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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08 11:37:40 紅萍 制度 我要投稿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8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xx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xx年8月8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2

          1、維修竣工后,應對機動車內外進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車位置。

          2、維修竣工及結算出維修費用后,及時通知客戶,商定交車時間。

          3、業務接待員陪同客戶驗車時,應對機動車的維修質量、技術狀況、外觀、內飾、附件、裝備以及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予以確認?蛻粽J可后,應在交接車清單上簽字。

          4、業務接待員和結算員應對客戶提出的'異議作出解釋,協商解決,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協商不成時,可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5、竣工車輛離廠時,業務接待員應將竣工檢驗單、出廠合格證、工時費用清單、配件材料明細表維修發票以及從該車換下的舊零件交還給客戶。

          6、建立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資料檔案和結算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3

          1、業務接待室整潔、舒適,業務接待設施齊全。

          2、業務接待員應具備助工或高級技工以上職稱,有機動車維修兩年以上的從業經驗;能熟練使用檢測設備分析診斷故障;具備維修業務的綜合處理能力和自覺服務意識。

          3、業務接待員要向客戶了解車輛故障情況和以往的維修情況,并做好記錄;要與客戶一起在現場核實行駛證、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要對車輛進行技術狀況檢查和故障診斷。

          4、需會診才能確認故障時,應告知客戶有關會診規定,征得客戶同意后,再組織會診。會診后,必須出具故障診斷報告。

          5、業務接待員應向客戶詳細說明車輛技術狀況、故障診斷意見、建議維修項目、作業內容、配件價格、維修時間和維修費用,并做好接車記錄。

          6、客戶同意委托維修時,雙方必須簽訂維修合同或托修單。

          7、業務接待員必須填寫交接車清單,記錄車輛裝備情況,對車輛狀態(包括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予以確認。交接車時,客戶在交接車清單上簽名認可。

          8、更換的配件由客戶自己帶來的`,要填寫《客戶自帶配件登記表》,并對自帶配件的質量責任作出約定。

          9、會診出具診斷報告后,客戶不委托修車時,可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診斷費用,并將診斷報告交客戶。

          10、業務接待員要將接車記錄、維修合同或托修單、交接車清單、自帶配件登記表、故障診斷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

          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各區、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內機動車維修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組織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糾,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須與各安全生產崗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第三章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企業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落實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熟識各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在相應工位進行公示,提醒和規范各崗位工作人員的生產操作。

          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每季度召開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和薄弱環節。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臺帳和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每次安全生產會議及檢查情況,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維護更新、安全生產檢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有關火災、食物中毒、工傷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危險品車輛維修企業必須根據承修危運車輛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指揮架構、通信聯絡、報告程序、應急設備的儲備和處理措施等內容。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危險品車輛維修企業每年演練不少于2次。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場地的安全生產例行檢查制度,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產設備安全和生產操作安全。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參照《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指引》(穗維管[20xx]43號)要求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負責,及時報告安全生產隱患,并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意見。

          機動車維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工作人員和生產場地進行考核。企業應當對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對生產場地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完善各項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有關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范,未建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產管理記錄不齊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絕整改的,由經營所在地維管部門進行通報。

          集團式經營企業或連鎖經營企業,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違反本規范的,追究其上級主管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5

          1、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性能;

          2、設備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養;

          3、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設備和習慣,班前班后認真擦式設備及注油調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調滑與清潔。

          4、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5、對私自使用設備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6、設備管理員應根據設備維護要求以及設備技術狀況制定設備和檢測裝制的保養細則,保養周期和檢定周期;

          7、設備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檢驗檢查保養周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設備管理員驗收。

          8、設備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設備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9、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待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10、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請廠長批準;

          11、對設備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有關記錄,由設備管理員歸檔,方便檢查。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6

          一、汽車維修服務承諾制度

          1、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

          3、維修過程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二、接車、維修、檢驗流程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了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核算,然后與客戶聯系或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后,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托修方提供結算憑證簽字掛賬。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范填寫《車輛維修登記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通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確認后,請托修方簽字認可,辦理交接手續。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于汽車附件范圍的應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臺接待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及漆工的做漆質量檢驗。

          3、各班組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于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并協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6、對于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后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路試,對于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后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后由檢驗員簽字認可。

          4、嚴禁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出廠。

          5、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三、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1、為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制訂并執行保障汽車維修質量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內容:

          (一)質量管理、質量檢驗人員職責;

          (二)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檢驗;

          (三)汽車配件、輔助原材料出、入庫檢驗;

          (四)檢測工具、設備計量檢定管理;

          (五)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汽車維修技術檔案》實施和管理;

          (七)質量責任及維護托修方權益的措施。

          3、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省頒布的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范及上海汽車相關技術規定。

          4、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全面質量管理。技術人員、維修人員、質檢人員分別對工藝質量、作業質量、檢驗質量負責。

          5、汽車維修業戶對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的檢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進廠檢驗時,應根據送修人反映、檢測診斷和必要的路試,確定維修作業項目,簽訂汽車維修工單;

          (二)過程檢驗中,應嚴格執行主修人自檢、班組長復檢(互檢)、過程檢驗員專檢的三級檢驗制度;

          (三)竣工檢驗應執行國家、行業檢驗標準和上海汽車技術標準執行。

          6、加強儀器、設備的計量管理,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定期計量檢定,不得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或計量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

          7、經檢驗(檢測)合格的汽車維護竣工車輛,由質檢員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后,質量保證期規定如下:

          (一)汽車大修及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0日內或行駛里程20000公里以內;

          (二)汽車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為:自竣工出廠之日起30日內或行駛里程5000公里以內;

          (三)汽車小修、一級維護及汽車專項維修的質量保證期為: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日內或行駛里程20xx公里以內。

          9、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維修質量事故由維修業戶承擔責任。

          (一)未遵守國家、行業及省頒布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范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維修作業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因承修方使用的配件、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

          10、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于駕駛人員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使用維護規定造成的車輛故障、損壞,由托修方承擔責任。

          11、汽車維修承、托修雙方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承修方所在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維修行業管理機構依據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予以調解。

          四、汽車維修合同管理制度

          1、遵守《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

          2、按照承托修雙方簽訂的維修項目協議(或合同)進行作業,不私自更改、減少維修項目或作業范圍;維修產生的舊件按雙方約定處理。

          3、按照報修項目維修作業;對附加維修項目,征詢客戶意見后處理。

          4、按公示的價格收取汽車維修費用,提供合法專用發票,并同時將汽車維修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付消費者并提供竣工出廠合格證。

          5、遵守維修價格公示和價格備案制度,將維修價格明碼標價并據實收取,使消費者明白消費。

          6、嚴格遵守承諾的.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并提示給消費者,質量保證期內的返修率不大于5‰

          7、對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的糾紛,達到調解協議后立即執行。

          8、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竣工車輛。

          五、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

          1、企業培訓分為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2、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3、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設備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4、積極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5、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并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六、安全生產制度

          為保證廠區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或工作線板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七、維修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噪聲抑制技術標準,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對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八、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必須根據本廠質量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檢測站的維修后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后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臺帳供管理部門檢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九、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車輪動平衡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者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設備,輪胎平衡機在使

          用前必須先檢查機體各部分潤滑情況及電器部分的自檢程序。

          2、輪胎平衡機在開機前,必須檢查底座及固定螺母是否鎖緊,以防運轉時輪胎脫出。

          3、輪胎平衡機開機前,應仔細清理輪胎花紋中潛入的石子等異物,防止運轉時飛出傷人。

          4、輪胎裝卸時應防止碰撞平衡機體。

          5、輪胎平衡機在運轉過程中,操作者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接觸旋轉部位,在輪?胎旋轉徑向兩側均嚴禁站人。

          6、操作者鑲嵌平衡塊時,應確保鑲嵌牢固,鑲嵌過程中要注意用力方向和力度,避免大力沖擊主軸,造成主軸彎曲變形。

          千斤頂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凈。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或螺旋、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嚴禁使用。

          2、千斤頂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

          3、千斤頂必須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4、千斤頂嚴禁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不得超過規定人數操作。

          5、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在頂升的過程中,應隨著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保險墊層,到達頂升高度后應及時將重物墊牢。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于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輪胎輪輞拆裝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應檢查:液壓油箱內的油面高度,各油缸、油管接頭處是否有漏油現象,各緊固件是否松動,各平盤上的油缸是否同條,啟動設備時檢查油壓是否正常。

          2、根據輪胎的大小將門架調至所需的距離

          3、將移動平盤上的托爪調至所需的范圍,推出移動平盤。

          4、將輪胎放置在移動平盤上,用托爪鎖緊輪胎內徑,收回平盤。

          5、門架下行,將襯圈壓離鎖圈及密封圈位置,取下鎖圈及密封圈。

          6、將壓塊放在輪輞及襯圈之間,調正門架壓爪,壓離擋圈,把襯鐵放置在擋圈與襯圈之間,取出壓塊。

          7、用門架壓爪張緊輪輞內徑,將輪胎整體上移,調整平盤托爪至下擋圈內側,下移門架,將輪輞壓出;架壓爪,上移,推出平盤,取下輪胎、輪輞。

          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長度大于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后,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啟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啟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后再開機。

          永州市銘捷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7

          1、廠區整潔、布局合理,應設有總成修理間、工具庫房、配件庫房和廢舊件存放庫房,制度要齊全,并統一格式上墻張貼。廠房各工位明顯處張貼該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在特殊區域(如發電房、油料房等)、特殊工位、特殊設備要于醒目處張貼禁止事項。

          2、設備、工具配備合理、齊全,性能良好,實行定置管理。

          3、維修人員著裝整齊、清潔,佩戴工作牌,持證上崗。

          4、修理過程中實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場地的清潔。

          5、維修過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檢驗,并在過程檢驗單上記錄,合格才可放行。

          6、必須追加維修項目時,須由技術負責人確認,并征得客戶同意后,方能增加費用開始施工,并同時要追加工作單或在原工作單上補項。

          7、在維修過程中,需要更換配件而維修合同又未約定時,須由技術負責人確認,并征得客戶同意后,方可更換。

          8、更換配件時,應以舊件換取庫房的新件,同時舊件應交庫房保存,維修工不得私自保存。維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車輛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9、維修過程中拆下待裝的配件和領用待裝的配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配件串換或丟失,做到原件裝回原車。

          10、客戶自己帶來的`配件存放于配件庫房,由維修工領用。

          11、需要用比較法判斷配件性能時,應使用合格的標準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車輛的配件用作實驗,用于比較試驗的標準配件要集中保管。

          12、所有維修工序結束后,必須進行維修質量竣工檢驗,檢驗員檢驗合格,簽名后方可通知客戶接車。

          13、需要延期交車時,業務接待員應提前通知客戶并做好解釋,小修車至少提前一小時,大修車至少提前一天。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8

          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車輛出行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行車手續。

          2、機動車輛按時完成日常保養,定期維修、季度檢驗和機動車總檢。

          3、機動車輛嚴格執行“一日三檢”制度,駕駛員要認真填寫“一日三檢“記錄,確保車輛安全設施的可靠性。

          4、節假日期間,機動車輛實行統一的.值班車證制度,制定交通安全措施,按照值班制度對值班車輛進行官控,非值班車輛一律執行“三交一封”制度。

          5、機動車駛出單程200km以上的,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公司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辦理長途車輛安全講話單后方可出行。

          6、機動車輛在進行大型物件吊裝、拉運作業前,要對車質進行檢查,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底講話,不許車輛進行“三超”作業。

          7、機動車輛停放應設有專項場區,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做到整齊統一。

          8、責任單位負責每月對機動車輛的撤職、車況檢查一次,對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車輛,按照修保計劃進行維修,保證車輛性能良好。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各有車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車管部、安全監察部負責貫徹、實施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四條駕駛車輛時,必須持有并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型必須與駕駛證相符),行駛證及相關部門核發的廠內操作證,未經年度審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駕駛人,一律不準駕駛車輛。

          第五條駕駛道路營運客貨車、面包車、通勤車的駕駛員,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的道路運輸客、貨運上崗證。

          第六條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須同時具備國家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駕駛人在廠內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有關部門關于車輛限行的規定。

          第八條駕駛天然氣自卸車的駕駛人,應加強學習氣體機的構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及高壓氣瓶管路的檢查、維護、加氣、起動等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車輛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隨時觀察各種電器儀表,及時檢查、巡視車輛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廠內牌照應按要求懸掛在前后正確位置,不得私自串號牌、轉借他人、偽造或丟失,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單位廠內機動車,只限在生產作業區域內行駛,不得擅自駛離作業區域或進入鎮區(東側不許跨過三十八家路欄,西側不準過江,南側不準進入方正礦區,北側不許進入松江村或駛離化工運煤公路,燃氣車進入加氣站加氣必須走運煤公路專線,不得進入鎮區行駛),一經發現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如須進入鎮區的車輛,必須請示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及車管部,同意后方準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遵章駕駛。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作業區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警示燈具,主動避讓生產作業車,不得爭道搶行、嚴禁超車、騎跨高壓電纜、不得超速行駛、違章停車。執行空車讓重車、所有生產車輛避讓通勤車的規定。故障車輛應及時、正確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人員盡快搶修,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礦區內限速規定:江山路30公里/小時;運煤公路50公里/小時;通江路40公里/小時;露天采區主干線道路30公里/小時;移動線路、交差路口、輔助道路、陡坡及轉彎處限速15公里/小時;進出庫房、鏟位限速5公里/小時;雨、雪、霧天氣或能見度較低時,限速15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嚴禁客貨混載,嚴禁危險品混載,嚴禁偷拉私運,嚴禁私自變更行駛路線,嚴禁超員行駛和搭載生產無關人員。

          第十五條各露天采區入口處,嚴禁外來車輛或在職人員私家車進入露天采區作業道路,入坑檢查或其他上級公司的外來車輛需有相關部門引領。進入采區禁行區域的所有車輛應持有公司核發的通行證及工作證,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出坑車輛要停車接受檢查?词貑挝蝗藛T應嚴格把關,如有違犯,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任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制動、轉向、燈光、喇叭等必須齊全有效)危及行車安全,并服從調度指揮,出現事故馬上上報,隱瞞事故不報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各生產、運輸單位應抓好灑水降塵及道路、排水溝維護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露天采區所有運輸道路主干線、移動干線,排土場等,必須及時設置標準的安全擋土墻、警示標志牌、指示、指路標志等,確保運輸車輛安全。

          第十九條公司通江路段設置的限高鋼架、信號燈等交通設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載車輛強行通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對現安裝的車輛gps(卡調)衛星定位系統及車載通訊設施,保證gps系統經常處于開啟受控狀態,(焊修車輛時可臨時關閉以保護電腦、電器系統完好)并加強看管,不得人為故意損壞,一經發現,按原值及維護安裝費用包賠。

          第二十一條生產作業區內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并組織搶救傷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通知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解決或處理,并做好事故教訓總結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違章肇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號牌不得丟失、轉借、涂改或偽造,一經發現給予本車駕駛人處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廠內機動車不得擅自駛離廠區,變更調度行駛路線,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調離崗位,并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作業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由公司安監部、車管部按公司規定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隱瞞不報的處罰金500元。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四、五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廠內機動車輛進入礦區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違反規定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

          第二十八條嚴謹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1

          1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廠區內所有叉車

          2操作規程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2

          1、全站人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視消防工作,嚴格執行消防條例,落實消防方針,確保安全檢測,2、站長督促檢測消防工作,經常要檢查消防設施,使之保持良好狀態

          3、全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4、非電工不得擅自拆裝電氣設備、不得任意亂接電線,配電間嚴禁閑人入內。

          5. 電工必須為檢測站安全用電負責,定期對電源線路,電氣設進行安全檢查,電線布置合理、安全可靠,防止觸電,預防電氣火災事故發生.

          6、愛護消防設施,無火警時不得任意挪用,發生火警、火災要及時報警,撲救,并保護現場。

          7、送檢車輛必須由引車員按有關規定進入檢測間,經檢測后及時駛離檢測間,其它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檢測間內,確需進入檢測間聯系工作時,必須先經站長同意后,方可入內。

          8、嚴禁易燃,易爆物品帶進檢測站,工作場所不得有濁污。檢測間必須保持通風良好 ,進出必須有明顯標志,保持通信暢通。

          9、檢測站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待參觀人員或向其它人員泄露秘密,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對各種資料必須妥善保管,凡需參觀學習的`必需來電聯系,經站長同意后,由指定人員的引導參觀。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3

          為加強車輛管理,確保各部門用車及時,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嚴格控制費用,特對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做出以下規定:

          車輛管理

          一、機動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日常調度由行政部經理負責。遇特殊情況時由行政部統一調度。

          2、公司配給專人使用的車輛,使用人因出差、探親及事假(三天以上),需將車輛;毓荆叫姓哭k理交車手續。

          3、機動車輛年檢、保險等手續由行政部負責辦理。駕駛員須按時將車及證件交行政部,以保證車輛按時年檢。

          4、各部門需用車離開本市辦事,要提前一天(緊急公務除外)填寫《出車單》并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經理派車。

          5、公司機動車輛,未經董事長同總不得擅自外借或調換。否則,車輛發生任何意外,一切責任自負。

          6、各部門使用機動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扣車,由駕駛員本人盡快將車、證取回,罰款自行承擔。

          7、汽油票應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簽字后方可報帳。

          8、機動車輛被盜竊,駕駛員應立即通知行政部。因行駛證一起被竊造成保險公司免賠10%的損失額,應從駕駛員工資中扣除,扣除額為損失額的10%。

          9、司機每次出車前應填寫《出車單》,用車人每次用車前查看當時里程數,用車完畢,按實際用車里程數給司機簽字。司機每次出車后將填寫完的《出車單》交行政部審核、保存。

          二、機動車輛的保養、年檢、保險

          1、保養、年檢、辦理保險工作由行政管理員完成,駕駛者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行政部。

          2、機動車輛因操作不當致使機械的損壞而造成的損失,由駕駛者承擔。

          3、行政部建立車輛及駕駛員檔案和定期保養維修登記薄。

          三、機動車輛的維修

          1、審批:車輛發生事故,立即通知行政部現場檢查。確需修理的,行政部提出意見,交董事長審批方可執行。

          2、報定價:到多家維修廠了解、商談、確定維修價格。

          3、報銷:修理發票(附修理明細表、審批表)經經辦人、行政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簽字方可報銷。

          4、未經審批,私自將車輛送往修理廠修理,費用自行承擔(長途車除外、但應補辦手續)。

          四、機動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1、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應保護好現場,通知行政部,行政部應及時趕到出事現場,并通知交警隊、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前往現場處理,肇事司機應協助行政部處理交通事故。

          2、未通知行政部、交警隊前往肇事現場處理的交通事故,一切費用由肇事者自行承擔。

          3、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后的損失額(包括事故處理費用),從肇事者工資中扣除,扣除額為交警隊事故裁決責任所承擔比例減掉保險公司的'賠付額。

          4、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由行政部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呈報。

          駕駛員的管理

          一、駕駛員調度

          2、駕駛員由行政部統一管理、調度。

          3、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私自開車外出,發現一次,扣其當月工資的10%。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

          二、駕駛員守則

          1、駕駛員必須熟悉車輛性能情況,并保證車內配套設施完好;車內工具、配件由駕駛員自行保管,如有損壞和丟失由駕駛員賠償。

          2、嚴禁無證行車、酒后行車和私自出車,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經濟和刑事責任,且每次違規出車,罰款100元,從駕駛員當月工資中扣除。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4

          為加強公司的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員工的人身、財產的安全,結合國家與地方的有關交通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xx公司及所屬公司。

          二、車輛管理部門及職責

          1、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及所屬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及業務管理。

          2、工作職責:

          a、負責建立各項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制度,并對其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b、負責機動車輛的牌證申領、審驗、車輛轉籍等工作;

          c、負責駕駛員的培訓、增駕、轉正等手續辦理;

          d、負責對駕駛員的考核工作;

          e、負責對車輛安全的考核;

          f、每月組織駕駛員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及有關交通規定;

          g、負責辦理公司及所屬公司車輛的購置、轉賣、報廢等相關手續。

          h、負責辦理轉賣、抵欠車輛的過戶手續。

          三、車輛的管理

          1、凡屬公司及所屬公司的各種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合格,領取牌號、行駛證后方準行駛;

          2、對檢查出的車輛故障或不合格處應及時維修、排除,不準帶故障行駛和強行出車;

          3、不準轉借、涂改車牌號和行駛證;

          3、車輛晚間必須停放在有正規管理的停車場內,并將停車場地址報公司行政部備案;

          5、車輛的保養和維修

          a、公司行政部負責建立公司各部門單車技術檔案(所屬公司自行建立),詳細記錄車輛技術資料和維修記錄,并且按規定對車況及保養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b、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的車輛需維修時必須填報維修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及所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報公司行政部核準到公司指定修車廠進行維修。公司行政部對定點修車廠每年進行一次評定,報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確定。

          6、車輛的保險

          a、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車輛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各項保險,保險公司的選定及險種的選擇,由公司行政部提報經理會討論決定;

          b、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各部門車輛保險手續的辦理;

          c、各所屬公司車輛的保險手續可自行辦理。

          7、車輛費用管理

          a、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公車輛的年度維修費、停車費、耗油費,由行政部按車況及車型不同制定出相應的標準,進行單車核算(所屬公司費用自行核算)。上述費用必須嚴格按標準執行,超支時,需由駕駛員出具合理的書面材料,否則一切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b、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公車輛的`養路費、保險費、審驗等固定費用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申請交納。(所屬公司費用自行交納)

          四、車輛的使用

          1、公司辦公車輛的使用,由行政部統一調度;各項目組的車輛使用由項目組行政主管負責按排;所屬公司的車輛使用自行規定;

          2、各部門使用辦公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需提前交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統一按排。如第二天上午用車,需在前一天下班前申請;下午用車,需上午申請;

          3、司機在接到《派車單》后方可用車,并有監督車輛使用人是否按規定用車的權利和義務。若發現車輛使用超出規定范圍,司機有權予以拒絕,否則,將視情節對當事人及司機進行處罰;

          4、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員工因個人或家庭有急事確需用車時,可向公司行政部申請,行政部將視車輛使用情況適當給予安排,嚴禁個人直接找司機用車;

          5、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或工作時間以外用車需提前申報,經各分管副總同意后由公司行政部統一調派;(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6、如有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同意,行政部可臨時調用公司領導的公務車輛;

          7、公司如有大型活動,需集中使用車輛,公司行政部可對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車輛進行統一調度使用;

          8、車輛的外借

          a、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外借。

          b、因工作需要,車輛必須外借時,由外借申請人或部門填報《車輛借用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或所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報公司行政副總審核,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借;

          c、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將公司車輛私自轉借他人使用者,按借出時間每小時100元的罰款,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燃料費、修車費等)由出借人承擔。并同時追究駕駛員、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駕駛員的工作職責

          1、車輛維護: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每日對車輛運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按規定對所駕車輛進行各種保養;

          2、工作要求:駕駛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服從主管領導的調度指揮,在無用車指令時,應在指定位置休息待命;

          3、行為規范:駕駛員應著裝整潔,講文明用語,服務態度熱情,文明行車;

          4、安全保障:駕駛員應嚴格按交通法規的要求規范駕車,嚴禁酒后駕車或疲勞駕車,在患病且影響行車安全時,應主動提出休息,不準超載、超速,不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

          5、應急處理:在出現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上報公司主管部門,并在當日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對涉及到人身傷亡的重大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內搶救內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六、駕駛員的違章處罰

          1、將公司車輛未經批準而作為私人用車使用的,按使用時間每小時罰款50元,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燃料費、修車費等)由使用人承擔,并視情節予以處罰;

          2、在安全月(周)、宣傳月(周)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章均按交通隊的處罰金額給予加倍處罰;

          3、對因我方責任發生交通肇事的駕駛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保險公司賠付外,余額由肇事者承擔。并扣罰當月10-50%的薪金;

          4、對發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拖延、謊報、逃逸現場的駕駛員,除按國家(或地方)交通法規予以處罰外,應予以辭退并承擔相關損失。

          七、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四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6

          為了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合理調度機動車輛,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對公司機動車輛使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司機工作守則

          1、公司司機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安全行車的有關規定,嚴禁酒后開車。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司機個人承擔。

          2、司機要堅守崗位,做好隨叫隨到,并做好車輛保養工作,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

          3、車輛由指定司機駕駛,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交給他人駕駛。否則,將追究司機責任,一切后果由司機本人承擔。

          4、做好出車前的車輛檢查工作,保證順利出車。

          二、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由綜合辦調度。

          2、車輛應保證公司領導的工作用車和各部門行政業務用車。

          3、各部門用車須提前一天向部門負責人申請,填寫《派車單》,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交綜合辦批準后,方可出車。如遇特殊情況,未提前申請且事情緊急,用車部門應由部門經理寫明理由,再由綜合辦進行調配。

          4、各部門外出辦事,原則上由綜合辦安排車輛,無車安排時,經副總經理批準,可乘坐出租車,公司給予報銷出租車費。

          5、各部門在填寫《派車單》之前,應先在本部門內做好用車的協調工作,能夠一起辦理或搭車辦理的,盡量一同用車。

          6、在出現用車沖突的情況下,綜合辦按事情的.重要程度、距離遠近安排車輛。

          7、凡用車單位,必須按批準用車路線、地點行車,不得私自更改行車路線,特殊情況需要改的,要在《派車單》上說明理由。

          8、司機應實事求是填寫《派車單》內容(時間/行車里程),不得弄虛作假,并認真保管,月底進行匯總。

          9、綜合辦根據《派車單》所填數據計算各部門用車量并考核司機工作量。

          三、車輛使用

          1、公司綜合辦為公司車輛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種稅費的繳納。

          2、公司車輛一般情況下由專職司機駕駛,遇特殊情況,持有駕駛執照,且經過公司專職司機路考合格,備案后的非專職司機有資格在本市內駕駛車輛。

          3、有資格駕駛車輛的非專職司機在駕駛車輛前,須與專職司機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車輛外觀、燈光、儀表、剎車。車輛用畢后,按上述程序交接,并申明在用車途中有無故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未按照程序交接,發現問題,車輛在誰手中,由誰承擔責任。

          4、公司車輛若需離京行駛(含遠郊區縣),須經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記過失一次。

          四、保險與賠償

          1、公司車輛按規定辦理各種保險。

          2、車輛外出均應在正規停車場停放,停車費憑收據報銷。

          3、如發生交通意外,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先行賠償。賠償費不足之部分,根據責任情況,分別由公司及駕駛員個人負擔:

          我方全部責任:公司30%個人70%

          雙方責任:公司70%個人30%

          我方次要責任:公司90%個人10%

          我方無責任:公司100%

          4、如車輛丟失,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賠償。同時,將丟失車輛的原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后的凈值與賠償費相抵,如賠償費不足該車折舊后的凈值時,差額部分由丟車人負擔。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7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了加強股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車輛(含內轉車)的安全運行可靠性,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減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與交通活動的運行控制規定和要求。

          2、本制度適用于進入本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生產區道路所有機動車在其資產所屬區域及道路上進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的管理與處罰。

          三、職責

          1、總經辦職責

          (1)負責公司經理層領導的公務用車安排,確保車況安全可靠。

          (2)負責部室有重要、緊急公務用車的協調安排,確保車況安全可靠。

          (3)負責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業務、法規學習及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的定期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車輛運行的安全可靠。

          3、1、5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和駕駛資質的年審認證工作。

          2、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對公司停車庫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員維護停車庫的安全使用秩序。

          (2)負責對公司停車庫的交通標志的設置、維護。

          (3)組織、參加對公司駕駛員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處理。

          (4)督促、考核有關職能部門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法規學習、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隱患、車輛和駕駛資質的年審認證等工作的有效開展。

          (5)負責對公司所屬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目標管理和監督、考核。

          3、各部門職責

          1、對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全責。

          2、負責對本部門所有駕駛人員(含內轉車駕駛員,下同)的駕駛資質審查和職業禁忌癥體檢管理,做到安全用工。

          3、負責對本部門所有駕駛員進行定期技能培訓、業務及法規學習和日常管理,做到及時、有效,建檔管理。

          4、負責對本部門所有車輛(含內轉車)的定期車況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資金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人,確保車輛運行的.安全可靠。

          5、負責做好本部門所有車輛及駕駛員的年審、認證工作,做好自檢、年審認證的建檔管理工作。

          6、組織、參加對本部門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現場勘查、認定和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做好本部門所有車輛及駕駛員的保險及理賠工作。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停車庫應有足夠的照明和安全警示標志,庫管人員應做好及時調度和管理。

          2、機動車進入公司停車庫時,必須聽從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嚴禁亂停、亂放,妨礙車輛、行人進出,甚至導致事故發生。

          3、機動車入庫實行先出后進原則,防止堵塞或插掛事故。庫滿時,庫管員應及時指揮車輛停放其他車庫。

          4、停放公司停車庫的車輛駕駛員不聽指揮且亂停、亂放的,公司車庫管理者有權勸其離開或立即報告公司經營管理部協調解決。

          5、內轉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1)內轉車駕駛員屬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取得內轉車駕駛執照,方能從事內轉車駕駛員崗位。

          (2)送培持證工作歸口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確保100%持證上崗。

          (3)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新增內轉車駕駛員的,由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分管領導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健康體檢、送培持證,并完善用工手續。

          (4)牌照車駕照人員安排駕駛內轉車的,由安技環保部和交通安全自檢組審核資質和能力、人力資源部完善用工手續后,持證上崗。

          (5)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按規定時間做好內轉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和業務培訓、指導,并做好學習記錄。

          6、牌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1)各有車部門的車輛原則上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公車私用(經批準的特殊、緊急情況除外),不準公車用于旅游

          (2)各有車部門車輛的日常調度、使用和駕駛員的管理由各部門領導負責,車輛的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由部門領導或專人進行安排,并由專人對每一次用車詳細填寫派車記錄單(派車記錄單格式見附表)。

          (3)派車記錄單因是對車輛使用情況的有效證明,各有車部門必須認真填寫,妥善保存,自覺接受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與檢查(事故因公用車的證據)。

          (4)車輛必須由專人駕駛,禁止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

          (5)駕駛員嚴格按派車要求安全出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超速、超載行駛,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練車或私自用車。

          7、考核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1)在禁停區域亂停、亂放,妨礙道路安全暢通的。

          (2)不按生產區道路指示標志行駛的。

          (3)不按公司規定超速、超載行駛的。

          (4)不遵守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禁行令、不履行進出公司大門登記檢查強行沖卡的。

          (5)不服從生產區道路管理人員的檢查和指揮、強行沖卡的。

          (6)駕駛員若無故不參加定期的安全學習的。

          (7)無故不開展對車輛日常維護保養造成帶病車運行的。

          (8)無故不參加周期檢查、年審認證的。

          (9)不遵守公司規定、開出限行區域的。

          (10)不遵守公司規定、酒后駕駛的。

          (11)不遵守公司規定、擅自將公車交給他人駕駛練車的。

          (12)不遵守公司規定、擅自公車私用或公車組織旅游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載遺灑、飄散氣體、液體、其它松軟物體或未加蓋密封沿途撒漏的(同時責令其行為人及時清除)。

          (2)在生產區道路上傾倒生活、工業、建筑等垃圾和其它廢棄物品,造成交通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同時責令其行為人及時清除)。

          (3)損壞或擅自移動生產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響生產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4)未經本公司職能部門批準,擅自在生產區道路上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未按限期恢復原狀的。

          五、附則

          1、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18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行駛,切實做好車輛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資源,節約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結合本公司實際使用車輛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經營用車和分子公司經營用車,以及集團公司員工私車用于公司經營的。

          一、駕駛員管理

          1、機動車駕駛員是車輛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掌握車輛維修保養的基本知識,認真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2、車輛駕駛員應每天準時上班,準備好車輛,隨時待命,上班時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無出車任務或主管領導出差時,不得擅自離崗,否則作曠工處理。

          3、公司所有車輛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人車定位,避免隨意更換、轉借。嚴格遵守車隊長的車輛調度,未經同意,不得私自出車。駕駛員不服從車隊長調度或私自出車、借車的,一次罰100元,累計3次者辭退。私自出車、未經辦公室同意對外出借車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肇事及交通違章罰款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駕駛員承擔。

          4、車輛日常保養責任由駕駛員承擔。保養內容:清潔車輛(車內、車外、引擎),添加工作液(電解液、水和潤滑油)、檢查車況,發現故障需維修更換重要部件的,駕駛員必須提前告知車隊長,經公司領導同意后由駕駛員進行維修或更換,預防車輛拋錨;確保車輛的安全和整潔;并做好車輛行車、加油和保養維修記錄。

          5、調整車輛駕駛員時,由成隊長負責做好前后任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交接工作,確保車輛證件、行車記錄、車輛狀況及必備工具設備的完整可靠,如交接后隱瞞車輛重大隱患問題而造成損失,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每月召開一次由車隊長組織的安全生產學習會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專(兼)職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專(兼)職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二、車輛的管理、使用及調配

          1、公司車輛資源應優先利用,部門用車應填寫用(派)車申請單向車隊長提出申請,派車單應說明用車事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和用車時間,由車隊長統一調配,并在每月月底由車隊統計部門用車次數及用車公里數。駕駛員憑派車單經車隊長核對后經公司領導簽字后報銷費用。

          2、車隊應建立車輛調配程序,駕駛員應做好用(派)車單的臺賬記錄,內容為用車時間、用車部門、出車地點、行駛里程、用車人員簽字、駕駛員簽字等,以備核查。

          3、車輛不得私自外借,確需借用時,必須經公司領導同意;擅自外借,造成后果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4、嚴禁公車私用,擅自使用車輛,造成后果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公司車輛停放:公車用畢后統一停放在公司辦公樓停車場。隨車證件必須與車輛分離。如遇因公差至外地,當晚不能回歸的車輛或因維修當晚無法回歸的車輛,應將車輛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場地。凡未將車輛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場地并保管不力,或擅自將車輛停在單位外的,如遇車輛受損、備件遺失,由責任駕駛員負責賠償損失。

          6、因公司車輛緊張而必須用員工私車外出辦事的,事先應向車隊長說明情況,并持有車隊長簽名的派車單,產生的車輛費用由車隊長核實并上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報銷。

          7、公司員工的私車確實需要頻繁用于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其車輛費用報銷由車隊長根據各車的情況制定標準,報公司經理會議同意后按相應標準實行。

          三、車輛違章及事故處理

          1、違反交通法規進行罰款的:因公外出:無特殊原因而違反交通法規進行罰款的,駕駛員承擔50%的罰款,公司承擔50%的罰款;因特殊原因而造成超速等違章,經用車部門人員出具證明后交由車隊長審核,由駕駛員承擔20%的罰款,公司承擔80%的罰款。未經許可私自外出違反交通法規進行處罰的,由駕駛員承擔100 %的罰款。

          2、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并報告車隊長,并將相關責任認定資料復印件交車隊長備案。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隊長和駕駛員應積極配合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

          3、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若事故責任因公司駕駛員造成的,公司將根據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部門的處罰單據,結合駕駛員書面情況匯報,公司車輛損失情況及維修費用、相關人員傷亡情況及醫療費用,以及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按以下規定酌情處理:

          (1)無人員受傷:駕駛責任人應補足保險公司理賠后的差額;公司車輛損失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扣罰駕駛責任人100--200元/次;公司車輛損失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扣罰駕駛員責任人200--500元/次。

          (2)有人員傷亡,保險公司理賠費用不足以賠償事故相關費用的,視責任情況由駕駛責任人和公司補足保險理賠差額費用,并視責任情況扣罰駕駛責任人500-1500元/次。發生無責事故,有人員傷亡的,有公司承擔理賠不足的費用。

          (3)發生責任死亡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與駕駛責任人解除勞動關系。

          4、嚴禁酒后駕車,發現有酒后駕車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賠償費用全額由駕駛責任人承擔,并與駕駛責任人解除勞動關系。

          四、車輛的維修、保養和審驗

          1、公司的機動車車輛應在當地實行定點維修,對中高檔車輛應送4s維修站維修。車隊長應收集車輛維修的相關資料備公司核查。

          2、車輛的維修流程:車輛駕駛員申請――車隊長確認、主管領導簽字――車輛入廠維修(駕駛員跟車監督維修)――維修費估價報車隊長――完工檢驗――維修結算單簽字確認――更換材料和結算單帶回簽字報銷。

          3、車輛發動機、變速箱、差速器和空調系統等大修,無特殊情況應到公司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修,需說明原因報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維修。

          4、車輛的保養應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和行駛里程進行定期保養,并做好車輛保養記錄臺賬,嚴格杜絕脫保,如有發現扣除車隊長和責任駕駛員各300元。如因維修、保養不及時,造成車輛非正常大修,扣除車隊長和責任駕駛員各500元。車輛駕駛員應保持公司車輛良好的車容車貌,要求車輛表面漆面不脫落,燈光部件齊全。

          5、車輛駕駛員行車前、行駛中發現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特別是出現發動機、底盤異響、無剎車、方向卡等嚴重故障,應立即停車檢查,明確故障部位后,立即向車隊長報告并盡快維修。

          6、按時組織實施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車輛年度審驗工作以及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營運證審驗工作。如無客觀原因導致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或造成事故的,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保險理賠無法賠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進行一定的處罰。

          7、公司機動車輛的保險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等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需繳納的相關費用由公司車隊長統一購買。

          五、車輛費用及油卡管理

          1、車輛各項使用費用(過路費、維修費、保養費、年審費用、保險費)統一由車隊長審核,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車隊長統計并建立車輛使用臺賬,每月25日統計當月后臺賬報辦公室,并與財務部復核。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油卡管理,?▽\囀褂。車輛駕駛員應在用(派)車單上注明加油的時間及數量,車隊長定期檢查。

          3、車輛駕駛員應將加油后的憑據交由車隊長統計,車隊長視車輛的加油情況,及時合理充值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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