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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8 13:39:44 進利 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工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14篇)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善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職責或者非本人主要職責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用心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2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3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4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生產、工作事故損害后準時獲得醫療救治,妥當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擔當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依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方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法:

          1、公司對職工擔當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馬上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準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準時對事故緣由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關懷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依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損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緣由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擔當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擔當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行預見的客觀緣由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擔當。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懲處。

          10、本實施方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6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8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后,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參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后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9

          目的: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公司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人事部確認是否屬工傷,人事部初審,公司領導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公司領導。在24小時內由人事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洛陽通河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的50%計算。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

          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七、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

          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

          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

          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

          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

          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

          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八、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九、附則: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1

          1.為保障企業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夠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使企業加強工傷事故預防,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社會統籌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3.依據《安全生產法》的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4.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

          5.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征

          5.1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月足額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5.2基金統籌,風險共擔。在統籌區域內,所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傷亡事故后,有關的工傷保險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這樣就做到了基金統籌,風險共擔,既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有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5.3無過錯、無責任賠償。因公傷亡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無論有無責任(違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認定為工傷(亡),就應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因為傷亡者有違章違紀行為而不給予工傷待遇;

          5.4工傷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而且還要預防事故,減少職業病,還要為傷殘者進行職業康復,使之能從事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社會活動;

          5.5待遇優厚。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比疾病、失業和養老待遇都要優厚。

          6.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旦負傷,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傷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醫療費、工資、獎金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及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7.企業如不按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傷害,其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2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方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需嚴格遵照本方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與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方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進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削減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準時賜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依據其傷殘鑒定等級,支配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力量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損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損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損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力量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損害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損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別狀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損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精確 記載職工受損害時間、損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力量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便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力量鑒定

          3.9.1、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力量鑒定中心,區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力量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擔當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給親屬勞動力量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協作工作。

          3.9.2、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擔當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力量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幫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給親屬完全丟失勞動力量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托付的勞動力量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量鑒定申請,填報《勞動力量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力量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力量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力量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給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幫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力量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狀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名目、工傷保險藥品名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根據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根據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幫助器具,所需費用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峻或者狀況特別,經本地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根據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連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力量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根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支配適當工作。難以支配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根據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根據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給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給親屬撫恤金根據職工本人工資的肯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應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力量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給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給親屬按月支付供給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據本條例其次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消失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丟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力量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方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商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3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管理職責

          4.1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情況及相關資料按照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

          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5.1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5.1.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后舊傷復發的。

          5.1.8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1.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自殺或自殘的。

          5.2.3醉酒導致傷亡的。

          5.3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安全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根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工傷上報程序

          5.4.1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立即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匯報。

          5.4.3企業應及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對于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須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原因說明清楚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5.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后事后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承擔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4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賜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支配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創造制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損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損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峻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需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平安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當,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峻的,在公司范圍內賜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協作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憐憫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支配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支配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丟失勞動力量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給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給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賜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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