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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28 07:03:30 制度 我要投稿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處方調配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1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2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3

          1.藥房對處方藥實行管理。

          2.處方調配員負責處方藥的調配。調配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培訓合格。處方審核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技術職稱。

          3.上班時間內,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并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經審核后方可劃價、調配。審核員和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5.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投發。必要時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調配員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6.調配處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作到“四查十對”:

          (1)劃價人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2)處方審核員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規格、劑量、有無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

         。3)處方經審核合格并由審核員簽字后,方可電腦劃價、調配。

         。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審核無誤后,調配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四查十對”,即:

         。1)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

         。2)查藥品:對藥品規格,對數量,對標簽;

         。3)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質,對用法,用量;

         。4)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處方當日有效,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取藥的,不得超過3天,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正日期、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

          8.處方按《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辦法》保存備查:普通處方1年,毒性、精神處方2年,麻醉處方3年。

          9.特殊管理藥品按“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10.違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4

          一、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藥劑科、醫務科、院感科等相關專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負責具體實施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

          二、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醫務科、院感科、藥事委員會、檢驗科等部門負責人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相關問題的咨詢工作。

          三、點評范圍:全院門診處方、運行病歷、終末病歷。重點抽查婦產科手術治療病例和兒科病例。

          四、點評內容: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抗菌藥物的治療性應用、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不適宜處方和超常處方等。詳情見《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評價標準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宜;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及醫保、農合報銷品種;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復用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等。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用藥與診斷不相符合;

          3、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4、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5、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并給予其考核周期;一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須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上報分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八、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其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九、醫院每季度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茵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揚;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進行通報公示和誡勉談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對拒不執行不合格處方修改,并侮辱、損毀處方調配藥師人格的醫師,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藥師應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若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不得發藥。

          十二、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藥學干預的,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5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必須憑處方,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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