由丟失燈牌的失主按丟失礦燈給予賠償,并及時申請補辦燈牌

          2、凡補辦燈牌者按50元/塊收取工本費與管理費

          四、其它

          1、為了確保采掘(含瓦檢員、放炮員、救護隊)作業(yè)人員的礦燈使用,實施定人、定臺、定燈牌號的.定燈管理制度。

          2、如因工作需要超過11小時的礦燈,必須經(jīng)調度室批準,因超時使用造成電池損壞的,由單位負責賠償。

          3、正常領用出現(xiàn)的紅燈,由用燈人員到礦調進行登記。每月對礦燈房進行考核,凡紅燈超過考核標準的,每超過一盞對礦燈房罰款10元,以此類推。

        礦燈管理制度13

          一、礦燈領用手續(xù)辦理規(guī)定

          1、需領用礦燈的各項目部,先從機電科辦理好相關手續(xù),再到燈房領取礦燈,同時燈房要編好燈號并登記確認無誤后,同時記錄相關人員資料,由機電科上架管理。

          2、需領用礦燈的麻家梁礦的在冊職工,由本人單位出具一份證明(并加蓋公章),經(jīng)機電科長簽字后,交燈房存檔,并辦理燈號、燈箱位號。然后由燈房工作人員將燈交付使用者,并負責與信息中心統(tǒng)一入井人員名單。

          3、各區(qū)隊、項目部必須將職工的燈箱信息與提供給礦燈房的信息相對應,如更改必須給燈房提供書面證明并加蓋區(qū)隊公章。違者對區(qū)隊、項目部罰款1000元。

          4、除廠家可以臨時借燈使用外,其他單位一律辦理固定燈箱,辦理固定燈箱需出示單位證明和機電科科長簽字方可辦理,項目部必須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礦燈、燈箱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

          1、凡在井下私自啟蠟封,打開礦燈燈頭閉鎖、電池閉鎖、燈頭圈的,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

          2、礦燈出現(xiàn)故障后,經(jīng)燈房專業(yè)維修人員鑒定屬于正常損壞的;如礦燈未動蠟封,各閉鎖完好,并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礦燈房可以向有關考勤管理部門出示證明以作補救。

          3、凡在燈房內充放、領用礦燈的'人員,必須統(tǒng)一服從燈房管理制度,聽從燈房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無理取鬧,違章者罰款100元。

          4、嚴禁一人從燈房取兩盞或兩盞以上礦燈代人考勤,如有發(fā)現(xiàn),罰款200元。

          5、麻家梁煤礦公司每盞礦燈都要由使用者自己充電并上鎖保管,在進入燈房前要將礦燈及自救器的衛(wèi)生清理干凈。如出現(xiàn)衛(wèi)生不好情況,礦燈房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燈房。對已上架的礦燈及自救器衛(wèi)生不好的使用者給予50元罰款。如礦燈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燈房工作人員負責維修。

          6、每位使用礦燈的人員,要將自己的礦燈保管好,充電時一定要鎖好礦燈。如發(fā)生礦燈丟失的現(xiàn)象由使用者自己負責。

          7、非在冊登記的礦燈,嚴禁在本燈房存放、充電。否則,每發(fā)現(xiàn)一次,對使用者罰款50元。

          8、燈房內滅火器材按規(guī)定數(shù)量配置齊全,同時要禁止煙火,發(fā)現(xiàn)有抽煙者給予100元罰款。

          9、礦燈房所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要衣服干凈整潔統(tǒng)一,發(fā)現(xiàn)有違反者給予50元罰款。

          10、各項目部燈箱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違者對區(qū)隊、項目部罰款500元。

          11、礦燈及燈箱因本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應按價賠償。情節(jié)嚴重者對其本人罰款1000元。

          12、礦燈箱內只允許存放礦燈、自救器、便攜儀禁止存放工具、煙火等物品,以避免燈箱的損壞,如有發(fā)現(xiàn)對礦燈箱使用人員罰款200元。

          13、發(fā)現(xiàn)別人的礦燈箱未上鎖應及時向燈房管理人員匯報,如故意將別人的礦燈、自救器等物品取走,報請保衛(wèi)部處理。

          14、如有丟失鑰匙者應立即持有本單位證明到燈房掛失并按成本費辦理補辦手續(xù)。

          15、礦燈使用規(guī)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屬報廢礦燈,如不及時按規(guī)定到燈房更換新礦燈的單位造成下井出現(xiàn)紅燈或滅燈各單位后果自負。項目部更換新礦燈需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xù)

          16、因燈箱和礦燈屬于配套產品為了不損壞燈箱,禁止存放其它礦燈,違者罰款500元。

          17、對于礦燈老化的問題,屬麻家梁礦在冊職工的,由機電科提出申請,由發(fā)放部門負責組織更換;屬各項目部職工的,由所在項目部到發(fā)放部門購買后更換。

          18、由于新燈質量問題造成紅燈的,應及時退回材料科。

          19、到期后的礦燈,由燈房提前做出統(tǒng)計,機電科及時負責更換,不得超期服務。若出現(xiàn)超期服務的礦燈,每發(fā)現(xiàn)一盞罰燈房職工10元,以此類推。

          三、關于對燈房標準化工作的考核

          1、交回后礦燈應立即放入燈箱充電,并擺放整齊,否則對于擺放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礦燈,每發(fā)現(xiàn)一次扣罰責任人10元。

          2、發(fā)出的礦燈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化無失爆。

          3、由機電科每周組織一次對燈房的標準化檢查,燈房必須達到甲級標準,礦燈無失爆,紅燈率低于1%。

          4、衛(wèi)生必須做到窗明幾凈,物見其本。否則每發(fā)現(xiàn)一次對當天責任人罰款100元。

        礦燈管理制度14

          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二、下井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三、下井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lián)Q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四、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jīng)燈房有關人員發(fā)現(xiàn),檢查有損壞現(xiàn)象者要照價賠償。

          五、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fā)現(xiàn)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八、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fā)燈。

          九、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

        礦燈管理制度15

          1、礦燈是礦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區(qū)隊要教育職工愛護礦燈。

          2、職工領出礦燈后,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3、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4、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jīng)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5、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6、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xù)充電者,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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