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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物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財物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共財物管理制度1
學校公共財物管理在在總務處領導下,由保管員統一管理。
1、財產保管員要認真做好財產登記,做到帳物相符,每學期清點一次。
2、新購置的固定財產要有審批手續,經學校保管員按發票登記入倉、造冊。
3、各處室、教研組、專職學科的學校財產確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發現流失及時追究。
4、對低值消耗品(辦公用品),認真做好購物進出倉的.登記造冊,做到進出倉帳物相符,不給予多領、亂領。
5、對學校公共區財物、班級課桌椅、教室設施要編號加強管理,定期檢查,各處室、各班級門、窗、財產若有損壞、遺失,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責任大小,及時合理處理。
6、定期對校財產檢查、維修,固定財產確實無法修復使用的應辦理報損手續,由保管員填報損單,經主管領導簽名,送交校長審批。
7、一般物品借用,經保管員同意,并填寫借用單據;比較貴重的物品借用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辦理領借手續;歸還物品時必須經保管驗收,如有損壞,查明原因,按責任大小,合理處理。學校財產一般不許借出校外,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借,應經校長審批。
8、教職工調離本校到外單位工作,應做好財產移交手續。
9、教職工受聘期間,享受學校分配給必要的辦公和生活用品(具),但不得多占、挪用公物。
10、經常對師生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培養師生自覺愛護公物的美德。
公共財物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公共財物的管理,有效地使用并保護好公共財物,達到物盡其用,節約損耗,充分發揮一切財物服務于師生生活、學習、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學校、教師、學生的責任和義務學校對校產有統一管理、合理調整、組織維修、統一購置、檢查護理的責任;教師對教室財物有管理、督促檢查、教育學生愛護公物的責任;學生對學校財物有愛惜、保護、使用及維修和照價賠償的責任和義務。
二、師生對學校的圖書、儀器等教育教學用品有借閱和使用的權利,但必須履行合理的`管理制度,先向管理人員打借條、登記,并按時歸還。對損壞或丟失的要合理賠償。教材、教參等使用要登記,期末結束要交學校教導處。
三、各教師住室財物有丟失或損壞的要積極補償。凡教師調力的,先扣發當月工資,待教師與學校辦完財物交接手續后,方發放工資。
四、教室公共財物的管理要求
1、學生使用一套新桌凳,造冊入檔,責任明確,一直使用到小學畢業為止,要全心愛護。
2、學生不可以在桌凳面上亂寫亂畫,要始終保持桌凳面油光平滑。對損掉油漆者,1平方厘米以內的向學校交維修費3—5元;1平方厘米以上者交10元;對損壞桌子者交維修費16—20元,凳子維修費10元(學校統一安排維修)。對嚴重損壞或丟失的有照價賠償,桌子45元、凳子20元,學校進行重新購置。
3、學生對教室內外墻壁、門窗、標語、黑板、電器、衛生工具等公物要愛護使用,損壞者要通過學校,積極進行賠償或維修。
4、學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各班公物使用情況登記、評比、公布,對先進集體要表揚,對情況較差的要通報批評。
五、學生對學校的所有設施(如護欄、乒乓球臺、籃球架、則所、花草樹木等)要愛護,對那些校內外個別學生有意損壞者,要及時制止、匯報。
公共財物管理制度3
一、學生宿舍的管理:
1、學校對學生宿舍實行學年度、到班管理。
2、每學年開學前一周,總務科將已維修完好的學生宿舍交學生科調配,并履行登記、簽名手續,再由學生科負責調配到各班。
3、每學年結束時由總務科、學生科負責共同驗收學生宿舍,對損壞、丟失的物品進行登記,并逐一落實到班,進行賠償。
4、學生每棟宿舍由學校派一名臨時工,負責本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和公共區衛生。
5、凡屬宿舍公共場所的財物,如水龍頭、電燈泡、玻璃等被有意損壞,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含人工費),并報請學生科扣除該生班級得分1—2分。
6、寢室內不準擅自裝、接電線、電燈,一經發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予以處罰。
二、教室的管理
1、教室的管理實行學年度、到班管理;
2、教室內所需的教學設備,如電燈、黑板、插座、班牌、廣播、課桌、電視機、幻燈機和映幕等,由總務科一次性維修好,開學前一周內交由各班主任驗收、簽名。
3、每學年結束時由總務科驗收并登記,對損壞的.財務由班級負責賠償。
4、課桌各班不得任意搬出或調換,如有損壞,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到財務室交維修費后,總務科派人修理。
5、教室使用的衛生工具等,均由總務科一次發放到班級,如有損壞或丟失,由各班負責補充。
三、公物賠償規定
1、對拆毀圍墻、破壞門窗以及其它安全保衛設施者,均應立即修復,賠償損失。
2、損壞門窗、玻璃、黑板玻璃、燈管、燈泡、開關、插座和其它教學、辦公設備者,一律按原價賠償。
3、損壞學校建筑,水龍頭和公共場所的水電設備者,如自覺報告,只收取工本費;若隱瞞不報,經查證后,加倍賠償,并通報全校。
4、破壞學校綠化,私摘學;ü,踩倒花欄桿和竹木籬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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