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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罐區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0 09:27:08 制度 我要投稿

        罐區管理制度15篇【優】

          現如今,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罐區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罐區管理制度15篇【優】

        罐區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塔、罐、釜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塔、罐、釜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塔、罐、釜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3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塔、罐、釜,儲罐區及有機氣罐區。

          1.4本規則由公司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二、組織管理

          2.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塔、罐、釜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塔、罐、釜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2.3.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2.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2.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2.7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建立倉庫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2.9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2.10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三、儲存管理

          3.1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3.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3.3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3.4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3.6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3.7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9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3.10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得有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3.11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四、裝卸管理

          4.1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4.3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4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房、生產內停放和修理。

          4.5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4.6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7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4.8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五、電器管理

          5.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5.2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5.3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5.4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5.5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6庫房應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5.7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8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5.9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5.10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六、火源管理

          6.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6.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6.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6.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6.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七、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7.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3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7.4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7.5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7.6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八、附則

          8.1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8.2中轉性倉庫,需參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8.3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罐區管理制度2

          第一條嚴禁攜帶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區。

          第二條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特殊情況下應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甲醇罐區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嚴禁在罐區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漏甲醇殘液。

          第五條罐區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罐區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七條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等。

          第九條甲醇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條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一條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二條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取樣分析后的殘液、充裝后管道內的殘液、泄漏、設備維修時的排放殘液等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三條貯罐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或管線凍壞。

          第十四條甲醇低沸點易揮發,須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條甲醇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沖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貯罐或槽車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條中間槽向貯罐輸送甲醇的壓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貯罐。

          第十八條甲醇充裝、循環、貯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檢維修、置換、倒換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并應嚴格遵守。

          第十九條灌裝、放置和轉運甲醇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2、甲醇灌裝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一般灌裝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85%。

          3、露天貯放要防止撞擊。4、用小桶乘裝搬運時要防止撞擊,滾動時墊好木板。

          5、灌裝的.容器、槽車,須首先用惰性氣體置換,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7、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槽車卸醇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9、槽車裝卸甲醇應靜置15min以上;

          10、罐車裝醇作業前后,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11、甲醇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車開蓋接入鶴管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12、遵循先搭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的原則;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13、甲醇車和貯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1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流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口處;

          15、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第二十條嚴禁穿帶釘子的鞋進入罐區和到貯罐、槽車上去操作。

        罐區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止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起重工、電工、焊工、駕駛員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工種施工人員,必須執行相應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條、施工人員在工作期間,嚴格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戴安全帽。二米以上登高作業或下罐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必要時要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第三條、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動火證。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具有防范措施(消防器材、人員監護、隔離措施等)。

          第四條、在廠區內動土施工,必須經過批準。要弄清地下管網、電纜分布情況。

          第五條、非電器專業人員,不準私自拉、拆、接電源線。在生產區域接臨時電源,須按生產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現場配電柜(盤)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

          第七條、手持電動工具、塑料焊必須裝有漏電保護器。

          第八條、登梯作業時,必須有人扶梯或將梯子固定牢靠。

          第九條、登高作業時,嚴禁盲目拋物,工具要系牢,作業對象安放穩定可靠。交叉作業要有防范措施。

          第十條、進入罐內作業(必要時須置換分析合格后),照明必須使用低壓行燈。進入罐內電源線需用安全橡套線,要有漏電保護裝置,罐外有專人監護。人不在現場,不準把割炬或焊槍放在容器內。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等進行安全檢查。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F場有專人監護,任何人不得隨吊裝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吊物或起重臂下,或回轉半徑內,嚴禁人員停留、通過。

          第十二條、正確操作氣瓶,嚴禁撞擊,遠離明火。作業時,氧氣、乙炔瓶必須保持5米以上距離。氧氣、乙炔瓶距動火作業點均不應小于10米。不準在烈日下暴曬,乙炔氣瓶不得臥放。

          第十三條、行車(葫蘆)不得斜拉,斜吊,超重作業。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場要限速行駛,不準超過5公里/小時。

          第十五條、班前、班中, 嚴禁喝酒。一旦發現立即清理出現場。

          第十六條、進入施工現場,一律不準抽煙。

          第十七條、施工材料必須做好看護,誰領用誰負責。

          第十八條、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區域內的'一切安全工作。項目經理是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十九條、工程管理部安全員,將不定期對各項目部進行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違章行為,將按集團有關規定下達整改意見書。對違章行為下達處罰通知單,罰款一律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十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罐區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公司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四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第五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消防部門和技安部門同意,并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六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七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生產部每年組織進行二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第八條倉庫、罐區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周圍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引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制定檢修施工方案。

          第九條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第十條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三章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第十二條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檢查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十三條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定操作程序發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十五條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第十七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十八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

          第四章儲罐區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確保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安全閥、阻火器、呼吸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第二十條丙烯儲罐,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丙烯罐區應設置干粉滅火器和消防栓、消防水炮。

          第二十一條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罐區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加強對庫存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強對危險品裝卸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包括倉庫及儲灌。

          三、職責

          倉庫主管對倉庫安全生產負責,罐區主管對罐區安全生產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協助。

          四、內容

          倉庫:

          1.危險品從入庫、領料、搬運、使用、處理殘余雜質都應指定專人負責。

          2.部門領用時需先預算當天用量按單領用,當天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應送回危險品倉庫。

          3.禁止使用無蓋容器。在啟用危險化學品后應馬上將蓋擰緊,發料時必需使用專用抽吸工具,溢出的危險化學品須立即清理干凈。

          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標明正確的標志及危險警告標志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5.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生產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措施。

          6.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員工,下班時必須將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退還給危險品倉庫的管理員保管。

          7.沾有危險化學品的廢物應放于金屬廢物箱內,并蓋好蓋子及附上標志,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進行安全處理。

          8.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

        罐區管理制度6

          1目的

          建立倉庫、罐區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管理不善而發生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及各部門的小倉庫和保管室。

          3責任

          倉庫、罐區管理員嚴格按本標準執行。

          4內容

          4.1倉庫、罐區管理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4.2倉庫管理員離開倉庫或罐區時,都要關好門窗,關好電源。

          4.3罐區管理員離開罐區時要檢查儲罐有無異常,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要鎖好罐區大門。

          4.4倉庫、罐區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罐區。

          4.5倉庫、罐區內不準吸煙,不準用電爐及火爐取暖。

          4.6倉庫、罐區管內要有消防設施并嚴加管理:

          1)根據倉庫、罐區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合格的滅火器材。

          2)倉庫、罐區管理員應學習消防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消防栓。

          3)所有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固定,不得任意改變。

          4)所有消防器材每半年要檢查一次,滅火器每年年檢、換藥、維修一次。

          5)倉庫、罐區用照明設備應符合安全要求。

          4.7每半年要對倉庫、罐區安全、消防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大節日前一周對倉庫、罐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制定相應措施。

        罐區管理制度7

          1、目的

          確保公司倉儲物資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倉儲部門。

          3、職責

          3.1保衛處、安環科為本制度的管理單位。

          3.2供應處、基建科、凈化車間、合成車間為本制度的實施單位。

          4、工作程序

          4.1一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4.1.1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倉庫的安全設備和消防器材。

          4.1.2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消防知識方面的教育。

          4.1.3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拉門必須采取防倒措施,檢修時應采取防倒措施。

          4.1.4庫內存放的物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物品分類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和損失。

          4.1.5庫內物品不得擅自堆得過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并經常檢查,防止自燃。

          4.1.6庫內保持良好的通風,必要時可裝設通風設備。

          4.1.7庫內不得混放互相起抵觸作用或相互影響的物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物品。

          4.1.8庫內不得擅自搭建更衣室。

          4.1.9各庫的避雷針,應按時聯系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檢修工作,以免失效。

          4.1.10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按時更換,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和種類、放置地點,須經消防人員同意。

          4.1.11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庫門上要設禁火標志。

          4.1.12庫內外需檢修施工動火時辦理“動火許可證”。

          4.1.13倉庫保管人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均應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F象,如有可疑情況及時聯系有關部門,以便追究處理。下班時應注意關閉電源。

          4.1.14倉庫保管員要建立交接班日志(包括安全、防火設施、滅火器材等),交接班時一定要相互交待清楚。

          4.1.15外來人員未經直屬處室及保衛處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安全、消防檢查人員在倉庫管理人員陪同下可入內檢查。

          4.1.16入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任何人不得將火種帶入倉庫內。機動車輛入庫,排氣管必須裝上阻火器,禁止穿著有鐵釘的鞋子進入易燃易爆庫房。油漆、氧氣等房區內的雜草要定期鋤鏟干凈。

          4.1.17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消防器材、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在拿取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亦不得從一邊抽拆。防止垛堆倒塌。

          4.2藥品試劑倉庫安全規定

          4.2.1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存放的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熟悉精通,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措施。

          4.2.2部門主管領導應經常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4.2.3倉庫內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應設置溫度、濕度計以測定室內的溫度及濕度變化。并按國家試劑倉庫的要求存放物品。

          4.2.4倉庫周圍要保持整潔,不得亂堆放其他雜物,道路保持暢通無阻。

          4.2.5庫內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并備有事故應急照明燈。

          4.2.6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4.2.7倉庫應在避雷裝置保護區內,并督促有關部門定期測試保證好用,并存有測試記錄。

          4.2.8倉庫必須備有適當的消防設施。

          4.2.9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要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抵觸的'藥品試劑放在一起。

          4.2.10搬運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損的應立即處理。

          4.3木材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4.3.1木材庫、木工房等場所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4.3.2禁止在木材庫、木工房燒火取暖動用明火、吸煙等,用明火熬膠要在安全的地點進行。

          4.3.3工作中留下的鋸屑、刨花和其他廢料,要及時消除,保護整潔。

          4.3.4庫內暖氣散熱片上要加保護罩,禁止在散熱片上蒸汽管線上烤抹布、工作服、木料及其他可燃物質,半成品和材料不準堆放在散熱片附近0.5米內的地方。

          4.3.5木材庫和木工房內嚴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和各種油漆等物品。

          4.3.6在鋸材過程中要注意控制電鋸、軸承和電動機的轉動磨擦部分的溫度,不要使用鈍鋸和彎鋸的鋸片,以免強烈磨擦生熱。機器的轉動部分要勤檢查,勤注油,電鋸片的冷卻劑應當用水,不得用油。

          4.3.7禁止在電動設備附近積存一切可燃物,并定期對電動設備進行清掃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4.3.8對成品涂漆、噴漆要按漆工防火規定進行操作。

          4.3.9管理好各種電動設備,操作時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停止使用時電源一定要關閉。

          4.3.10木料的堆放與工作臺、電氣設備的間距不得小于1.5米,木材垛與墻壁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垛與垛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4罐區安全規定

          4.4.1甲醇儲槽、液氨儲罐液位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

          4.4.2甲醇儲槽、液氨儲罐和管線的安全梯、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4.4.3甲醇儲槽、液氨儲罐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季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護堤內。

          4.4.4甲醇儲槽、液氨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護堤方式鋪設。

          4.4.5甲醇儲槽、液氨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定期檢測。

          4.4.6槽罐區工作人員具備處理突發事故能力,正確使用現場配備的消防、防毒設施及器材;應堅守崗位,認真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4.7槽罐區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對私自進入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制止并向保衛處報告,由保衛處進行處理。

          4.4.8槽罐區為禁煙禁火區,嚴格執行動火及用火的管理規定。

          4.4.9槽罐區防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罐區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加強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屬各單位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3.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基本要求

          4.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的規定。

          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資儲存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4.2.1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4.2.2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2.3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4.2.4要制訂有關應急預案,并責任到人。

          4.3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等工作。

          5.倉庫管理

          5.1企業物品入庫驗收,庫管及使用部門人員應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5.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5.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5.4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4.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5.4.2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5.4.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5.4.4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5.4.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5.4.6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5劇毒、易制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辦法。

          5.6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5.9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5.10甲、乙類物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儲罐區管理

          6.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6.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置在防火(護)堤內。

          6.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有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6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7.1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7.1.1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7.1.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7.1.3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7.1.4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7.1.5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7.1.6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7.1.7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8.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罐區管理制度9

          罐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預防安全事故,保護人員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

          2.保證產品質量,避免因儲罐問題影響生產流程。

          3.提升運營效率,通過規范操作減少停機時間和維修成本。

          4.遵守法規,降低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

          5.保護環境,減少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罐區管理制度10

          倉儲罐區設有300立方固定頂鋼罐甲醇罐2個,甲醛罐2個。甲醇屬甲B類火災危險物質,甲醛屬乙B類火災危險物質,倉儲罐區是危險物質集中的地方,為貯存重大危險源,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預防措施,保證生產安全。

          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罐區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一般事項

          第五條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并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布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條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三條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第四章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條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條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愤\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卸氨準備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第六十四條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人員急救處理

          1.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罐區管理制度12

          重大危險源(倉庫、罐區)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三.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四.定義

          1、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2、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五.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3、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并要經常保持清潔。

          5、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安裝。

          6、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7、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8、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并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任,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9、化學危險品為八類:

          a.爆炸品;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c.易燃液體;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蝕品。

          10、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11、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b.隔開貯存;c.分離貯存;

          12、要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六.貯存場所的要求

          1、根據生產情況及時聯系生產部門,作好輸送及接收工作。

          2、根據供應銷售情況,做好液化氣的裝卸車工作。

          3、根據各罐液位確定收付數,并改好流程,特別是與生產裝置區相連的罐,在進行切換時必須通知生產部門。

          4、在收付過程中,密切注意罐中液位、溫度、壓力變化,若超出工藝指標時及時切換罐。

          5、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

          B.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C.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區域,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七.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八.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1.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九.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2.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3.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7.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十.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器。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2.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3.貯存化學危險品罐體,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噴淋強度15L/(min·m2);持續時間90min。

          十一.廢棄物處理

          1.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十二.人員培訓

          1.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十三.儲罐區管理

          1.各類儲罐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

          3.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應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罐區管理制度13

          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水噴淋設施,達到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對于儲存沸點低于25℃的液體危險品的空儲罐,應制訂先充滿液體蒸氣至飽和蒸氣壓后,再充該液體的操作工藝規定,避免空罐進液體閃蒸而使鋼材產生低溫脆變破壞。

          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設置。

          8、同種液體危險化學品應設置二個以上互通的等儲存能力的儲罐,以備突發異常情況時互輸。

        罐區管理制度14

          油罐區的安全管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運營安全和環境保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防止事故:嚴格的管理制度能預防火災、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安全。

          2.保障生產:良好的設備維護和操作規程可以保證油品供應的穩定,確保生產不受影響。

          3.環保合規:遵守法規,減少油品泄漏,防止環境污染,維護企業社會責任形象。

          4.提升效率: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培訓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因人為錯誤導致的損失。

        罐區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儲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付出等環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油庫油罐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油庫負責人是罐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罐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四條罐區管理聯系人按《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領導干部聯系制度》履行管理職責。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罐區實施封閉化管理,執行24小時值班制。

          第六條罐區應嚴格執行巡檢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門衛制度。第七條罐區應制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演練。

          第八條人員進入罐區管理

          1、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2、嚴禁將火種、易燃品、非防爆通訊工具、電器帶入該區。

          3、嚴禁穿化纖服裝、鐵釘鞋進入該區。

          4、嚴禁佩戴首飾、戒指登罐作業。

          5、禁止在暴風雨和雷雨時,進行作業。

          6、禁止敲打或擅動罐區設備、消防器材。

          7、油罐裝油不準超過安全高度。

          8、進出油流速不準超過呼吸閥的允許流通量。

          9、進油中間計量人員不準脫崗。(有油罐自動計量儀器者除外)。

          10、罐前閥門的啟閉作業必須實行雙人復核制或加鎖管理。

          11、計量和檢修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呼吸閥并按月(或季)清理阻火器。

          12、巡檢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時,逐罐,逐點進行檢查。

          13、外來施工人員進入罐區應履行登記,憑臨時出入證進入。

          14、外來參觀、學習人員進入罐區除由配送中心領導及職能部門人員帶領外,還應辦理入庫登記手續,并由罐區有關人員陪同。

          15、罐區防火堤內、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人員進入須觸摸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第九條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管理

          一、進入罐區機動車輛須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滅火器材,方可進入。

          二、外來機動車輛裝、卸完物料后,不準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三、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機動車輛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

          第四章防火防爆管理

          第十條罐區須設置《進入罐區安全須知》、《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安全警示牌及滅火器材箱,罐區進出口、上罐扶梯旁設置本安型人體靜電釋放器。

          第十一條罐區檢維修涉及到非常規作業應嚴格執行《非常規作業制度》,嚴格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罐區設置的可燃氣體報警儀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三條罐區防火堤應符合要求,并應承受容納物料的`靜壓力且不滲漏,管道穿過處應用阻燃材料嚴密封堵。

          第十四條罐區臨近農田的要時時做好監控,圍墻外30米內嚴禁焚燒甘蔗葉、雜草和垃圾等易燃物質。

          第四章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罐區設備、設施應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管理,確保設備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設備、設施技術和管理檔案,主要包括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維護計劃等。

          第十七條儲罐及附件

          一、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二、儲罐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應根據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三、罐體應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四、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

          五、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

          六、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十八條泵

          一、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二、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三、新安裝的泵和大修后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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