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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1
1、持有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亮證經營,按時復核。
2、每日進行濕式衛生清掃,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3、建立衛生管理網絡,建全衛生管理制度,有衛生負責人。
4、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持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上崗,證件集中保管。
5、場所內通風良好,有機械通風設施,空調濾網和電扇葉片定期清掃,保持清潔無塵
6、場所內禁止吸煙;有禁煙管理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妝品、藥品的.柜臺應分設在清潔的地方,農藥、油漆等有害商品應有單獨售貨室。
8、廁所及時清掃保潔,做到無積污、無異味。采用水沖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風。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2
一、操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要求
1、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均不能參加生鮮熟食的工作;
2、操作人員須取得區、市級以上的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
3、凡手部受刀傷或有其他外傷的工作人員,應立即暫停食品加工工作,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護;
4、洗手要求:工作人員在下述情況時必須洗手、消毒:開始工作之前;上廁所之后;接觸了未消過毒的物品之后;處理被污染的原材料、臟物等之后;從事與食品加工的其他活動之后;離開加工場所再次返回時;
二、著裝儀表要求
1、工作前必須穿戴已清晰、消毒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頭發不得外露,口罩必須遮住嘴與鼻子;
2、員工所著工作服、帽等必須每日清洗、消毒,口罩必須每日更換;
3、工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發、不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戴首飾;
三、良好的衛生習慣
1、不將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用品、飾物等帶入工作區域;
2、工作中,不得從事吃食物、吸煙、吐痰、挖耳朵等與工作無關的事;
3、不混用是容器,食品容器使用前須清潔、消毒;
4、食品容器使用完畢后,放回原位;
5、不將食品直接加工用具混放;
6、不將清潔用劑與食品類臨近存放;
7、進出冷庫要隨時關門;
8、及時處理垃圾,保持區域的干凈整潔。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3
一、衛生崗位職責
“中心”總經理為衛生第一責任人。另設有專職衛生管理機構,全權負責衛生管理工作。
愛衛小組職責:
1、宣傳、組織貫徹國家衛生法規、法令。
2、普及衛生,防病治病知識和管理知識,提高員工素質和衛生意識。
3、建立健全衛生專兼職管理機構,制訂制度,規章、規范并組織貫徹。
4、組織員工落實上級布署,參加社會活動。
5、負責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考核、評比。
“中心”各部門衛生責任區劃分:
1、各部門的經營場所內及外周圍的衛生由各部門的經理負責。
2、各廚房內衛生由廚師長負責。
3、整個中心的公共地段、廁所、通道、草坪由清潔小組負責。
各級衛生部門負責人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衛生法規、法令,組織員工認真執行“中心”衛生規章、制度。
2、具體布置、安排所屬管理責任區劃的日常衛生工作。
3、糾正衛生違章、違規、處理責任事故。
二、衛生管理:
“中心”衛生管理制度,各工種、部門衛生規范及操作程序由衛生負責人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成都市公共場所衛生規范》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
各區劃負責人根據“中心”衛生規范要求,做好日常衛生監督,及時糾正。
各主管負責人每月應就衛生制度,規范的'貫徹執行,衛生設備,潔具的使用、維護、保養、補充、更換,員工違規情況,員工健康,狀況等書面報總經辦。
“中心”實行定期檢查,評比制度;各部門由主管負責人主持,每周檢查一次,根據各責任區情況,總經辦隨時抽查,每次檢查做好記錄,納入對經理的考核。
“中心”配備的衛生設備、設施、用具等由專人負責使用,保養,如需維修要及時處理或報告總經辦。
根據需要,分期對員工進行衛生知識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
按照衛生防疫站規定,由總經辦的愛衛小組負責“衛生許可證”的年檢、換照。
員工健康檢查,員工的勞動保護用品,裝備配備,愛衛小組配合人事部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實施。
實行衛生舉報制度,領導小組在“中心”設有意見箱,鼓勵消費者提出建議和意見,舉報違規現象。
三、各部門衛生規范
茶、住、綜合部門:
1、各廳、廊、房間內外環境整潔,上客前,營業結束后均應進行衛生清掃,清掃用濕式,達到地面無雜物,痕跡,墻面整潔無塵,玻璃潔凈,透明、美觀、桌、椅、床、柜無垢、無塵、天棚、燈具潔凈無塵。室內外無蚊、蟲、蠅、鼠、蛛網。
2、人工送風,空調裝置運行正常。按季節、調節室溫,上客前一小時達到標準空氣潔凈度及溫、濕度。
3、椅墊,地毯在每日例行清掃后,由負責人視污染情況安排臨時清潔、消毒。
4、公共茶具,飲具做到一客一消毒,達到表面光潔,無油跡、污漬、異味。
5、公共衛生間設專職司廁,由司廁做好衛生清掃,便池、便坑保持清潔無垢無味。每日營業完后沖洗完畢即噴施消毒液。
6、凡是有唱歌的地方嚴格控制聲音強度及光線照明度,不得違反規定。
7、每年按規定申報區防疫站監側。
餐廳大堂、包間、廚房:
1、每天營業前認真檢查衛生,營業后徹底進行清掃,做到地面、墻面、門窗不留油漬、垃圾,環境整潔、美觀。
2、定期滅蚊、蠅、蟑螂。
3、上客前仔細清潔餐桌,領班進行檢查。鋪用的臺布應經常洗滌,不得重復使用。餐椅不留污漬,油跡。
4、上客前擺放已經消毒的餐、茶、酒具等,長時間擺置不用的器具要回收洗、消。
5、進餐完畢要及時翻臺,清掃餐桌、餐椅、地面、更換臺布
6、香巾用后及時洗凈,消毒存放備用。上客時使用的香巾應清潔,做到溫、濕度適宜。香水不宜過重。
7、廚具洗、消由專人負責,按一除渣、二洗、三清、四消毒的規范進行分類洗、消,分類存放、備用。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4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崗位職責制度
1、負責人崗位職責: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職責;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職責;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持續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務必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務必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務必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持續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務必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5
一、公共區域管理范圍:
辦公樓樓道地面、窗臺、玻璃;洗手間、樓梯;廠區路面,以及垃圾桶的清理,公共衛生區域代表著集團公司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區域清潔和維護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每日清潔項目
工作內容:
(1)辦公樓門及旁門的'擦拭,樓道開關、燈飾保持干凈沒有手印;
(2)辦公區域樓道的清潔維護,窗臺的清潔;
樓梯及扶手每天清理一次,做到地面無異物,扶手無污垢;
(3)公共衛生間衛生:便池、洗手盆、水池、隔斷板、做到無污垢、無異味、鏡面光亮,物品擺放整齊,洗手間無異味。洗手液每天及時補充,乳液瓶外表干凈;
洗手間標示牌清潔不積塵;
(4)垃圾桶做到隨時清理;
(5)公共浴室內垃圾及時清理,地面保持干凈,物品擺放整齊;
(6)廠區公共衛生區域保持干凈無垃圾,路面清潔,廠區垃圾桶及時清倒;
(7)辦公樓花盆及時清理落葉,適時澆水。
(8)餐廳地面、餐桌、窗臺、垃圾及時清理。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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