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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時間:2024-10-31 19:09:40 詩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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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通用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通用5篇)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1

          為了確保各項平安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切實做好施工生產中的事故預防或減輕事故損害,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平安與健康,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升平安設施、設備的完好率。

          施工現場的專項施工計劃、平安技術措施和新搭設的腳手架、模版、暫時用電、起重機械和機具、施工電梯、施工機具與設備以及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高處作業與“四口”、“五鄰邊”防護、新技術、新工藝等,工程實施前必需經過平安、設備部門驗收,驗收合格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使用。

          平安驗收必需嚴格遵照標準、規定,根據專項施工計劃和平安技術措施的`設計要求,嚴格把關,并辦理書面簽字手續,驗收人員對計劃、設備、設施的平安保證性能負責。

          因設計計劃變更,重新安裝或架設的巍峨、重要的防護設施及大型設備須重新舉行驗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六級以上大風及大雨雪后的起重機械、腳手架等必需重新檢查驗收。

          一、大型設備裝拆,必需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平安科、動力設備科、施工現場的平安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平安科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大型機械設備在進入施工現場后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平安裝置或平安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與故障的排解應由專業人員負責舉行。

          二、施工現場上全部的鄰邊、洞口、通道等平安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需按專項計劃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舉行平安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平安員共同參加驗收,不合格的平安設施必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三、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計劃做井架搭設平安技術交底,接受人批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平安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對其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暫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需由電氣負責人、平安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五、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平安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需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七、處于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舉行修理,保養和調節等作業。操作人員必需持證上崗。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機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內,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八、平安防護用品、設施運抵工地后由項目物資、安質人員一同舉行驗收,驗收內容有:廠家必需提供的經營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產品檢驗合格證、稅務證、資質證書、使用說明書等;選購方案、合同、實物名稱、規格、型號、等級是否全都、包裝是否完好、隨行的貨票、出場證、合格證是否齊全、數量是否相符、外觀有無殘破。需要檢測的應按規定舉行測試,并按規定記下造冊。

          九、公司職能部門在對項目的檢查中,將對平安防護用品、設施的選購質量、使用、維護要求舉行重點檢查,嚴禁購買不合格和不正確使用平安防護用品、設施。

          十、入庫的產品應存放在貨架上,分門別類有序存放,露天暫時存放時,應在底部加墊架空,表面防水布遮掩防雨。

          十一、施工現場的平安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需由專人管理,定期舉行檢查、修理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準時報廢。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2

          第一條為貫徹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規范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采購、驗收及使用管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能夠切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的作用,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漏電保護器、配電箱、電纜線、竹、木、馬道、救生圈、滅火器、登高設施、交叉作業防護、爬梯搭設、電焊機防護棚、各類腳手架桿件、扣件、腳手板、以及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等。

          第三條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數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防護的要求。

          第四條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在購買前應檢查其性能必須滿足規定要求,技術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第五條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保證正確使用,并負責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其真正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或技術指標不能滿足安全需要以及無合格證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產生不良后果的從重重罰。

          第七條安全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第九條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的采購

         。ㄒ唬┰诓少弰趧臃雷o用品時,要考察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其生產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3)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ǘ┥a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沒有產品合格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采購,且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ㄈ┬卵兄坪烷_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方可采購。

          (四)生產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沒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采購。

          (五)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不得采購假冒偽劣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條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一)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ǘ⿷才庞糜谂鋫鋭趧臃雷o用品的專項經費,即可以從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中列支。廠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ㄈ閺臉I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ㄋ模⿷斀⒔∪珓趧臃雷o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五)不得采購和儲存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廠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臉I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ㄆ撸┬氯牍さ厝藛T,經三級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崗位的要求發放給勞動防護用品。

         。ò耍└鞣N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根據勞動條件發給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公共財務,上班時必須正確使用,下班時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修改。

          (九)進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門發放的勞保用品配戴齊全,不準穿禮服、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等。

          第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或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和物資設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3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施工生產中的事故預防或減輕事故傷害,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經理部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項目經理部工程技術部門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品計劃,經安檢部門審核后,由物資部門編制采購計劃,報經理審批后實施采購。經理部物資部門負責登記建檔入庫,安檢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物資部門采購時必須查驗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齊全的產品。

          第五條: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進場,物資、技術、安全、機械部門的人員要共同檢查驗收,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作業隊(班組)施工負責人,負責工地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驗,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七條: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的檢查驗收要有記錄,項目部安檢部門要建立臺帳。

          第八條:項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要對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進行檢查,凡經檢查安全防護性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第九條:要教育員工愛護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施工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各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各單位應根據本標準免費發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經費從施工管理費勞動保護費項下列支。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嚴禁私批亂發。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選用的基本原則:

          根據同系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選用;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質(或強度)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性能進行選用;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第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 防護用品必須要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防護用品經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對其進行必要檢查。

          2、各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并進行監督檢查。

          3、各單位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防護品。

          第十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和范圍:

          1、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工人防護用品,屬于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本辦法所附的“同類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適用于一切不同專業的單位。經理部屬各施工生產單位均應按各自專業系統標準執行。遇有本系統標準未列出的工種,則可比照勞動條件相同的其它系統的相同(似)工種標準執行。

          2、防護服應當發給從事以下作業工種的人員使用:

         。1)隧道內或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熱或有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的或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5)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骯臟的作業。

          3、防護帽:規定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輾、防燙、防塵、防曬和防寒的工種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別發給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遮陽帽(草帽)和防寒帽。按規定發放的防寒帽(含防寒安全帽)要有耳孔,禁止使用無耳孔的防寒帽。

          4、防護手套:規定發給在作業過程中手部易受燒燙、刺割、磨手、腐蝕、電擊、劇毒等危害的工種。

          5、防護鞋:規定發給在生產過程中鞋子易磨損、臟污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燙、防滑、防油、防刺割、防腐蝕、防觸電、防蛇傷、防血吸蟲等作業的工種。

          6、防護面罩:應當發給作業中對面部有傷害或危害的工種的人員使用。防毒口罩(面具),應供給有吸入毒氣危險的工種的人員使用。防塵口罩應當發給粉塵作業的工種的人員使用。防護眼鏡應當發給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的人員使用。不應發放水晶石眼鏡。經常在風沙地區或塵土飛揚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按需要供給防風鏡、耳套。

          7、安全帶:規定發給從事高處作業工種的人員使用。護腿,應當發給對腿部有擊傷、燒傷危險工種的工人使用。裹腿,應當發給在高處、井下、野外作業而又有刺割、鉤掛危險工種的工人使用。

          8、防噪聲用品:規定發給噪音經常在85分貝(A)以上場所作業的工種。

          9、膠質工作服、下水褲、潛水服分別規定發給從事水中、水下作業的工種。

          10、防雨雨具:規定發給雨季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工種,或作業中有淋頭水的工種。

          11、防寒服:規定發給冬季在嚴寒地區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且自備防寒用品又不足御寒的工種,以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的人員使用。

          12、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類防護用品。其具體范圍由經理部決定。

          13、對防毒用具、安全帶、安全網、絕緣護品等要定期檢查試驗,使用前還要檢查,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要確保安全生產。對凡是從事有絞輾、鉤掛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發放“三緊式”防護服;對從事隧道開挖作業并有可能落石危險的人員必須發放帶有安全背甲的防護服。

          第十五條:防護用品的管理

          1、發給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個人負責保管。到期發新,不收舊品,不計殘值。

          2、標準中“備”的含義是:“班組備用”是指根據工作需要購發數件使用,班組保管!皞洹币话闶侵赴磳嶋H作業人數每個人發一件(套)使用,不規定具體期限,個人保管。

          3、熔接工、電(氣)焊工、熔煉爐前工的防護鏡的使用期限可不受限制。

          4、對新錄用的員工,單位必須首先進行“三級教育”。勞動人事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書面及實際操作考核,成績及格者,登錄安全教育卡。材料人員憑卡發給防護用品。對調換工種的職工也實行這一辦法。

          5、各單位要加強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臺帳、卡片等制度。

          6、勞動保護人員負責擬訂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防護防寒用品標準和管理制定及修訂工作,并對供應、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防護用品使用中出現的典型事例要及時總結逐級上報。

          7、材料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申請、供應、保管、發放、建立健全臺帳卡片.在購置防護用品時要保證質量,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財務人員負責按規定的標準及時提出勞動保護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監督勞動保護經費的正確使用,并審查防護用品的請領和發放,對隨意提高標準或擴大范圍發放,以及把勞動防護用品折發現金、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為名,發放非防護用品等嚴重問題,有權拒絕列支或越級報告;

          9、經理部在編制和下達生產財務計劃時,應將勞動保護經費計劃包括在內。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4

          為了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高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率。為此制定如下驗收制度必須認真執行。

          一、大型機械裝拆,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安全科、動力設備科、施工現場的'安全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安全科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施工現場上所有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按專項方案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完畢以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員共同參與驗收,不合格的安全設施必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三、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作井架搭設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人審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加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臨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須由電氣負責人、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五、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5

          為了確保各項平安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升平安設施、設備的完好率,

          1、大型機械設備,必需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平安監督部,施工現場的平安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平安監督部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現場上全部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平安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需按專項技術計劃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舉行平安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平安員共同參加驗收,不合格的平安改施必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3、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計劃作井架搭設平安技術交底,接受人批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平安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與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暫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需由電氣負責人、平安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5、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平安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需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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