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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8 19:54:38 維澤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管理制度(精選20篇)

          食品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 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資料。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培訓目的:

          (一) 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職責。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 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 培訓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 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 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資料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要求:本企業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企業員工不僅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對新錄用員工為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 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對本企業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狀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狀況、學習狀況進行匯總、歸納、整理并進行歸檔。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貨其他供貨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貼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 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企業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企業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企業查驗資料: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注透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 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五) 銷售憑證

          (六) 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資料。

          第六條 本企業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企業員工務必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務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并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采購。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資料。

          第五條 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狀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健康資料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狀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狀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透過核貨、退貨、召回、銷毀、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入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生產

          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狀況。

          第五條 退市食品種類:

          (一) 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定帶給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 本企業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銷售的食品本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 本企業自檢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 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 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 發現已經銷售或存儲待售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并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文件進行個性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 本企業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信息,用心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退市食品臺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保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狀況,且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檢查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的檢查制度,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本企業檢查資料包括對經營設施條件自查和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進行檢查

          (一) 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持續清潔;

          (二)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三) 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四) 冷藏溫度應當貼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已經食品安全要求;

          (五) 檢查食品,及時清理編制或者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檢查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設施。

          第五條 本企業由專人按早、晚兩個時光段各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如發現第四條所列問題應當堅決清理。

          食品存貯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存貯制度,確保食品貯存安全。

          第二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存貯制度是按照經營食品的品質特性分類進行存貯。避免食品存貯在惡劣的條件下,是食品腐敗變質。

          第四條 應距離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鄧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10m以上,并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個人生活區分開。

          第六條 食品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準,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第七條 銷售生鮮食品的,應當按照生鮮品的保鮮溫度要求,選取陳列設備,陳列設備應持續清潔,無積水和污漬。

          第八條 貯存生鮮區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輔料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冷藏庫(柜)溫度-2℃--5℃,冷藏庫(柜)溫度低于-18℃。

          第九條 采用高溫保藏銷售熟食的應當另設專柜,設置隔離設施和能夠開合的食品輸送窗。

          第十條 食品貯存應配備專用的消毒設備、隨時對存貯設備、工具、容器等進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條 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光,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管理制度 2

          為切實加強我園幼兒食堂食品安全衛生工作,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有效提高幼兒食堂的衛生水平,保障廣大師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自查范圍

          學生食堂采購、倉儲、加工、銷售等關鍵流程的衛生狀況。

          二、自查內容

          圍繞我園幼兒食堂食品安全,按照餐飲服務量化分級管理要求對學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物中毒預防控制措施、從業人員體檢培訓、環境衛生、設備設施、原料采購、食品儲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劑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留樣管理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三、自查安排

          1.各食堂負責人每天對廚房衛生及操作流程進行自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

          2.食堂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食堂食品安全進行自查,發現問題要求主管部門及食堂經營企業及時整改,并根據整改落實情況兌現獎懲制度。

          四、自查重點

          (一)索證索票

          食堂經營企業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索取供貨商、生產商有效的'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或批檢報告。

          (二)登記臺賬

          食堂經營企業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填寫進貨臺賬,臺賬中應按要求詳細填寫當次原材料的詳細信息。

          (三)倉儲管理

          1.食品原材料存放是否離地、離墻。是否按區域堆放。

          2.倉庫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3.倉庫內是否有過期食品原材料,過期食品原材料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四)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食堂經營企業按照要求建立企業是否有原輔料進貨查驗制度、原輔料進出庫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加工過程控制

          食堂環境清潔衛生狀況;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設施、設備清潔衛生狀況;洗消毒執行情況;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現場人員衛生防護情況;剩飯剩菜處理情況。

          檢查規程:

          1.食堂操作、加工、環境衛生是否符合標準。

          2.是否合理設置防蠅、防鼠設施。

          3.查看餐具及環境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行,查閱滅菌消毒記錄。

          4.查看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在有標識并在專門區域分別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5.查看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的從業人員是否按照規定佩戴防護用具。

          6.查看食品加工過程中是否按照要求進行操作。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

          食品添加劑是否專柜保存,并有專人管理。

          (七)留樣管理

          產品留樣樣品是否有記錄、是否按照規定的溫度、重量、時間留樣。

          (八)從業人員管理

          食堂從業人員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食品管理制度 3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一、逐級防火安全檢查

          1、廠安全生產科成員,每周定期對各車間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通告,并立即向相關職責人提出限期整改。

          2、專職的防火人員對重點防火部位要每一天堅持檢查兩次,對一般部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專職防火員有權停止生產,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領導。

          3、車間每周要組織班長對本車間的防火安全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報安全生產科。

          4、班組部位要落實防火職責,堅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火安全狀況要列入交接班的資料。

          5、各級防火安全檢查狀況要留有記錄,以便備查。

          車間要按照業務分工,分關把口,層層分解落實職責,各車間正職保面,副職保線,各組長要保段,各科室職能人員保項,各職工保點,體現“五!本。

          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并應留出必要的消防通道。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并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房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閣層,并且庫房要經常持續清潔。

          3、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和亂拉臨時電線,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操作。

          4、倉庫一般應采用天然采光,如確需照明,應采用功率不超過60瓦白熾燈泡,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持續50M以上。

          5、倉庫應單獨安裝電源閘箱,并設在庫外,且應采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6、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7、倉庫管理人員務必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倉庫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持續完整好用。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根據危險源的特性,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不能過量貯存,隨用隨領;

          3、貯存油漆、稀料、柴油、汽油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施,并且定期測溫檢查;

          4、貯存汽油、柴油、稀料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務必貼合防爆要求。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如氧氣瓶)等物品不許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6、管理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7、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啟開稀料、汽油的封蓋時,務必用規定的銅質扳手;

          8、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洗;

          9、嚴禁將使用剩余的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倒于下水道,務必將其盛于桶內回收。

          四、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務必由電工按操作,嚴禁非電工人員亂拉亂接電線;

          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務必按國家進行安裝;

          3、車間、倉庫消防重點部位,嚴禁私設用電器具;

          4、嚴禁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得超負荷運行;

          5、架空高壓電線不準透過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6、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撤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

          7、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8、貯存易燃易爆物品(油漆庫、油庫、稀料等)的車間、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務必貼合防爆要求;

          9、電器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五、門衛巡邏守護制度

          1、全體警衛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職責感和強烈的事業心,提高警惕,忠于職守,切實做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2、要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各項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職責,準確地行使職權,用心、主動地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事故工作。

          3、堅守崗位,工作時間不準喝酒、睡覺、擅離職守和做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要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手續,對進入本單位的外來人員應詢問登記并用心宣傳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對進入禁火區的人員要嚴防其將火種帶入。

          4、對進入廠區的車輛要加強防火和交通管理。

          5、門衛巡邏人員應密切配合、協調工作,對重點部位要定時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處理并報告領導。

          六、新職工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新職工入廠,要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學習基本消防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

          a、廠級教育:由單位領導、安全、消防等有關人員給新職工上安全課,介紹本單位的生產環境,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設施,學會使用一般的滅火器材。

          b、車間級教育:主要介紹本車間的生產特點,具體的安全制度及消防器材的'分布狀況,并學會使用操作方法。

          c、班組級教育:主要結合新工人的具體工作介紹操作規程,操作中的防火知識,以及發生事故苗頭的應急措施。

          2、對易燃易爆崗位操作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在經過三級教育后,還要先在老工人的監護下,經過一段時間練習,確認已具備獨立操作潛力,方可獨立操作。

          3、工作在本單位車間、部門調動,凡車間工種不同仍要進行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

          4、凡理解三級安全教育的工人,因違章而造成事故的,本人要負主要職責,如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或考核的,因不懂安全知識發生的事故,則由領導承擔主要職責。

          七、重點工種教育培訓制度

          1、廠級要堅持不定期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術培訓。

          2、根據各重點工種的特點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每年不少于兩次,以提高滅火技術水平,增強自防自救潛力。

          3、每年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準上崗操作。

          4、經教育考核合格而工作期間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本人負主要職責,如未經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而上崗操作發生事故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職責。

          八、明火作業審批制度

          1、凡在禁火區動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施工單位應持經審查批準,簽發明火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明火作業時應清除周圍的可燃物,檢查動火設備的技術狀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足備齊相應的消防器材,安排專人監護。

          3、對于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批準而動火引起火災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九、消防器材管理維修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置于通風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對消防器材應加強維修和保養,要持續整齊、干凈防銹蝕,不得曝曬、雨淋,對怕凍的器材在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對無壓和過期的滅火器要及時更換維修。

          4、消防器材的管理、維修由保衛負責,各車間、倉庫部位的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落實職責。

          5、消防器材無警不動,對挪用或損壞者應給予適當處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罰。

          十、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火災后,崗位職責人要立即報警,同時用心組織撲救。

          2、警衛人員從報警到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結束,始終要保護好現場,待現場勘察結束后,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保衛人員同意才能組織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3、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職責,總結教訓,落實防范措施,并根據事故情節,對有關職責者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職責。

          4、發生火災后,應將事故經過、損失和調查處理狀況在防火檔案中登記備案,并寫出書面報告,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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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保障庫房貨品保管安全、提高庫房工作效率和物流對接規范,制定庫房管理制度,確保的物料儲運安全,規范倉庫管理,降低庫存,節約成本。

          二、適用范圍

          冷藏食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

          三、相關規章制度

          庫房管理的好壞,不僅直接影響經營活動,而且關系到庫有物資的安全完整,所以庫房管理至關重要。現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認真檢查庫房周圍有無污染源。

          2、庫房內保持清潔干燥,定時通風保持一定的溫度和控制相對濕度。物品避免陽光直射。

          3、庫房應作好防蠅、防塵、防鼠工作,保證庫內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等。

          4、食品應分類存放,隔墻離地,防水、防盜、防潮、防霉、防污染,食品的擺放應利于通風和檢查。

          5、嚴禁在庫房內存放殺蟲劑、農藥、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6、有異味的食品應密閉存放,防止串味。

          7、庫房要定期清掃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等。

          8、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要及時登記卡片置于物品擺放處,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存期。

          9、定期認真檢查食品質量,發現霉變、腐爛、超期食品及時上報處理。

          10、建立完備的出入庫手續,見物入庫,嚴防空入空出現象出現。入庫時對進庫物品必須根據采購單按量驗收并根據發票上所列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認真核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物品一律退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把好質量關。

          倉庫管理是倉庫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不可有任何的疏忽和大意。倉庫管理制度的原則和目標是:庫容利用好、貨物周轉快、保管質量高、安全有保障。

          倉庫管理需有效利用庫容。庫房內貨物的存放量大,庫容利用率高。一般情況下,托盤貨物堆碼可以充分利用庫容;貨物周轉快是指進出庫貨物的批次多,頻度大,倉庫的利用效率高;保管質量高是指庫存貨物在保管期內,不丟失、不損耗、不變質、不生銹、不腐爛、不變味、不蟲咬、不發霉、不燃不爆等;安全有保障是指防火災、防盜竊等方面不發生問題。而食品倉庫管理制度相對來說,要求更高,更嚴格一些。

          為加強成本核算,提高公司的基礎管理工作水平,進一步規范物資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加速資金周轉,特制定冷庫管理是指冷藏食品貯存空間的管理。食品冷庫管理作業應注意的問題有:

          1、庫存食品要進行定位管理,其含義與食品冷庫裝置的應用圖相似,即將不同的食品分類、分區管理的原則來存放,并用貨架放置。倉庫內至少要分為三個區域:大量存貯區,即以整箱或砧板方式貯存;小量存貯區,即將拆零食品放置在陳列架上;退貨區,即將準備退換的食品放置在專門的貨架上。

          2、食品冷庫要做好登記工作,以便明確保管責任。但有些食品為講究時效,也采取賣場存貨與庫房存貨合一的做法。

          3、倉庫要注意門禁管理,不得隨便入內。

          4、區位確定后應制作一張配置圖,貼在倉庫入口處,以便于存取。小量貯存區應盡量固定位置,整箱貯存區則可彈性運用、若貯存空間屬冷凍庫,也可以不固定位置而彈性運用。

          5、貯存食品不可直接與地面接觸。一是為了避免潮濕;二是為了達到食品衛生標準的規定;三是為了堆放整齊。

          6、要注意倉儲區的溫度,保持通風良好,干燥、不潮濕。

          7、倉庫內要設有防水、防火、防盜等設施,以保證食品安全。

          8、食品貯存貨架應設置存貨卡,食品進出要注意先進先出的原則。也可采取色彩管理法,如每周或每月不同顏色的標簽,以明顯識別進貨的日期。

          9、倉庫管理人員要與訂貨人員及時進行溝通,以便到貨的存放。此外,還要適時提出存貨不足的預警通知,以防缺貨。

          10、倉儲存取貨原則上應隨到隨存、隨需隨取,但考慮到效率與安全,有必要制訂作業時間規定。

          四、入庫作業管理

          1、入庫準備工作

          冷藏庫應具備可供速凍食品隨時進出的條件,并具備經常清理、消毒和保持干燥的條件;冷藏庫外室、過道、走廊等場所,都要保持衛生清潔;冷藏庫要有通風設施,能隨時除去庫內異味;庫內所有的運輸設施、衡器、溫度探測儀、腳手架等都要保持完好狀態,還應具有完備的消防設備,如果冷藏庫溫度為一18℃,則凍結后的食品入庫前溫度必須在一16℃以下;在速凍食品到達前,應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2、接運卸貨工作

         。1)、經快速凍結后的產品應盡快迅速裝箱,并盡快進入凍結物冷藏庫;同時,對作業場所的溫度也加以控制。冷藏庫的室內溫度保持在—18℃以下或更低,溫度波動控制在2℃以內。

         。2)、速凍加工后的食品在運送到冷藏庫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使溫升保持在最低溫度。未凍結過的產品不可放入冷藏庫內降溫,以防止影響冷藏庫的冷藏能力,防止引起庫內其他已凍結食品的溫度波動。

         。3)、冷藏柜及冷藏陳列柜內速凍食品的裝載不能影響冷風循環流動,以縮小各點溫差。

         。4)、裝載及卸貨應縮短作業時間。裝載及卸貨場所的.溫度應加以控制,裝載前貨柜應預冷到10 ℃以下,以有效地避免產品溫度回升。

         。5)、除霜作業期間,食品會不可避免地產生溫度回升現象。一旦除霜結束后,應在1 h內使產品溫度降低到-18 ℃以下;或者進行除霜前,將產品溫度降到-18 ℃,甚至更低,使產品回溫時不致高于-18 ℃。

          3、核對入庫憑證

          (1)、審核驗收依據,包括業務主管部門或貨主提供的入庫通知單。

         。2)、核對供貨單位提供的驗收憑證,包括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磅碼單、衛生證、合格證等。

         。3)、核對承運單位提供的運輸單據,包括提貨通知單、貨物殘損情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和公路運輸交接單等。

          在整理、核實、查對以上憑證時,如果發現證件不齊或不符等情況,要與貨主、供貨單位、承運單位和有關業務部門及時聯系解決。

          4、初步檢查驗收

          對到貨冷藏食品到貨情況進行初略的檢查,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數量檢查和包裝檢查。數量檢查的方法有兩種:一是逐件點數計總;二是集中堆碼點數。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做到精確無誤。在數量檢查的同時,對每件貨物的包裝要進行仔細地查看,查看包裝有無破損、水濕、滲漏、污染等異常情況。出現異常情況時,可打開包裝進行詳細檢查,查看內部貨物有無短缺、破損或變質等情況。

          5、辦理交接手續

          入庫冷藏食品經過以上幾道工序后,就可以與送貨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如果在以上工序中無異常情況出現,收貨人員在送貨回單上蓋章表示貨物收訖。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必須在送貨單上詳細注明并由送貨人員簽字,或由送貨人員出具差錯、異常情況記錄等書面材料,作為事后處理的依據。

          6、貨品檢查工作

          對入庫冷藏品進行具體檢驗,包括

         。1)、數量檢驗。根據供貨單位規定的計量方法進行數量檢驗,或過磅、或檢尺換算,以準確的測定出全部數量。數量檢驗除規格整齊劃一、包裝完整者可抽驗10-20%者外,其它應采取全驗的方法,以確保入庫物資數量的準確。

         。2)、質量檢驗:倉庫一般只作物資的外觀形狀和外觀質量的檢驗。進口物資或國內產品需要進行物理、化學、機械性能等內在質量檢驗時,應請專業檢驗部門進行化驗和測定,并做出記錄。

          7、入庫信息處理

          經驗收確認后的貨物,應及時填寫驗收記錄表,并將有關入庫信息及時準確的錄入入庫管理信息系統更新庫存物的有關數據。貨物信息處理的目的在于為后續作業提供管理和控制的依據。因此,入庫信息的處理必須及時、準確、全面。貨物的入庫信息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包裝單位、包裝尺寸、包裝容器及單位重量等:貨物的原始條碼、內部編碼、進貨入庫單據號碼;貨物的儲位指派;貨物入庫數量、入庫時間、生產日期、質量狀況、貨物單價等;供貨商信息,包括供貨商名稱、編號、合同號等;入庫單據的生成與打印。

          8、組織貨物入庫

          入庫前與入庫時的要求:預冷。預冷是食品在長途運輸或冷藏前預先

          食品管理制度 5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個性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須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務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務必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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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設專人負責管理,做好食品出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宜設主食、副食分區(或分庫房)存放。

          4、倉庫內要保持通風干燥。定期清掃,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食品級的`容器內,并在容器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須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樣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定期對冷藏設備除霜、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在倉庫內抽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溫和冷藏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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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匯總分析全國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鼓勵和支持公眾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九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絡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

          第三章召回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三條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第十五條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第十六條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第十七條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條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第二節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

          (三)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發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召回評估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信息發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管理制度 9

          一、經營者必須將散裝食品分門別類實行專區專柜專人銷售和管理。

          二、經營者安排的散裝食品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身體健康證件,操作時佩戴整潔衛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三、銷售的散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防鼠材料和設施予以遮蓋保護,并設置禁止觸摸的標志,防止他人隨意接觸食品。

          供消費者品償的散裝食品應明顯區分,并標明可品償的字樣。

          四、經營者必須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設施的顯著位置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

          五、經營者標注的`散裝食品生產日期、廠名廠址等必須與生產者提供的內容相一致,嚴禁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等內容。

          六、經營者將同類同種不同生產日期散裝食品混裝銷售的,應在盛放容器和設施的顯著位置標明最早生產日期和最短保質期。

          七、經營者必須將已到期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時清理出柜,不得再做銷售,對其銷毀情況作出詳細記錄。

          八、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時,必須嚴格遵照索證索票和查驗貨制度規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對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食品檢驗合格證、營業執照和標明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名稱等內容的食品標貼,以備督查商品貨源和商品質量。

          九、經營者在進貨后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必須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單位和個人。

          十、經營者對售出的散裝食品引發消費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應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食品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培訓目的.:(一)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三)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品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為規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

          (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條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第四條新食品原料應當經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性審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衛生監督中心承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申報受理、組織開展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擬從事新食品原料生產、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五)執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簽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有助于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條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申請人在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材料時,應當注明其中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

          第十二條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資料。

          根據審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現場解答有關技術問題,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審查過程中需要對生產工藝進行現場核查的,可以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查,并出具現場核查意見,專家對出具的現場核查意見承擔責任。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參加現場核查的專家不參與該產品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表決。

          第十四條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和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審查結論,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與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性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根據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點,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來源;

          (三)生產工藝;

          (四)主要成分;

          (五)質量規格要求;

          (六)標簽標識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及時組織對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進行重新審查:

          (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產生質疑的;

          (二)有證據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審查的情形。

          對重新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撤銷許可。

          第十八條新食品原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進行生產,保證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十九條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使用未經安全性評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且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新食品原料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并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將予以撤銷許可。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實質等同,是指如某個新申報的食品原料與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圍和應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藝和質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視為它們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實質等同性。

          傳統食用習慣,是指某種食品在省轄區域內有30年以上作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裝食品生產經營的歷史,并且未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20xx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管理制度 12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

          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二、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

          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

          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六、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

          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七、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八、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十、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

          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十二、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管理制度 13

          1、應根據不同規模和操作需要設置食品儲存庫房和存放設施,如冰箱、存放架(柜)等。

          2、食品倉庫實行專間專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殺蟲劑、洗滌消毒劑等),不得存放藥品、雜品及個人生活用品等物品。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

          3、庫房應用無毒、堅固、易清掃材料建成。庫房可分常溫庫和冷庫,冷庫又包括高溫冷庫(冷藏庫)和低溫冷庫(冷凍庫)。

          4、常溫庫應設置防鼠、防蟲、防蠅、防潮、防霉的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須設置機械通風設施,并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清庫時應做好清潔消毒工作。

          5、冷庫(包括冰箱)應注意保持清潔、及時除霜;冰箱、冰柜和冷藏設備必須正常運轉并標明生、熟用途,冷藏庫、冰箱(柜)應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正常顯示。

          6、低溫冷庫(冷凍庫)溫度必須低于-18℃,高溫冷庫(冷藏庫)溫度必須保持在0~10℃;冷藏設備、設施不能有滴水,結霜厚度不能超過1cm 。

          7、冷庫內不可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食品。食品之間應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應分庫冷藏。

          8、食品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9、各類餐飲單位應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要詳細記錄入庫食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索證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

          10、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食品管理制度 14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購、驗收、發放登記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出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宜設主食、副食分區(或分庫房)存放。

          4、倉庫內要用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通風、防潮、防腐,保持通風干燥。定期清掃,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須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樣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 正常運轉。

          8、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在倉庫內抽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溫和冷藏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食品管理制度 15

          1、冷庫設備初期運轉機組:要經常觀察壓縮機的油面、回油情況、油的.清潔度,發現油臟或油面下降要及時更換和添加,以免潤滑不良造成燒毀壓縮機。

          2、對于冷庫設備的冷風機:要經常檢查除霜情況,除霜是否徹底,除霜不好導致制冷慢并造成系統回液。

          3、對于冷庫設備的風冷機組:要經常清掃冷凝器使其保持良好的通風、換熱壯態。

          對于冷庫水冷機組:要經常檢查冷卻水的混濁程度,如冷卻水太臟,要進行更換。檢查供水系統有無跑、冒、滴、漏問題。水泵工作是否正常,閥門開關是否有效,冷卻塔風機是否正轉。石家莊冷庫

          4、仔細傾聽壓縮機,冷卻塔、水泵或冷凝器風機運轉聲音,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同時檢查壓縮機、排氣管及地腳的振動情況。

          5、經常觀察壓縮機運行狀態,檢查其排氣溫度,在換季運行時,要特別注意及時調整系統供液量。

          6、對壓縮機的維護:初期系統內部清潔度較差,在運行30天后要更換一次冷凍油和干燥過濾器,在運行半年之后再更換一次(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于清潔度較高的系統,運行半年以后也要更換一次冷凍油和干燥過濾器,以后視情況而定。

          食品管理制度 16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關,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一、進貨查驗、記錄和檢查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小食雜店進貨時收取符合規定的“一票通”票據做為進貨憑證。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批發者采取電子化手段對進銷情況進行記錄,實現可追溯。記錄保存期限為該食品保質期滿后半年,無保質期食品保存兩年。

          二、日常檢查和召回

          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三、消費者投訴處理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得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四、食品信息公度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管等信息,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視媒體等途徑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接受有關單位檢查和消費者查詢。

          五、日常衛生管理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經營場所應做到清潔、整齊,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不得亂扔果殼、紙屑,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倒垃圾;經營場所每天最少清掃一次,每月一次全面清掃,保持地面、門窗、墻壁、天花板的清潔,不積塵、不積水、不積蜘蛛網。

          食品存放整齊有序,分類分架、離地離墻擺放,不得與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塵、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銷售區域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嚴禁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從業人員人員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銀首飾;

          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

          從業人員在經營場所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活動。

          七、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緊急報告及處理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食品管理制度 17

          為保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食品經營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經營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潔凈、安全衛生。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效的法定證照。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購銷臺帳制度。選購食品嚴格檢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食品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并照實記錄購進(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購進(銷售)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及購銷臺帳保存兩年以上。

          四、嚴格依據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準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經營“三無”、過期霉變等《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標簽管理規定。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六、嚴格執行食品召回制度,發覺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刻實行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報告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狀況。

          七、食品經營戶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自覺接受職能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并擔當相應的社會責任。

          食品管理制度 18

          一、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適用范圍:本公司所屬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三、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公司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員由生產部經理、班組長和質檢部經理、助理以及質檢員組成。

          四、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按國家法規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經營食品的相關證件,其食品經營范圍與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五、食品生產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從合格供應廠商名錄中挑選廠商采購,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產產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制度。建立檢驗制度,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按照產品標準和衛生、質量管理規定對本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才準予出廠銷售。

          八、公司在采購、生產、銷售的'全過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標準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貯藏和供應等食品加工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清潔。按照公司《設備、管道清洗、消毒規程》落實設備、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潔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公司SSOP《衛生標準操作規程》做好生產場地的清潔工作。

          十一、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十二、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每年一次送員工到衛生防疫站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才能從事本公司的生產操作,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從事食品生產。

          十三、明確內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十四、生產人員必須按公司SSOP《衛生標準操作規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五、為防止人為通過一系列化學、生物制劑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質來蓄意污染食品,從而對人們造成傷害(這些制劑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質或者是常規不檢測的物質),按本公司《食品防護計劃》執行。

          十六、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食品管理制度 19

          一、人員:

          1、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受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有冷藏、加工、制冷、電器、衛檢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和組織能力的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2、冷庫的壓縮機房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操作。

          3、負責冷庫生產和管理的領導應具有冷庫管理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要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學習和經驗交流。

          二、庫房的使用管理

          1、冷庫的使用,應按設計要求,充分發揮冷藏能力,確保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及公司效益。養護好冷庫建筑結構。

          2、庫內排管要及時掃霜,責任落實到人,每一個庫門,每一件設備工具都要有人負責。

          3、冷庫內嚴禁多水性作業。

          4、要嚴格管理冷庫門,商品出入庫時,要隨時關門,庫門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做到開啟靈活,關閉嚴密,防止跑冷,凡接觸外界空氣的門均設備風幕,冷少冷熱對流。

          5、庫房必須按設計規定用途使用。

          6、空庫是庫房應保持在零點以下溫度,避免庫內受潮。

          7、貨物不準在地坪上摔擊,以免砸壞地坪,破壞隔熱層。

          8、貨物推車不準超過設計負荷。

          9、冷庫地下自然通風道應保持暢通,不得積水,有霜、不得賭賽。

          10、冷庫必須合理利用倉容,不斷總結,改進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貨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庫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齊,便于盤點檢查進出庫庫內貨位堆垛要求,距頂排管下側米,距墻米。

          11、庫房要留有合理的走道,便于庫內操作,車輛通過,設備檢修,保證安全。

          12、商品進出庫及庫內操作要防止運輸工具和商品碰撞庫門,栓子、墻壁和制冷系統管道等工藝設備,在容易碰撞之處應加防護裝置。

          13、庫內機器線路要經常維修,防止漏電,出庫房要隨手關燈。

          三、商品保管與衛生

          1、機房要加強商品保管和衛生工作,重視商品養護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保證商品質量,減少干耗損失,庫房要加強衛生檢查工作,庫內要求無污垢,無霉菌,無異味,無鼠害等。并有專職人員,出入庫商品,嚴禁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入庫。

          2、對庫存商品,要嚴格掌握儲存保質期限,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如發現商品有變質、酸敗、脂肪發黃、現象時,應迅速處理。

          3、下列商品嚴禁入庫

         。1)變質腐壞,有異味,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商品。

          (2)患有傳染病畜禽的肉類商品。

          (3)用鹽腌制或鹽水浸泡過沒有嚴密包裝的商品;

          流汁流水的商品。

         。4)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學腐蝕性的商品。

          4、有強揮發氣味的商品應設專庫保管。不得混放。

          5、必須做好下列衛生工作

          (1)冷庫工作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發現有傳染病者應調換工作。

         。2)庫房周圍和庫內外走廊、月臺等場所,必須設專職人員經常清掃,保持衛生。

          (3)貨物推車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發霉生銹。

         。4)庫內商品出清后,要進行徹底清掃,消毒滅菌。

          四、設備管理

          1、冷庫中的制冷設備和制冷劑具有高壓、易爆含毒的.特性,我公司工作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感,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2、要加強冷庫制冷設備和其它設備的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確保安全生產,根據設備的特性和實際操作經驗制定本廠切實可行的技術規程,并嚴格執行。

          3、冷庫所有的儀器、儀表、安全閥等都必須經過法定技術部門的鑒定,同時要按規定定期復查確保安全。

          4、操作人員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時”

         。1)“四要”是要確保安全運行,要保證庫房溫度,要盡量降低冷凝壓力(表壓力最高不超過 ),要充分發揮制冷設備的制冷效率,努力降低水、電、油、制冷劑的消耗。

         。2)“四勤”是勤看儀表,勤查機器溫度,勤亭機器運轉有無雜音,勤了解進出貨情況。

          (3)“四及時”是及時放油,及時除霜,及時放空氣,及時清除冷凝器水垢。

          5、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強工作責任心,互相協作交接班是要做到:

          (1)當班生產任務及機器運轉、供液、庫溫等情況清楚。

         。2)機器設備運轉中的故障,隱患及需要注意的事項明確。

          (3)車間記錄完整、準確。

         。4)生產工具、用品齊全。

          (5)機器設備和工作場所清潔無垢,周圍沒有雜物。

         。6)交接中發現,問題如能在當班處理時,交班人應在接班人協調同下負責處理完畢在離開。

          食品管理制度 20

          一、嚴格按《食品衛生法》規定,按時辦理或更換衛生許可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依法經營管理。

          二、按《食品衛生法>>及《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督促從業人員按時進行體檢和參加食品衛生知識學習并取得健康合格證,末取得合格證的不得進食堂工作。管理人員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發現末辦理的責令辭退。

          三、食品加工人員和銷售人員必須搞好個人衛生,進入工作間要穿戴干凈整潔的工作衣帽;上崗前要清洗消毒雙手方可上崗工作。食堂管理人員每天進行相關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整改。

          四、不得采購、加工和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有毒、過期、假冒偽劣、及可能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食品,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檢查如發現因違反衛生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學校學生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在原材料和食品加工、貯存、保管等環節,嚴格按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的要求,做到生熟分開,食物與雜物、藥物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菜板生板與熟板分開,刀具生刀與熟刀分開。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對食堂冰箱、貯存室、菜板、刀具、用具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要及時處理整改。

          六、嚴禁師生及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廚房,違者按規定嚴肅處理。

          七、經常保持案板、菜架、灶臺、玻璃窗、墻裙、餐桌、地板及餐廳的干凈整潔,經常進行滅蠅、滅鼠工作,專人管理滅蠅、滅鼠的藥品。每天數次清掃和每周二次全面突擊相結合,使廚房、餐廳衛生經常化、制度化,使廚房、餐廳及周圍環境經常保持干凈衛生。管理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對不符合標準及要求的責令改進。

          八、自覺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認真聽取衛生監督人員的批評指導,并及時整改。嚴禁對衛生監督人員及管理人員抵觸抗拒或陽奉陰違,如有違反,除批評教育外,情節惡劣者取消承包管理資格。

          九、如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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